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

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

《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9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
  • 性质:条例
  • 时间:2012年
  • 类别:工商经贸

法规颁布

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
工商经贸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2012-9-29

法规内容

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
(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元多层次战略
第三章富民强省
第四章两型社会建设
第五章改革创新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考核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以下简称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实现富民强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统筹协调、民生为本、改革创新、开放合作的原则,立足湖北、服务中部、面向全国,建立健全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和中部地区各省合作共建机制,推进工业强省、农业强省、科教强省、文化强省建设以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推进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和幸福湖北建设,使湖北成为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支撑点和重要增长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画,落实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
对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一元多层次战略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布局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以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为统领,完善和实施覆盖全省,涵盖总体发展战略、中心城市带动战略、产业发展战略、区域合作发展战略等多层次的有机统一的战略体系(简称一元多层次战略)。
第七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和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是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总体发展战略。
武汉城市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区域市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一体化,实现武汉城市圈率先崛起。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区域联动,强化产业基础,发展生态文化旅游,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湖北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开放开发,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建设现代产业密集带、新型城镇连绵带、生态文明示範带和长江中游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加快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推进汉江流域与长江经济带的对接和融合发展。
第八条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促进武汉中心城市和襄阳、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实力,提升城市功能,带动周边城市共同发展。
武汉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建成国家创新中心、先进制造业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基地,成为国家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示範区,发挥对中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襄阳市加快建设产业、都市、文化、绿色襄阳,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宜昌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建成现代化特大城市。
第九条统筹推进省域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多点支撑、竞相发展的格局,共同推进重要战略支点建设。
黄石市实施大产业、大园区、大城市战略,建设全国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示範区;十堰市建设国际商用车之都、国家生态文明示範区和鄂豫陕渝毗邻地区中心城市;荆州市建设国家承接产业转移示範区、湖北长江经济带重要增长极;荆门市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範区;鄂州市建设全省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示範区;孝感市建设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黄冈市建设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鹹宁市建设鄂南强市、长江中游城市群重要枢纽城市;随州市建设世界华人谒祖圣地、中国专用汽车之都;恩施自治州建设武陵山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建设全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先行区;神农架林区建设世界着名生态旅游目的地。
第十条实施产业发展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综合交通通信枢纽,有序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最佳化升级,构建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实施区域合作发展战略,完善与长江流域省市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合作开发机制,加强与中部地区在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战略合作。
支持武汉城市圈与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联动合作,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第三章富民强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改革开放,转变发展方式,突出自主创新,调整最佳化产业结构,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富民强省。
第十三条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业强省。坚持扩大总量与最佳化结构并重,实施支柱产业倍增、千亿产业提升计画,发展汽车、石化、装备製造、电子信息、食品等支柱产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钢铁、有色金属、纺织、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製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第十四条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强省。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设高标準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调整最佳化农业结构,加快板块基地建设,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建设一批全国有影响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知名品牌、农产品加工园区和特色农业强市强县,建成全国重要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业要素组织化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範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深入推进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竹房城镇带城乡一体化等试点示範工作,加快新农村建设。
第十五条实施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科教强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最佳化教育布局和结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支持发展学前教育,推进幼稚园规範化、标準化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升高等教育水平。
落实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支持高等院校重点学科建设,鼓励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培养适应经济和产业发展的人才。实施智慧财产权战略,加强智慧财产权保护。
第十六条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强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益。
发挥文化资源优势,扶持传统文化产业,培育龙头文化企业,培植新兴文化产业,加快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加强荆楚文化、炎帝神农文化、三国文化、武当文化、巴土文化、辛亥首义文化、大别山红色文化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
第十七条提升服务业的战略地位,优先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商贸、流通、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高端服务业,壮大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结构最佳化、比重提升,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
第十八条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发展信息技术,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的信息化改造,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十九条统筹发展各种运输方式,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强化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以航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水运建设为重点,加快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管道、通信网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武汉枢纽机场和武汉城市圈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网路建设,加快构建长江快速通道,促进区域互联、城市互通、城乡对接、多种交通方式无缝衔接,全面提升综合交通运输能力。
第二十条实施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发展民营经济,提升县域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扩大县(市、区)和重点镇经济社会管理许可权,推进县(市)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县(市、区)和重点镇创建全国百强县市和全国千强镇。扶持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
第二十一条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加快开发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促进充分就业。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加快创业示範基地和服务平台建设,最佳化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逐步缩小收入差距,保护劳动者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逐步提高社会保险水平和统筹层次。加强基本社会服务,统筹做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造农村特困家庭危房,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农村卫生服务网路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五条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一体化。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就业、住房、医疗、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加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服务功能,保护城镇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风貌,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文明、和谐的社区。
