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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在2007.12.06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07.12.06
  • 实施时间:2008.02.01

实施办法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6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来本省投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台湾同胞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有利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帮助台湾同胞投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指导台湾同胞投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谘询服务,以及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等工作;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工作。
第五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下列项目: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稀缺原材料开发项目;
(二)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高新技术项目;
(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项目;
(七)现代服务业项目;
(八)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的投资形式和出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审批、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项时,应当提高效率,简化程式,做到合法、公正和公平,不得刁难、拖延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九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的,享受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在本省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地方投资的,其待遇按照国家对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迁台湾同胞拥有产权的生产经营建筑物和其他房产时,拆迁单位必须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并与产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定,安置方案应当有利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便利台湾同胞的工作、生活。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科技创新和争创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着名商标。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智慧财产权。对仿冒、伪造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商标等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智慧财产权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侵权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提供帮助,不得限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十三条 涉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收费标準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同类企业相同。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赞助、捐款捐物等活动。
第十四条 在本省投资或者受聘于本省企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眷属,在本省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乘坐交通工具等,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在本省投资或者受聘于本省企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眷属,从事经贸活动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续。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居留期间,可以持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档案,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卫生检验检疫机关的有效健康证明,经本省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机关验证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免作相关项目的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在本省投资或者受聘于本省企业的台湾同胞,其子女就读中、国小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相关费用与本地居民相同。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团体颁发的荣誉证书和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及其眷属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在我省定居。定居后,仍可以享受台湾同胞投资者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準予台湾同胞投资者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在城市落户。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告知本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二)向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三)申请行政複议;
(四)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设立的台商投诉协调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複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属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责範围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转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三)对重大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事项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上一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涉及对台湾同胞依法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该台湾同胞在内地的家属,并及时告知该台湾同胞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况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30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意见,内容比较成熟,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台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12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民宗侨外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关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作为台湾同胞投资者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斟酌修改。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来本省投资的,适用本办法。”(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台胞投资企业对一些特定项目的投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投资企业享有同等的优惠,草案二审稿第五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不作表述。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第五条第一句修改为:“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下列项目”。(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依法查处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智慧财产权、仿冒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在内容上有交叉重複,应予以合併。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第十二条中的相关内容併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智慧财产权。对仿冒、伪造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商标等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智慧财产权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侵权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删除第十二条中“依法查处仿冒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旁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内容,不宜在本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民旁听办法》中进一步完善。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删除上述相关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其他部分条款的文字也作了适当修改。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8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

办法(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现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一)国家颁布有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维护台商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稳定和发展两岸关係,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近年来我省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使保护法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更好地落到实处,依法促进我省台资企业健康成长,促进更多台商到我省投资发展,很有必要根据保护法及国务院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二)部分省、市、自治区颁布了保护法实施办法。 目前,已有广东、福建、江西、四川、河南、天津、重庆、广西等省市区先后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在目前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背景下,处于中西部重要地位的湖北,有着吸引台资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去年(2006年)我省与中芯国际合作投资107亿元人民币的晶片项目和台湾富士康集团投资10亿美元的高科技工业园项目落户,以及台湾高层人士不断参访我省,预示着台湾与我省经济进一步合作的可喜前景。我们认为,儘快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对于扩大湖北在台湾工商界的影响,维护在鄂台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台商来我省投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省实施办法是当前对台工作形势的需要。 今年(2007年)和今后几年,是我们反对和遏制“台独”的关键时期,也是做好对台工作的重要时期,适时出台省实施办法,也将会对两岸关係的和平稳定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产生良好的政治影响。
(四)制定省实施办法是我省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迫切需要。 我省是全国对台工作的重点省份,对台招商引资工作也一直走在中西部的前列。截止2007年第二季度,全省已累计批准台资项目1892个,投资总额43.39亿美元,契约台资32.17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23.87亿美元。台资企业在我省的发展壮大,不仅促进了两岸关係的发展,维护了对台工作大局,也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随着台资项目的不断增多,台商在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也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去年(2006年)一年,我省各级台办受理的台商投诉案件达93起,今年(2007年)前8个月受理的台商投诉案件已有70多件,台商和台资企业投诉率在全国处于比较高的水平。根据我省目前台商投诉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省实施办法,对遏制侵害台商和台资企业合法权益案件高发势头,将起到重要作用。
(五)制定省实施办法的条件已经具备。 制定省实施办法,既有上位法的依据,也有其他省市区出台的同类法规作参考,全面总结我省台商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经验,又可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範。应该说,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的条件比较成熟。
二、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
2005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朱纯宣副主任率省人大执法检查团赴武汉、襄樊两地检查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时,我办和武汉、襄樊两地提出了制定省实施办法的建议,朱纯宣副主任和省人大民宗侨外委非常赞同这一建议,希望我们抓紧调研,儘快拿出徵求意见稿。
