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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分类: 水利 ; 政府令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2年07月03日

名 称: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文 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主 题 词: 水利建设基金
  • 索 引 号:000014348/
  • 分类:水利 政府令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简介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抗旱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
(一)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
(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
(一)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徵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见附表1)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见附表2)。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其徵收对象、徵收标準、徵收方式和分成比例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二)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委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徵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代征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九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长江、汉江等大江大河主要乾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中央和省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市(州)级、县级资金配套,以及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徵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和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等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不得多征、减征、缓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多征、减征、缓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同时废止。

解读

7月3日,省长王国生签署第353号政府令,颁布施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2011年1号档案精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三部委档案精神,规定我省水利建设基金不实行省级统筹资金,而是通过设定省级、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不同的水利建设基金来源级次分别徵收,增强了市(州)、县政府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的积极性。
《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3条来源:一是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二是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三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规定了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2条来源:一是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二是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徵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三部委档案的授权,结合全省防洪和水资源现状,以附表形式列明了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名单。
《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到基金来源的差异,按照事权与财权匹配原则,规定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途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档案执行,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用途则相对广泛,用于中央和省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市(州)级、县级资金配套,以及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的修订体现了领导的关怀和支持。2011年9月,李鸿忠书记主持召开省委第九届160次常委会,听取并原则同意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紧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等配套措施的汇报。2011年10月,王国生省长在全省水利工作暨秋冬春水利建设动员部署会议上再次强调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办法。王晓东常务副省长亲自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就相关基金来源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赵斌副省长多次就《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听取省水利厅的专题汇报。
《管理办法》的修订得到了市(州)、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省水利厅起草《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拟稿)》后,由省财政厅牵头,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向省政府呈报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拟稿)》。省政府法制办迅速将其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画,启动立法程式,先后多次书面徵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立法意见。2012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赴襄阳、荆州、宜昌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市、县政府法制、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调研后,对各市、县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全省实际,对《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拟稿)》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2012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在武昌召开立法协调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等部门参加会议,对修改稿进行研究探讨,集思广益,补充完善。会上,省直相关部门对基金来源渠道、基金开支範围、徵收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内容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建议。会后,根据所提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2012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委託省水利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廉洁性评估。2012年6月25日,王国生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按照《管理办法》设计的筹集範围和标準,经测算,全省每年预计筹集水利建设基金17亿元,其中省级5亿,市(州)级、县级12亿。加上已开徵并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的防汛费和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13亿元,全省每年可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约30亿元。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是加大水利建设投入的重要来源,必将为加快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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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省长王国生签署第353号政府令,颁布施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2011年1号档案精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又一项重大举措。《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3条来源:一是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二是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三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规定了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2条来源:一是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二是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徵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修订得到了市(州)、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省水按照《管理办法》设计的筹集範围和标準,经测算,全省每年预计筹集水利建设基金17亿元,其中省级5亿,市(州)级、县级12亿。加上已开徵并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的防汛费和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13亿元,全省每年可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约30亿元。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是加大水利建设投入的重要来源,必将为加快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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