第二十六条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湖区库区加快发展,推进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秦巴山区、幕阜山区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攻坚,开展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对口协作工作,加大对行蓄洪区支持力度。
第四章两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七条坚持生态立省,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的体制机制,发挥武汉城市圈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示範、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十八条建立、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体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範城市。
第二十九条实施能源战略,加快能源开发,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最佳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支持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材料的推广套用研究,保障能源安全。
第三十条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画,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条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大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洪湖、梁子湖等重点湖泊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汉江中下游生态建设,推进武汉大东湖生态水网建设,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水生态安全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湖泊保护制度,加快实现千湖之省碧水长流。
第三十二条落实、完善节能减排指标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综合运用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等手段,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全面推广清洁生产与节能技术,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消耗型项目建设。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引导企业、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十三条加强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严格重金属、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管理,推进被污染土壤修复治理,提高城乡垃圾、污水无害化集中处理能力。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加强空气品质观测、预报预警和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空气品质。
第三十四条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优先发展公共运输,倡导绿色出行方式,推广绿色建筑的建设与使用,鼓励减碳技术研发与套用,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行以低碳为特徵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支持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和企业建设。
第三十五条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支持推广有机化肥和无公害生物农药,发展禽畜水产生态养殖,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六条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绿化和生态安全体系,深入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沿江(库)防护林等重点生态工程,支持建设重点生态示範区、示範带。
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依照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五章改革创新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创新体制机制,聚集创新要素,培育创新文化,鼓励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第三十八条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範行政审批,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依法行政,规範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
第三十九条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最佳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推进国有资本向涉及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集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第四十条建设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健全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等各类要素市场,破除各种形式的地域封锁、市场壁垒和行业垄断行为,依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公平和开放。推进水、电、油、气、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完善重要商品、服务、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十一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创新驱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开展重点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支持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中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範区和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使湖北成为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自主创新高地。
第四十二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文化发展活力,壮大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网路,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推进社会管理规範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健全民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十四条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密切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沿海地区的合作,加快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提升经济的外向度。鼓励知名企业和投资者到湖北投资,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关键技术和管理经验,与跨国公司、国际组织在重点产业领域进行开放式合作,以参股、併购、设立分支机构、合资等形式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推进重要战略支点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最佳化经济发展环境,规範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适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产业发展实施分类指导,对符合指导目录的产业、产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四十七条放宽社会投资领域,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定限制性或者歧视性规定。
第四十八条培育市场主体,支持各类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府指导和服务,加快科技进步,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利用上市、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融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设立创业园、科技园、孵化器等,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创业园、科技园、孵化器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十条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係,完善财政体制,健全规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佳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发挥税收的引导和扶持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十一条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开放,加强金融生态建设和信用环境建设,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鼓励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在省内市、州实现分支机构的全覆盖,创造条件跨省发展和上市融资。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最佳化信贷结构,开展绿色信贷。
第五十二条加强土地保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高建设用地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严格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建设用地计画指标奖惩挂鈎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三条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引进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制度,对特别优秀人才、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设立人才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建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科研和创业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落实出口退税、进口免税等优惠规定,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最佳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支持自主品牌和自主智慧财产权产品出口,支持重要原材料、能源等战略性资源进口。
第五十五条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发挥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範、引领和保障作用。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七章考核监督
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差别性的科学评估考核与奖惩体系,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情况定期开展评估、考核。
市州人民政府参照省人民政府的评估考核与奖惩体系,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本条例的规定,及时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等方式,依法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座谈会

