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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制度

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制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制度
  • 外文名:Hubei Provin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risk early warning system of signs
  • 性质:制度
  • 地区:湖北省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防範廉政风险,根据省工商局党组《关于加强全省工商系统廉政风险防範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风险迹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是通过对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尽职履责、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归纳,向有关单位、岗位或人员予以预警提示,以预先防範方式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条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进行。各级工商局纪检监察机构对本级机关内设机构、下级单位实施预警提示;各职能机构对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实施预警提示。
对个人预警提示,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和廉政风险信息类型,由相应的职能机构实施。
第四条廉政迹象风险信息通过以下途径採集:
(一)外地、外单位发生的相关案例或上级通报情况;
(二)民众信访举报;
(三)日常监督检查;
(四)督察队专项督察;
(五)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六)上级转来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等反馈;
(七)政风行风评议、社会问卷调查;
(八)其他有关途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
(一)出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风险迹象管理办法》列举的廉政风险迹象的;
(二)外单位或本单位发生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义的;
(三)信访调查发现存在较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一段时期内,多次接到信访举报反映同类问题的;
(四)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制度机制漏洞或落实环节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
(五)本单位或下级单位即将或正在实施有关人、财、物、行政执法等涉及重要事权以及重大履职事项等活动,有必要预先警示的;
(六)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类媒体、社会舆论反馈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评价的;
(七)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条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採取制发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书、情况通报、风险警示谈话等方式进行。对特定单位(机构)实施预警提示,由实施机构制发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书;对不特定的单位(机构)实施预警提示,由实施机构制发情况通报;对个人预警提示,由实施机构与其进行风险警示谈话,并做好相关记录。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信息来源,潜在的风险问题及产生风险的原因,涉及的单位、岗位或人员,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主要防範措施,提出相关要求等。
第七条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按以下程式实施:
(一)各职能机构或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获取的廉政风险迹象信息,拟定预警提示意见,包括预警提示对象、内容、方式等,报本机构的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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