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经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第73号公告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科技推广和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施行时间:2007年10月1日
公告
第73号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条例全文
(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经营、推广、使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技推广和质量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採取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和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技术,对获得自主智慧财产权并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实行专项资金扶持。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开办农业机械教育专业和拓展研究领域,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多种形式培养农业机械专业人才;支持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以及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规划和重点推广技术的年度计画,并按照规定程式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和农业机械化综合示範区的建设。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疫区实际和以机代牛的需要,扶持、帮助血吸虫疫区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八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公布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目录的产品,经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誌。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和超期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誌。
第九条 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等质量标準应当执行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没有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依法制定地方标準。
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执行的技术规範执行。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及相关售后服务负责。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受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委託,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大户、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组织,开拓和规範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等服务市场,推进农业机械服务社会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集约经营的有效结合。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信息网路,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採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作业便利,维护作业秩序,保障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运输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网路建设,监督、规範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秩序,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等给予资金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省财政应当依法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并根据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和农用电价。
对手扶拖拉机和从事农田作业与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根据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交通征稽部门共同出据的凭证免徵养路费。对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徵收养路费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徵收政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农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集中存放场库棚的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为农业机械作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徵用农业机械用于抢险救灾,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及驾驶证的核发、审验,对在田间、场院、村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外的道路上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检查、违法违章行为的纠正处理和事故处理。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和检验合格标誌由省农机监理机构监製。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二十三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申领驾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驾驶证,并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 对登记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检验合格标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拖拉机违法载人或者超载货物;
(二)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三)饮酒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誌。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机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实施资格管理,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驾驶培训业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得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农机监理机构对非登记管理的脱粒机、粉碎机、插秧机、耕整机等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当免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行驶、作业时,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农机监理机构报告,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範围内的事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和农机事故时,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可以暂扣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并出具凭证;必要时可以指令当事人将肇事的农业机械停放到指定地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所扣证件归还当事人。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农机监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衣着整齐,佩带统一的“农机监理”标识,出示执法证件,文明、公正执法,接受民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农机监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农机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滥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誌的,注销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未经审验及审验不合格驾驶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未办理登记注册或者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三)违法载人或者超载货物的;
(四)酒后驾驶作业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誌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行驶、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后驾驶人逃逸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吊销其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或者驾驶人员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誌的;
(二)擅自製作农业机械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誌的;