《湖北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条例》立法座谈会于9月13日在省发改委召开。这是该条例草案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一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徵求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友凡出席会议并讲话。

座谈会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对如何构建战略支点,建设“四个强省”和“五个湖北”分别提出了十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省发改委主任许克振同志参加了座谈会并作了重要发言。

刘友凡副主任在听取意见和建议后指出,对湖北省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党中央、国务院的希望和要求非常高,全省人民也十分期盼。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是中央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定位,是一个历史课题,时代课题,也是一个紧迫的现实课题。构建战略支点立法,是促进构建战略支点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立法创新的重大实践,是对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考验和挑战。制定《湖北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条例》,目的是对全省构建战略支点工作进行“定向、定心、定力”。所谓“定向”,就是通过立法形式,把构建战略支点战略部署上升为法规,做到不懈怠、不动摇、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班子的改变而动摇;所谓“定心”,就是凝聚人心,形成共识;所谓“定
力”,就是引导全省人民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事往一处乾。因此,我们一定要把这部法规制定好、落实好、实施好,为构建战略支点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将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範。

刘友凡强调,修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要按照大家所提意见避免“三化”。一是要避免“档案化”,条例的表述要体现法言法语;二是避免“一般化”,条例的规定要体现引领、推动、规範作用;三是要避免“一律化”,条例的内容要体现湖北特色和可操作性,体现国家对湖北的战略定位,体现湖北的部署,体现湖北的省情,体现这些年湖北在“两圈一带”建设、“一主两副”建设等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要将立法决策与实践决策有机结合起来。要搞好“规範性”修改,明确权利义务;搞好“务实性”修改,增强可操作性;搞好“提升性”修改,求实求用求特。要将立法实践与推动支点建设相结合,要宣传好、研讨好、落实好。
省发改委党组成员陈辉同志也参加了座谈会。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我现就《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战略支点条例(草案)》)起草情况作说明。
一、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是将省委关于构建战略支点的重大决策转变为法律规範的必要措施。构建促进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是胡锦涛总书记对湖北发展的科学定位和殷切期望,是新时期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和总任务。2005年以来,省委做出了一系列有关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将这些决策部署转变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发挥其规範、引领和推动战略支点建设的重大作用,有必要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
(二)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是将全省开展战略支点建设的成功探索加以总结、提升和推广的必要途径。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在构建战略支点的具体实践中,採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摸索到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此外,沿海发达地区和中部地区兄弟省份在推动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值得我省在构建战略支点中学习借鉴。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可以将这些措施、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提升,并以法律规範的形式相对固定下来,有利于其在全省範围内的推广和运用。
(三)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是调整和解决战略支点建设中的各种利益关係和矛盾问题的必要依据。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是我省未来较长时期内的战略总任务。而为完成这一战略总任务,就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这就必然会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係,遇到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战略支点条例(草案)》,可以为调整和解决这些利益关係和矛盾问题提供法规依据。
二、《战略支点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去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刘友凡副主任主持召开立法协调会,将起草《战略支点条例》的任务交由省发改委负责。会后,省发改委立即成立起草专班,花了半年多的时间,在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两次视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有关讲话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档案精神,并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战略性、纲领性、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起草了《战略支点条例(初稿)》。经反覆讨论修改,形成《战略支点条例(徵求意见稿)》,然后印发部分市(州)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徵求意见,并专门召开专家谘询论证会听取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知名专家意见。先后九易其稿,于今年4月形成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战略支点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又在省内外开展了立法调研,并徵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州)、县(市)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了《战略支点条例(草案)》,7月2日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会后,省政府法制办又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作了修改。
战略支点条例是一个综合性的地方立法项目,国内和省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起草的难度很大。对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自始至终都高度重视,并及时给予指导。在起草过程中,刘友凡、任世茂副主任多次带队到市、州和外省调研,对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指导意见。7月9日,省人大财经委还主持召开了《战略支点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任世茂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
三、《战略支点条例(草案)》有关内容说明
(一)关于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内涵(草案第三条)。什幺是重要战略支点,如何建设重要战略支点,是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建议高度概括,有的建议写细一些,也有的建议涵盖主要的目标任务和发展路径。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支点条例的纲领性特徵和立法的一般表述规律,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及其目标任务和发展路径採取了简明扼要、分层表述的方式,使战略支点建设的主要内涵和路径清晰、明了。
(二)关于战略布局(草案第二章)。为了充分体现中央和省委在战略支点建设上的决策部署,“战略布局”按照“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的内在逻辑,依次对“两圈一带”总体发展战略、“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四基地一枢纽”产业发展战略、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区域合作战略以及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範区等载体建设作了比较全面、完整的规定。同时,明确这个战略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构建战略支点的总目标、国家和省域主体功能区规划,不断进行丰富和完善。
(三)关于产业支撑(草案第三章)。建设发达的现代产业体系是构建战略支点的主要任务,也是战略支点立法的重点内容。省第九次党代会从功能定位和产业内涵的角度,提出了“四基地一枢纽”产业发展战略。草案在这一战略基础上,依据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和定位,最佳化三次产业结构”的原则,结合湖北实际,提出了从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来构建支撑战略支点建设的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
