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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 地点:湖北文理学院
  • 类型:管理办法
  • 内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一条为规範和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财〔2002〕394号)等档案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所有基本建设投资,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必须归口基本建设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範围:所有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在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有关的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审计、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的开支。
第五条学校对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计画管理,建立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制度。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制订中长期基本建设计画和年度基本建设计画,经学校同意后,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立项。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审定的基本建设计画,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
在计画之外追加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定。每月月初,工程管理部门应将需分期付款的在建工程用款计画报学校财务部门,以利于组织资金,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对于无年度基本建设计画、无年度财务预算、无契约、无月度用款计画的各类工程项目,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学校要维护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招标档案、中标价格等方面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参照《湖北文理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政发审〔2014〕1号)执行。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参与基本建设工程契约的签订工作,对契约中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提出意见。契约正式签订后,财务部门保存契约副本。
第八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评审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报学校审定。纳入政府採购範围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採购制度。
工程管理部门要严格工程管理,必须安排学校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具体工程项目,同时要聘用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把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关。
第九条基建工程的审计。所有工程项目要按照学校有关
档案规定,由审计部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开工前,要对招标档案、标底编制、施工契约等进行审计;开工后,要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主要材料等跟蹤审计;项目竣工后要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决算审计。
对已竣工的大型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要及时整理资料,严格把好初审关,并将初审资料报审计处审核,然后根据工程造价的大小,分别採取公开招标、议标或委託的方式,选定资质好、信誉高、技术力量强、有责任心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学校审计部门客观公正地对决算报告进行分析比较,必要时可以进行複审,并且严格控制审计费用,降低工程成本。
第十条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的审批。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所发生的基本建设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在使用方和管理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年度基本建设计画、工程进度、施工契约、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结合学校财力,编制详细付款计画。
安排在建工程的付款计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进度表,原则上不超过该工程形象进度实际造价的60%;安排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的付款计画,原则上不超过该工程契约价的60%;安排已办理竣工决算工程及相关费用的付款计画,原则上按契约约定,在保修期内的项目要按规定留足质
量保证金。
各类付款计画,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学校审定后财务部门支付对于工程款和相关费用的支付,施工单位需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对已开过发票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资金结算方式。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除小额个人劳务及零星开支外,一律以转账形式结算。支付工程款和相关费用时,收款人名称与施工契约、施工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质保期满,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出具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意见书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竣工项目在保修期内若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否则停止支付质量保证金。施工方维修不及时或不进行维修,可安排其他维修单位维修,维修费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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