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这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审 议通过,并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39 号发布的规定,当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湖北省第一部全面规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政府规章,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作了具体细化规定。其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也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目的是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通过时间:2010年10月11日
- 执行时间:12月1日
- 单位:湖北人民政府
出台背景
湖北省自2004年至2010年底,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已连续6年全面下降。2010年1至9月,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11752起,死亡1688人,同比分别下降15.22%和1.52%。但2010年也发生了两起一次死亡人数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中断了全省连续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记录。有关部门分析认为,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制定该《规定》就是为了针对这些问题,加强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2010年7月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原则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于7月19日以国发〔2010〕23号文印发,对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湖北省政府于8月9日召开常务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并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按照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省安监局与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调研、广泛徵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10月11日,湖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规定》草案。随后,经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14日,湖北省政府以339号令正式颁布。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準确保全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準、行业标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全全生产责任险;
(五)依法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九)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十)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準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準,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準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準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员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画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画,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画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计画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準;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六)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範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警示;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高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档案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档案;
(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画和财务计画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併纳入计画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档案;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採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誌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或者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準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採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标準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準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準化建设持续达标的企业,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下列事项的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到位;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準要求;
(四)从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準或行业标準,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组织或聘请专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隐患治理应落实治理方案、治理时间、治理资金、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效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採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企业每半年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採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定,或在承包契约、租赁契约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契约、租赁契约或安全生产管理协定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範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井下开採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採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带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支付伤亡人员赔偿金。
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要採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黑名单新闻媒体曝光、层层挂牌督办、有奖举报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誌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誌,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0、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三十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依法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依法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定或者未在承包契约、租赁契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誌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许可权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1、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实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执行长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投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稚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贯彻实施
今天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这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贯彻实施《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今年10月14日,李鸿忠省长签署省政府令第339号,发布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迅速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高潮,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今天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别必雄同志将就《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出题的背景、主要内容进行新闻发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段轮一同志发布重要讲话。
我介绍一下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关领导: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段轮一同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彭勇同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洪波同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别必雄同志;
首先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别必雄同志作新闻发布。
别必雄: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首先非常各位朋友多年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2010年10月14日,李鸿忠省长签署省政府第339号令,发布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李鸿章省长对《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新闻宣传高度重视,段轮一今天亲自新闻发布会,并将发表重要讲话。我们将有关情况发展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的态势。2004年至今,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连续6年全面下降。今年1-9月,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11752起,死亡1688人,同比又分别下降15.22%和1.52%。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巴东“4.21”重大滚装船翻覆事故和利川“5.8”煤矿瓦斯燃烧事故,中断了我省连续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记录,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管理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省政府于8月9日召开常务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并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省安监局与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调研、广泛徵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10月11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规定》草案。随后,经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14日,省政府以339号令正式颁布。
《规定》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政府规章。《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定》的主要特点及内容
《规定》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从严治安和统筹执法的原则,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治标与治本的统一,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统一,高度重视与严格要求的统一。
《规定》共41条,我归纳为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立法的宗旨及其法律依据。《规定》开宗明义,指出制定这部规章的目的,就是“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是明确了适用範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同时规定学校、幼稚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和内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準确保全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13个方面的具体责任。
四是明确了十个方面的主要制度。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制度、安全生产条件制度、安全準入制度、从业人员权利保障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带班值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对于企业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设计了12条法律责任条款,占29.3%,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生产方略。处罚种类有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贯彻落实《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路等新闻媒体广泛宣讲《规定》的重大意义,解读学习《规定》具体条文。我们将分行业、分层次举办安监系统、企业负责人培训班,让所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企业从业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规定》的具体内容,自觉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抓紧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标準以及考评办法,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办法,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和安全生产责任选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企业领导现场带领值班制度、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及责任追究的督办制度、企业安全投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办法。
三是加强检查和督导。全省安监部门将及时开展贯彻落实《规定》的专项检查,组织对企业进行学习《规定》的专项测试。及时研究贯彻落实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并将检查督导的情况在全省通报。
四是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我们将把企业落实《规定》的情况作为执法的重点,编制执法计画,制定执法工作方案,开展执法文书点评,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培训、安全管理、隐患治理等情况,逐一进行严格监督。对违反《规定》相关要求的依法严厉处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多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各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你们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深入挖掘了一批安全监管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了一些企业安全隐患以及安全基础薄弱的企业,对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藉此机会,我代表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向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诚恳的希望你们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全省安全生产,帮助我们加强安全监管!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省政府《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法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安全发展环境。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