(三)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罚没收入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修改情况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7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方面进一步充实完善了相关内容,法规名称可改为“实施办法”或者“促进条例”。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我省立法技术规範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如果将条例名称改为“实施办法”,其调整範围只能限定在上位法直接规定的事项範围之内,考虑到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管理综合性的特点和当前农机工作的需要,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既可突出“促进”的主题,又可以兼顾“管理”工作。同时由于修改后的条例名称与原条例的名称不一致,属于新制定法规,原条例必须明确废止,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附则中增加相关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七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七条在文字表述上不够简炼,部分内容有重複。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七条进行删减、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七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中直接规定“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否妥当,建议从落实国家的优惠政策角度规定;也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农机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的内容,国家已有规定,可不再重複规定。据此,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等给予资金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删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处罚的幅度相同,种类相近,可予以合併。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作相应的修改合併。(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的证明、凭证等,可否不作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加强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规範农机监理机构的登记行为,也为农机使用者办理登记手续时明确相关事项提供便利,建议保留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施行时间拟定为2007年10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
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工作计画安排,8月中下旬,常委会执法检查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带领下,听取了省农业厅受省政府委託所作的关于《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并赴襄阳、荆州、孝感三市,开展了执法检查。
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依法履责,农机化事业得到了全面、快速、健康的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省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7.4%,比2007年初提高22.7个百分点,年均增长2.27个百分点。其中,水稻综合机械化水平高出全国平均10个百分点,油菜机械化水平高出全国平均近15个百分点。农业部统计的13项农机化发展指标中,我省有10项进入全国前十,其中油菜机械化水平全国第一,水稻机械化水平全国第四。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4600万千瓦,比2007年的2263万千瓦增加2337万千瓦,增长103%;装备结构加快向大功率、多功能、高性能方向发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保有量分别超过133万台、9.8万台和6.6万台,分别是2007年的2.08倍、3.63倍和41.25倍。农机装备覆盖了农、林、牧、渔业,兼顾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生产环节。全省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分别超过8100个、2100个,涌现了一大批懂技术、会操作、善经营的农机能手,承担了全省一半以上的农机作业量,农机田间作业服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全省农机监理“三率”(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水平分别由2007年的12%、40%和27%,分别提高到2016年的65%、80%和70%。农机化技术瓶颈不断破解,农机科技水平明显提升。农机安全生产态势保持平稳,农机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1.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不断最佳化发展环境。《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连续多年的一号档案以及“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全省发展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农机化的具体要求和配套措施。2009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42号),2012年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印发具体实施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湖北农机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使农机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最佳化。同时,全省各地各部门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不断将《条例》学习贯彻引向深入。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对全市农机作业市场环境、最佳化农机发展环境、《条例》实施情况进行审议、集中评议和执法检查。荆州市持续多年组织“十万农机闹春耕、十万农机大培训、十万农机大检修”三个十万主题活动。关心农机化、支持农机化、发展农机化,逐步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农机化发展环境持续向好。
2.积极落实扶持政策,夯实农机化发展基础。2007—2016年,我省争取中央购机补贴资金达79.4亿元,拉动农民投资300多亿元发展农机化。同时,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投入,支持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推广套用,加强农机公共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机套用水平和部门服务能力。2007年以来,省级财政累计安排1.81亿元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质量投诉和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能力和农机合作社、维修网点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襄阳市从2016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拿出1000万元支持东风井关农机公司产品开发和新产品推广。松滋、监利、洪湖採取“先建后补”方式,对农机服务主体进行每个10~15万元奖补,并在用电、用地上予以优惠政策。安陆市依託粮油机械产业优势建立农机装备研发中心,打造湖北(安陆)农机装备製造产业基地,自主研发的“方中”牌旋耕施肥机、穀物乾燥机、智慧型调幅撒播一体机、水稻侧深施肥机等新产品,深受农民欢迎。我省一个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基本建立。
3.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形成农机化发展合力。农业农机部门与发改、财政、监察、科技、质监、公安、安全生产、交通等部门紧密协作,合力推动了农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努力确保购机补贴政策科学规範高效廉洁实施;加强农机化科研和技术推广,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互促共进;加快农机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培育,推动解决“谁来种田”和“怎样种田”问题;坚持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一起抓,严把机具推广鉴定关口和补贴準入关口;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狠抓农机安全检验、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农机田间作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