(四)关于改革创新和协调发展(草案第四、五章)。为了在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方面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着加快对内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宗旨,草案设立了改革创新专章,对区域协作、部省合作和国际合作,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财税体制、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做出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同时,为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从文化事业、生态保护、民生和社会事业、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以及协调“三化”发展等方面作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
(五)关于考核监督(草案第六章)。为了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考核监督机制方面设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强化了省及省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的监督,建立了定期评估制度。同时,为了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还设定了免责条款。
以上说明,连同《战略支点条例(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做好《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国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财经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12年5月,财经委员会会同省发改委先后赴江西省、安徽省进行立法考察。2012年7月9日,财经委员会与省发改委联合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听取了相关法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学者以及知名律师对条例(草案)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世茂出席了论证会。
7月11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洪主持召开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第53次会议,对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财经委员会认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是胡总书记和中央对湖北战略地位、作用的科学定位和殷切期望,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总目标。制定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就是要把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全省人民意志,非常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同时,财经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条例(草案)名称。地方法规名称应使用法律用语,同时也要精準,突出立法核心内容。建议对条例(草案)标题斟酌修改。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充分发挥本省在资源、区位、科技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修改为“充分发挥本省在区位、产业、科技、资源和综合实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第二款中通过立法规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快于、好于、优于其他省市的表述不妥,建议修改。
三、条例(草案)规定了省人民政府的职责,但对相关部门和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定较少,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法律主体、法律责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四、条例(草案)第三条与第十八条关于“四基地一枢纽”的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
五、条例(草案)中有关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完善社会救助和救灾应急体系等内容与构建中部崛起战略支点关联度不强,建议简化修改,突出重点内容。
六、鑒于条例(草案)属于促进性立法,建议增加激励保障章节,通过法规确立的激励保障机制,促进在全省範围内形成构建中部崛起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七、条例(草案)用语应符合立法规範,表述準确易懂。如条例(草案)第三条中“组织、调动和发挥”“努力”等不是法律用语,第十条“核心引擎”不易把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襄十随”“宜荆荆”外省来鄂人员看不懂等等,建议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湖北时,要求湖北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湖北时强调,要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今年6月召开的省第十次党代会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提出,要开启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新征程。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是党中央对湖北的科学定位,是新时期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总目标、总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苏晓云同志提出,人大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经省委同意,将制定战略支点条例、最佳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泊保护条例等三件关係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规列为今年立法工作重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抓紧推进。为保证战略支点条例及时出台,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同志多次主持召开省人大、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和座谈会,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及法规工作室负责人等,先后在省内外开展了十二次立法调研。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世茂同志率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省内外进行了多次调研,财经委员会提出了重要审议意见。
今年7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党中央对湖北的战略定位,省委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决策部署、战略布局、工作重点、保障措施,以及近年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做法和经验等固定下来,很有必要,建议对该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立法基层联繫点,并在湖北日报、省人大网站公布,广泛徵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进行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9月初,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发改委及相关专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结合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求,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修改稿。9月中旬,先后两次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省内外商会、行业协会、工商联、企业负责人等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印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员会。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9月21日,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战略支点条例、最佳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等四件法规草案专题向省委请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同志,省委副书记张昌尔同志和各位省委常委进行了审阅,并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将在此次会议审议后一併吸纳修改。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定位。法既有规範和保障的作用,又有引领和推动的作用。该条例是一部引领性、促进性的法规。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将国家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展战略、省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广大人民民众对湖北发展“黄金十年”的期望上升为法律规範,使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富民强省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定中长期目标,从而进一步明确方向、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即“定向、定心、定力”,使之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因此,在具体立法中,要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明确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主要原则、目标和路径,增强条例的纲领性、前瞻性、导向性;同时,要按照立法技术规範,用法言法语来表述,充实完善相关条款,增强条例的针对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条例的名称。有的委员提出,可否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或者“湖北省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有的委员和专家建议修改为“湖北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为了体现条例的立法定位,使条例名称简洁準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与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的有关表述保持一致。
