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师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範学生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準则(试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师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审议单位:湖北师範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即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文理学院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以及研究生、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适用本规定。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与实践、挂职锻鍊等活动,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位準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本规定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一)学生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留校查看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没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延后解除(延后期以三个月为一个时间段);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需要进行处分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解除”是指解除留校察看的期限,而不是撤销处分;留校察看到期未作“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作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