2006年2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韩忠学副主任和民宗侨外委各位主任委员,在听取省台办关于全省台湾事务工作汇报后,对制定省实施办法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希望我办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儘量把工作往前赶,确保2007年审议通过。2006年4月12日,省实施办法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立法计画的预备项目。今年(2007年)2月6日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会议,确定将贾耀斌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议案”(第98号议案)予以立案。
根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在认真学习保护法及国务院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我们对其他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同类法规进行了充分研究,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省实施办法徵求意见稿。后来又反覆徵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数易其稿。2006年12月25日,我们正式向省政府报送了省实施办法送审稿。今年(2007年)3月中旬,省政府法制办将送审稿发给省直各相关部门徵求了意见和建议。
2007年4月17日,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听取了我办立法準备情况的专题汇报。次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忠学率队赴武汉市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6月中旬,省人大民宗侨外委立法调研组赴广西、江西、贵州进行了立法调研。7月18日,省人大民宗侨外委、省法制办、省台办又联合召开了一次台商座谈会,再次徵求在鄂台商的意见和建议。8月2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省直各相关部门座谈讨论会,专门就省实施办法送审稿徵求意见和建议,随后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修改。9月1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省实施办法(草案),以省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省实施办法草案是根据保护法和实施细则的立法宗旨、相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台商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并考虑到今后鄂台经济交流与合作发展的趋势而形成的。其主要内容:
(一)关于体现对台湾同胞政治上的关心问题。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团体颁发的荣誉证书和授予的荣誉称号。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列席或旁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加入省或所在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
(二)关于设立台商子女学校问题。 目前我省的台商投资企业数量有限,常驻台商也不太多,设立台商子女学校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会有越来越多的台商来我省投资,特别是台湾富士康工业园和中芯国际两大项目的落户,台商跟进效应会更加明显,数年之后,台商子女入学问题就会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草案从前瞻考虑,在第二十条对设立台商子女学校作出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
(三)关于体现对台湾同胞的特殊照顾问题。 对台工作的核心是做台湾人民的团结和争取工作,为了体现对台湾同胞的关心和照顾,草案在多处体现了这方面的内容。如草案第九条规定:“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享受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在本省依照国家规定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地方投资的,其待遇按照国家对西部地区各项优惠规定执行。”草案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不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合法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徵收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徵收,并根据具有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準相当于对该投资作出征收决定之时的价值,包括从徵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补偿所得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往境外。”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迁台湾同胞拥有产权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和其他房产时,拆迁单位必须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并应依法与产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定,安置方案应有利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便利台湾同胞的工作、生活,补偿标準不得低于同地段同类建筑物的补偿水平。”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眷属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在我省定居。定居后,仍可享受台湾同胞投资者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準予台湾同胞投资者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在城市落户。”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些条款,在徵求意见过程中,都得到了在鄂台商的欢迎和好评。
(四)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作为省实施办法,应该更好地担负起保护台商和台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重任,为此,草案注重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草案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审批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项时,应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严禁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刁难拖延或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赞助、捐款捐物等活动”。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五)关于执法主体及其职责的规定问题。 实施办法出台后,必须严格执行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产生良好的效果。为此,法规草案规定了严格执法的相关措施。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及相关事务的领导,鼓励、支持、引导、帮助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採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当地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事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各项工作。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事项,应当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对重大涉台事项的处理,应当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内应设立台商投诉协调专门机构,专职负责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草案第二十六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如何受理和办理台商投诉案件作了严格的程式性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结。”
以上说明连同省实施办法,请一併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依法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促进鄂台经济交流与合作,维护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该办法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规工作室将办法草案发至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并在湖北人大门户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徵求意见。10月18日,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台胞投资者和有关部门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随后,法制委员会赴福建省,就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学习考察。11月1日至2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台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发徵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民宗侨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来我省投资的台湾同胞既有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有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办法草案的适用範围应当根据我省的现实情况作出相应规定。据此,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或者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来本省投资的,适用本办法。”(草案二审稿第二条)
二、有的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台湾同胞来本省投资的审查、批准和管理主要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的,办法草案中规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台湾同胞投资事务需要斟酌。据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指导台湾同胞投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谘询服务,以及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等工作;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工作。”(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认为,办法草案第十条关于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合法财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徵收”的规定,涉及到物权问题,物权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删除相关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优惠政策,应当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实行平等对待,现实中在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智慧财产权保护、购买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获得水电气等服务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已不存在特殊的优惠政策,办法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删减;还有的委员认为,办法草案的部分条款可以合併,与上位法重複的内容可以精简或删除。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对上述相关条款和内容予以删除。
四、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办法草案应根据我省实际,规定一些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以鼓励、支持和保护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创业。据此,建议增加相关条款,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台湾同胞子女就学提供帮助和便利,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科技创新和争创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等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五、有的委员和调研时台商代表提出,办法草案中有关台商权益保障的内容,规定得不够具体,应结合近年来我省台资企业发展、台商投诉不断增多的实际,进一步规範台商投诉事项受理、协调工作,指导和帮助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此,建议将办法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渠道,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二)向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三)申请行政複议;(四)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进一步完善投诉办理方式,除规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转办台商投诉事项外,还新增规定:“对重大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事项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上一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协调处理。”并对转交处理的投诉事项,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及时、妥善处理台商投诉事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民宗侨外委员会的意见,对办法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併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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