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卫生系统高水平基础研究、套用基础研究和套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作为依託高校、科研院所、医药卫生机构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的科研平台,对推动我国医学基础科学研究的开展,培养跨世纪的学术带头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我国医学科技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全国共有70多个“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 外文名: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v of Health
- 主要任务:开展创新性研究
- 主要职责: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实验室-简介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卫生系统高水平基础研究、套用基础研究和套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实验室作为依託大学、科研院所、医药卫生机构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的科研平台,应当列入所在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计画。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託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卫生部的评估和考核。

实验室-名称
中文名称:“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v of Health”
实验室-职能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工作方针和卫生工作、科技发展趋势及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医疗卫生科学技术及卫生管理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其目标是获取具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创新成果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促进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
实验室-管理
卫生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审批重点实验室的立项、重组和撤销;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六)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考核。
实验室-名单
编号 | 实验室名称 | 依託单位 |
1 | 卫生部医学分子病毒实验室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2 | 卫生部抗生素临床药理重点实验室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3 | 卫生部病因流行病学重点实验室 | 哈尔滨医科大学 |
4 | 卫生部微循环重点实验室 | 中国医学科学院 |
5 | 卫生部天然药物生物合成重点实验室 | 中国医学科学院 |
6 | 卫生部心血管分子生物学与调节肽重点实验室 | 北京大学医学部 |
7 | 卫生部抗生素生物工程重点实验室 | 中国医学科学院 |
8 | 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
9 | 卫生部微量元素与营养重点实验室 |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
11 | 卫生部细胞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 中国医科大学 |
12 | 卫生部内分泌代谢病重点实验室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
13 | 卫生部生物技术产品检定方法及其标準化重点实验室 | 中国药品生物製品检定所 |
14 | 卫生部口腔生物医学工程重点实验室 | 华西医科大学 |
15 | 卫生部耳鼻喉科学重点实验室 | 山东大学 |
16 | 卫生部眼科学重点实验室 |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
17 | 卫生部放射生物重点实验室 | 吉林大学 |
18 | 卫生部呼吸系统疾病重点实验室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
19 | 卫生部寄生虫病原与媒介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
20 | 卫生部手功能重建重点实验室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21 | 卫生部糖複合物重点实验室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22 | 卫生部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23 | 卫生部听觉医学重点实验室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24 | 卫生部近视眼研究重点实验室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25 | 卫生部病毒性心脏病重点实验室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26 | 卫生部新生儿疾病重点实验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27 | 卫生部肾脏疾病重点实验室 | 北京大学医学部 |
28 | 卫生部精神卫生学重点实验室 | 北京大学医学部 |
29 | 卫生部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 | 北京大学医学部 |
30 | 卫生部口腔医学计算机套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北京大学医学部 |
31 | 卫生部医学免疫重点实验室 | 北京大学医学部 |
32 | 卫生部生育健康重点实验室 | 北京大学医学部 |
33 | 卫生部肾脏病临床重点实验室 |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
34 | 卫生部医学分子细菌学重点实验室 |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
35 | 卫生部辅助循环研究重点实验室 |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
36 | 卫生部糖複合物重点实验室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37 | 卫生部病毒性心脏病重点实验室 |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
38 | 卫生部内分泌代谢病重点实验室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
39 | 卫生部人类基因组研究重点实验室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
40 | 卫生部内科消化重点实验室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
41 | 卫生部癌变原理重点实验室 |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
42 | 卫生部医学胚胎分子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 上海儿童医院上海医学遗传研究所 |
43 | 卫生部小儿先天畸形重点实验室 | 中国医科大学 |
44 | 卫生部病毒性传染病重点实验室 | 浙江大学医学部 |
45 | 卫生部多器官联合移植重点实验室 | 浙江大学医学部 |
46 | 卫生部医学神经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 浙江大学医学部 |
47 | 卫生部危重病急救医学重点实验室 |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
48 | 卫生部激素与发育重点实验室 | 天津医科大学 |
49 | 卫生部老年医学重点实验室 | 卫生部老年医学研究所 |
50 | 卫生部免疫皮肤病学重点实验室 | 中国医科大学 |
51 | 卫生部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 |
52 | 卫生部卫生经济与政策重点实验室 | 山东大学 |
53 | 卫生部心血管物临床研究重点实验室 |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 |
54 | 卫生部生物技术药物重点实验室 |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
55 | 卫生部移植工程与移植免疫重点实验室 | 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 |
56 | 卫生部纳米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 | 卫生部肝胆外科研究中心 |
57 | 卫生部高原病研究重点实验室 | 青海省高原医学研究所 |
58 | 卫生部视觉科学研究重点实验室 | 温州医学院及卫生部视光学研究中心 |
59 | 卫生部肿瘤蛋白质组学重点实验室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
60 | 卫生部心血管疾病再生医学研究重点实验室 |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
61 | 卫生部核医学重点实验室 | 江苏省原子医学研究所 |
62 | 卫生部血液安全研究重点实验室 | 浙江省血液中心 |
63 | 卫生部心血管重构与功能研究重点实验室 |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
64 | 卫生部肠道病原微生物重点实验室 |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65 | 卫生部时间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 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 |
66 | 卫生部抗体技术重点实验室 | 南京医科大学 |
67 | 卫生部爱滋病免疫学重点实验室 | 中国医科大学 |
68 | 传染病预防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69 | 卫生部人类干细胞与生殖工程重点实验室 | 中南大学生殖与干细胞工程研究所 |
70 | 卫生部寄生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 | 江苏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 |
71 | 卫生部活体肝脏移植重点实验室 | 南京医科大学 |
实验室-评估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範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卫生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具体指标见附属档案1和附属档案2)。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採取年度考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每五年评估一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卫生部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依託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做好评估準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评估準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準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应认真準备和接受评估,準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评估程式
第十条 卫生部确定计画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和依託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依託单位在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卫生部提交经主管单位审核的《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见附属档案3)。
第十二条 卫生部按照评估方案,以评估期限内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的资料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卫生部还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学术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专家组由5—7人组成。现场评估的主要内名包括:
1.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
2.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以及经费投入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或其他原始的研究资料;
3.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重点实验室为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套用基础研究、套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见附属档案4)。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卫生部形成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地总结。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报卫生部领导审批,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和差四类。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需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卫生部将组织专家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条 不参加卫生部组织的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视为放弃“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资格,由卫生部发文除名并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迴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益关係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重点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迴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