三、关于条例的结构。有的委员、财经委员会和地方提出,适当调整条例的结构,突出重点和本省特色;有的委员提出,“协调发展”的章名可进一步斟酌,并增加激励保障等章节。据此,建议将“战略布局”修改为“一元多层次战略”;将“产业支撑”和“协调发展”进行整合、充实调整,修改为“富民强省”和“两型社会建设”;增加“保障措施”一章,顺序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共分八章,分别是总则、一元多层次战略、富民强省、两型社会建设、改革创新、保障措施、考核监督、附则。这样更好地体现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湖北实际。
四、关于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目标和任务。有的委员、财经委员会和部门提出,草案有关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规定可进一步调整。经研究,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是省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在条例中明确方向和路径,对于统一认识、凝聚力量非常必要。据此,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湖北、服务中部、面向全国,建立健全与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和中部地区各省合作共建机制,推进工业强省、农业强省、科教强省、文化强省建设以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建设,推进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和幸福湖北建设,使湖北成为国家重要增长极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支撑点。”同时,将草案第四条有关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原则进行修改完善,併入该条。(草案二审稿第二条)
五、关于发展战略。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要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将近年来我省的发展战略通过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明确各市州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中的地位和作用,调动各地积极性,形成合力,多点支撑,共促发展。据此,建议“一元多层次战略”一章按照“两圈一带”总体发展战略、“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及省内区域发展战略、“四基地一枢纽”产业发展战略、“中三角”区域合作战略等的顺序,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按照省党代会报告对“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及其他市州的战略定位进行表述。(草案二审稿第二章)
六、关于富民强省。有的委员提出,应当突出我省的产业特色和科教、综合交通等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要发挥信息化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等。据此,建议“富民强省”一章按照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顺序,对“四个强省”建设、信息化建设,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社会保障、教育、医药卫生、就业、收入分配、城乡统筹、扶贫攻坚等方面工作的原则、方向和任务,分别作出规定。同时,围绕关係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调整充实,切实增强其特色性和操作性。(草案二审稿第三章)
七、关于“两型”社会建设。有的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两型”社会建设是中央赋予我省的任务,也是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方面,条例应充实相关内容。据此,建议将草案“协调发展”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整,设专章对“两型”社会建设作出规定:一是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综合利用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二是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三是加强土地管理,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四是加强水资源保护,构建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实行最严格的湖泊保护制度,政府行政首长对湖泊保护负总责;五是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加强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置,防治重金属污染,加强空气、土壤污染防治;六是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行以低碳为特徵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七是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养殖,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八是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打造重点生态示範区、示範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草案二审稿第四章)
八、关于改革创新。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可否进一步充实改革创新的内容,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外开放。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完善自主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支持武汉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範区和国家创新中心,支持襄阳、宜昌等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使湖北成为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自主创新高地;二是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三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服务管理网路,鼓励“两新”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四是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知名企业和投资者到湖北投资,鼓励省内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关键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跨国公司在重点产业领域进行开放式合作,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九、关于保障措施。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从资金、人才等各方面激励保障,促进支点建设。据此,建议增设“保障措施”一章,根据国务院有关档案,在草案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细化和分解目标任务,推进战略支点建设;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最佳化经济发展环境,规範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产业发展实施分类指导,对符合指导目录的产业、产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四是放宽社会投资领域,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定限制性或者歧视性规定;五是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设立创业园、科技园、孵化器等,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创业园、科技园、孵化器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六是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鼓励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加快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等;七是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培养、吸引高层次、紧缺专门人才;八是落实进出口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草案二审稿第六章)
十、关于考核监督。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支点建设情况的监督。据此建议:一是增加人民政府对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二是建立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对不符合支点建设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三是增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七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一些条款作删减,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同时,按照立法技术要求,对相关条款的表述作进一步规範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解读

