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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
  • 改进:会风,精简会议
  • 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範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档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範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範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是指省委全会、省委扩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会、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会、省委省政府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民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是指省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
四类会议,是指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审批。
(二)三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三)有会议计画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会议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档案,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档案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省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会议形式
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路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优先採取电视电话、网路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採用电视电话、网路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地点
(一)不能採用电视电话、网路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直单位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的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採购协定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範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準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三)参会人员以在汉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汉外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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