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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範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

湖北师範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

全面提高湖北师範学院高等教育质量实施规则指导性原则。贯彻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质量30条)档案精神,加强“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形势,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稳步推进学分制改革,根据我校现行学年学分制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师範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
  • 隶属:湖北师範学院
  • 类型: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
  • 依据: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质量30条)档案精神,加强“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形势,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稳步推进学分制改革,根据我校现行学年学分制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设定

第二条各专业需按照学校教学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的相关要求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培养方案中应明确规定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主要课程与主要实践教学环节、修读年限与授予学位、课程结构及毕业要求、教学时间安排与学时学分分配及具体的课程方案。
第四条在培养方案中,课程设定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
1、必修课。必修课包括通识类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必修及实践性课程(含必修的各类集中性和分散性实践环节)。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75%。
2、选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可以从若干门专业选修课中选修几门,或从若干组课程(系列)中选择一组,或从每组课程中各选几门,达到的规定专业选修学分。通识类公共选修课分文史、理工、艺体、教育四类。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25-30%。
第五条课程的学分。每门课程都应规定学分数,各类课程的具体学分要求按学校《关于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中的规定执行。各类课程学分标準为:
1、理论课:每16学时记1学分,各门课程按8学时的倍数设计,最小可设计0.5学分的课程;
2、实践课:每32学时记1学分(实践课包括实验课、体育课、音体美专业的专业技术课等);
3、非课堂教学形式的集中或分散开展的实践环节:开展1周(或8×5=40小时)记1学分。
第六条 课程的修读。学生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其中包括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各类实践环节课程的学习,修读课程经课程考核合格的可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度。通识类公共选修课程的选修按《湖北师範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学生选课应从个人的兴趣、爱好及改善知识结构的实际出发进行选修。鼓励学有余力者选修主修专业之外的课程或参加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课程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应按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中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成绩等若干部分构成,课程成绩以总评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的详细要求按《湖北师範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成绩按《湖北师範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毕业论文成绩按《湖北师範学院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补考重修与课程免修
第十三条 补考。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在及格线上者均记作“及格”,学分记为该课程基本学分。集中性实践环节课程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缓考。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参加缓考。获準缓考者,课程成绩仍按原考试成绩评定办法加权计算。擅自缺考及考试违纪的,不得参加正常补、缓考。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不合格或为获得高学分绩者,可随同下一年级相同课程付费重修。重修课由课程所在单位安排跟班听课或指定辅导教师,重修后考试合格者,课程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入。重修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再付费重修。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付费重修或在任选课内另选,在修读年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为止。截止第八学期仍不合格的课程,直接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清考。
第十六条 免听。在专业课程学习方面已表现出较强的自学能力(已修课程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的),或因特殊原因(参赛等)不能参加课堂学习的,学生可提交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考查确认,报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可免听该门课程。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必须提交相应的自学材料,并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课程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免听课程不能免考,公共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七条 免修。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为学生留出特长发展的时间和空间,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部分课程可实行课程免修制。课程免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开课单位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部分通识必修课程,可由开课单位报教务处审批后组织课程免修考试,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及其他实践性较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2、学生主动申请的课程免修。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3.0,学生可向开课单位提出免修申请。免修申请需提交足以证明已掌握该门课程的支撑材料,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可安排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可取得学分,按考试实际成绩记入档案。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经学校医院证明可以免修,但须选择适合其身体情况的其它项目并据此进行课程考核。
3、专升本学生的课程免修。若专科阶段修读课程与我校本科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学分要求相同的,且专科阶段成绩≥75分的,可向教学单位提交课程免修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免修相应课程。
4、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参加国家统一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托福、雅思等考试,或在国外大学就读二年以上,英语基础达相当水平,达到我校规定成绩标準,凭相关证明,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免修大学英语课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应考试成绩单,由外国语学院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5、国语课程免修。参加国家国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者,可免修国语课程,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6、特长学分对应的课程免修。为鼓励学生特长发展,体现“合格+特长=优秀”的人才质量观,根据《湖北师範学院“特长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学生取得的与培养方案中课程学习密切相关的课外特长学分可申请沖抵相应课程学分,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并注明“特长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获準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登记并计学分。凡因特殊情况获準免修而未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栏内填写“免修”字样,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五章 课外特长学分
第十九条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证书考试、学术研究与艺术实践、科技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活动、发表研究论文与文艺作品、学生社团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以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学校实行课外特长学分制度。
第二十条课外特长学分的认定严格按《湖北师範学院“特长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範围及学分标準执行,由各学院按年度统计汇总认定后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获得相应的课外特长学分。若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课外学分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学业性警告、学业性退学、试读
第二十一条学业性警告。修读期内经补考或重修后所取得的累积学分低于累计应修学分70%的,将被学业性警告。被学业性警告的不得授予任何学业性优秀,不得申请辅修双学位,不得享有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学业性退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学业性退学。
1、课程修读连续2次或累计3次被学业性警告;
2、在校延长学习时间累计满六年不能毕业者。
第二十三条跟班试读。学生因受到学业性退学处理而要求跟班试读的,可按《湖北师範学院学生试读管理办法》申请随下一年级跟班试读,跟班试读期间学生无正式学籍并需按成本交费。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四条规定学制年限内,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準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取得毕业资格,且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的,学校可优先推荐就业或免试推荐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根据《湖北师範学院辅修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发给第二学位证书或第二专业辅修证书。
第二十六条提前毕业。学生在少于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答辩的,可申请提前毕业和就业。申请提前毕业应严格控制,学业特别优秀的,由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后提交教务处、主管校长审核,报省教育厅办理提前毕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根据《湖北师範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出休学申请,学校保留学籍,复学后原来所得学分继续有效。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年,累计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要求休学或复学者,须在开学前提交申请,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延期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最长不超过6年。本科连续4年(专科连续3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能取得规定学分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未能通过毕业资格审查,且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肄业证书离校就业;
2、通过毕业资格审查,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毕业证书离校就业;
3、毕业实习(即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不合格的,不能通过毕业资格审查;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答辩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凡不能取得毕业证书或取得学位证书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可办理相关手续付费跟班试读,跟班试读期间无学籍。待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可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跟班试读期不超过二年。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学校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準;如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新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新规定为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解释,学校教学委员会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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