《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10月8日,湖北日报全文公布了该条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
10月16日,湖北日报记者再次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人,就该条例作深入解读。
明确支点建设的定位
支点建设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方面面,如何建?首先需要对其进行清晰的定位。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就明确了支点建设要遵循的原则,即“统筹协调、民生为本、改革创新、开放合作”,要求建设支点“立足湖北、服务中部、面向全国”,还要“建立健全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和中部地区各省合作共建机制”,以推进“四个强省”和“五个湖北”建设,“使湖北成为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支撑点和重要增长极”。
“在调研、审议时,也有意见担心,湖北省构建重要战略支点,会不会引起周边省份的误解。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在二审时,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在原来‘使湖北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支撑点和重要增长极’一句中的‘促进’前专门加上了‘国家’二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介绍说,这更清楚地表明了支点建设是实施国家战略,是湖北与中部其他省和国家部委合作共建。
阐释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
近年来,湖北省发展战略的集中成果便是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的提出和实施。制定支点条例,理应将这一发展战略通过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
条例第二章分别从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的内涵、“两圈一带”总体发展战略、中心城市带动战略、省域协调发展与产业发展战略、区域合作发展战略等方面,对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作了全面阐释。这也是整部条例的核心。
“省第十次党代会对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有完整的论述,制定支点条例既是将省委决策部署法制化,又有所创新发展。”王亚平介绍,条例关于长江经济带的条款,就突破性地增加了“加快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推进汉江流域与长江经济带的对接和融合发展”的内容。“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两圈一带’作为总体发展战略,理应融合汉江与长江两流域的发展。”他说。
在条例审议阶段,还有委员提出,市州发展战略是近年提出的,有待实践检验,地方立法中加以规定,是否会束缚实践的探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认为,各市州发展战略是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放的、不断完善的,在条例中明确各市州发展战略,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各地方、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全省上下共同推进支点建设。因此,将各市州的主要发展战略写进了条例,并在二审时增加一款规定:“统筹推进省域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多点支撑、竞相发展的格局,共同推进重要战略支点建设。”
突出富民强省、“两型社会”建设
支点建设的重点在哪里?支撑在哪里?这既是全省推进支点建设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也是地方引领性立法需要回答的问题。
条例从建设工业强省、农业强省、科教强省、文化强省,提升服务业战略地位、加强信息化建设、发展民营经济等方面,对“强省”建设作了规定;又分别对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乡一体化、扶贫开发等“富民”事项作了条款设计。
“严格来讲,支点条例没有上位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央、省委有关档案精神、决策部署等,在这样的自主性立法中,尤其需要突出地方特色。”王亚平说,条例在总结湖北省近些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一些实践已证明为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固化下来,比如支柱产业倍增计画、千亿产业提升计画、“四基地一枢纽”建设等等;在设计目标时,也紧紧盯住未来五年、“黄金十年”的战略机遇期。
据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时,关于“两型社会”建设的内容,仅在某一章的部分条款中有所体现,但审议时,有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两型社会”建设是中央赋予湖北省的任务,也是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方面,条例应该充实相关内容。据此,经过调整充实,条例专设一章对“两型社会”建设作出规定,并创造性地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等等。
“这才是湖北的特色,也呼应了中央对湖北走出一条两型发展道路的希望。地方立法,要彰显特色,引领发展。”王亚平说。
在支点建设中坚持改革创新
条例在一审后有委员和专家提出,应进一步充实改革创新的内容。据此调整充实后,条例分别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培育要素市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等领域,作出了规定。
王亚平认为,改革创新是支点建设的方法和路径。条例为此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支持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中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範区和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使湖北成为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自主创新高地”,“密切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沿海地区的合作,加快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等。
定期考评各地支点建设工作情况
条例在一审后,增设保障措施一章,分别从产业政策、放宽社会投资领域、培育市场主体、理顺财政分配关係、金融创新、土地保障、人才工作、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激励保障,促进支点建设。如在放宽社会投资领域方面,条例要求,“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定限制性或者歧视性规定。”
“根据委员关于加强对支点建设情况监督的建议,条例还在一审后增加了政府对支点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王亚平介绍,条例明确要求,省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评估考核与奖惩体系,对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支点建设工作情况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市州政府参照省政府的评估考核与奖惩体系,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和奖惩。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支点建设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yonggana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