4.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农机化转型升级。我省把创新作为第一驱动力,通过实施重点环节机具敞开补贴、全面全程机械化示範创建、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组建农机合作社联盟和电商销售农机试点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有效地释放了农机化活力、挖掘了潜力,农机化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农机作业领域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由大田农业向设施农业、由种植业向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全面拓展,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呈现全面推进之势,规模化、全程化、全面化成为引领农机化发展的新亮点。襄州双丰收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全程託管、劳务託管、订单服务经验。荆州市按县域布局加强农机专业市场建设,完善农机维修网点261个,确保农机大修不出县、小修不出乡。安陆市晨风农机专业合作社入选“全国创新示範农机专业合作社30佳”。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农机化保障能力不足。一是农机化投入长期不足。虽然中央下拨我省购机补贴每年近10亿元,但省级财政没有工作专项经费,县级大多是“吃饭财政”,基本无专项经费。农机安全监理2015年实行零收费后,导致全省监理工作经费缺口4000万元,只有少数地方财政较好的县解决了工作经费,绝大多数无着落。省级财政每年投入不到2000万元,用于农机技术推广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与周边省份差距较大。二是农机保险无保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农机事故率高,赔付率在1.8~2.6倍,按现行标準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愿承保,提高保费,农机手负担重、买不起,致使交强险制度不能依法落实。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北、青岛等省市开展农机政策性综合保险业务,保费400元(由政府出资80%,机手个人出资20%),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有效解决了农机保险问题。2010年,我省农机安全协会开始兴办农机互助险,由于没有政策支持农机保险,每年参保机手只有3~4万人,占比不到3%,机手参保率非常低。三是农机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水平、监管手段与当前农机安全形势不适应,农机安全隐患大。全省动力机械200多万台,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42万台,上牌率只有65%,35%农机没有列管;一部分农机超期服役,2万台变型拖拉机仍然在册,没有清零;近60万台非管的其他动力机械,没有进行相关监管。四是信息化程度不高。“农机360”、“农机宝”、“农机通”等信息平台未充分发挥作用,大多数农机手不知晓、不会用,作业需求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机无序流动,作业效益不高。
2.农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是“住房难”。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棚建设用地难。2017年8月,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提出落实农机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和有关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加快解决农机合作社的农机库棚、维修间、烘乾间“用地难”问题,但我省推进落实进展缓慢。二是“行路难”。适合机械作业的机耕道、田块建设严重滞后,田块小,农机田间转移难,既影响农机作业效率,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些地方在国土整治、高标準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区开展了机耕道建设,但没有达到标準。三是“看病难”。农机维修网点少、专业技能人才少、服务能力弱,农机维修维修不及时、技术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作业效率和农机安全。据统计,全省具备资质的综合性农机维修点1400家,一级资质70家,二级资质240家,且大都是农机合作社自建,以对内为主,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并不多。四是“融资难”。农机专业合作社普遍反映农村金融服务不落地,门槛高、贷款难、利息高、时间长。农机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季节性强,需要钱时贷款下不来,贷款下来时又错过了用钱时间。
3.农机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是农机化发展不平衡。平原地区机械化水平远高于山区丘陵,35个山区县市农机作业水平普遍低于40%;种植业机械化水平高于养殖业;粮食作物耕、收机械化水平高,但播种、田管是薄弱环节;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机械化才刚起步。二是农机具结构和分布不优。80%以上农机具分散在农户手中,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大中型农机占比少,机具、动力配比低;高端农机具占比少,农机作业效率低。三是先进适用农机装备供给不足。机具的可靠性、适用性有待提升,结构性矛盾突出。粮食作物薄弱环节(播种、田管、烘乾)、适宜山区丘陵、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的农机产品少,先进环保农机产品如高效植保、精準施肥、残膜回收等环保节能农机产品更少,农机智慧型化技术推广使用还有很大距离。四是农机工业不强。我省是农机需求大省,同时也是农机产业小省。农机製造业“群龙无首”,低水平重複严重,同质化竞争激烈,缺门断档和中低端产能过剩并存。全省农机工业企业180多家,除东风井关外,没有在全国叫得响的农机企业,而且东风井关也才刚起步,去年(2006年)在我省销售额才2400万元。全省每年30多亿元的购买力,80%以上为外省机具。
4.农机社会化服务创新不够。一是改革创新不够。目前动力机械趋于饱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慢。在如何盘活存量,最大限度发挥农机使用效率上创新不够,缺方法和手段;习惯于计画经济的管理模式,在农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创新不够;在引导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探索多种服务模式的办法不多。二是基层农机人才缺乏。农村人才缺乏,农机行业人才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补给渠道不畅,人才断层局面急需扭转。三是新型经营主体服务能力不强。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上规模、上档次的不多,建设不规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四是农机培训效果差。当前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作社免费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农机培训,培训方式不灵活、针对性不强,农民急需的农机操作、农机维修等实用技能培训开展不够。
(三)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农机化政策支持力度。要高度重视农机化提档升级,将其纳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加快农业“机器换人”步伐,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扶持农机研发、製造、推广以及农机智慧型化升级改造等具体政策措施,完善农机补贴政策,补齐制度短板,促进农机具由单一作业、低技术含量向多功能、高性能转换。二是积极探索农机信贷、租赁、金融服务、农机保险、作业补助等政策试点,拓宽政策扶持渠道,提高农民购机能力和用机效率。根据我省农机技术推广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需要,提高财政专项预算。三是结合新农村建设、高标準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大机耕道、机库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农机作业条件。
2.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供给水平。一是瞄準“产业急需和农民急用”,加大农机装备研发和推广套用力度,特别是突破粮食作物薄弱环节、经济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技术瓶颈,不断提高农机具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发展适宜我省特点的农机具,提高我省农机装备製造自主创新能力,做大做强我省农机工业。二要加快推进农机与农艺、农机化与信息化、机械化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相融合,加大节水灌溉、精準施肥施药、深松深耕、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等生态友好型、综合利用型农机化技术的推广力度,发挥农机化在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3.进一步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推进农机化服务的体制机制创新。着眼于发挥“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两个积极性,从解决农民和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着手,推进农机化管理“放管服”改革,提升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二是拓展农机合作社维修间和农机企业“三包”服务网点服务功能,发展区域农机安全应急救援中心和维修中心,为农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农机维修保养服务。三是加快推广套用大中型农机物联网技术,探索依託农机服务主体建立“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最大限度提升农机作业效率,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服务能力。推进农机服务领域从粮食作物向特色作物、养殖业生产配套拓展,服务环节从耕种收为主向专业化植保、秸秆处理、产地烘乾等农业生产全过程延伸,形成总量适宜、布局合理、维修便捷、专业高效的农机服务新局面。
4.进一步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手段,推进农机监理工作科学化、规範化。要狠抓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强化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层层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深入“平安农机”创建,健全监管网路,堵塞监管漏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修改完善《条例》的建议
《条例》实施10年来,对于促进我省农机化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农业的转型升级,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需求。同时,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一些新的改革措施和新的工作机制也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建议常委会将《条例》修订纳入2018年计画。主要修改理由如下:
1.农机维修。根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农机维修资质管理许可权已下放到县级。需要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2.农机安全监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农机安全监理牌证收费、农机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全部取消,实行免费监理。需要在条例中体现。
3.农机驾证考试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培训不再作为机动车驾证考试的前置条件。需要参照机动车管理规定修改农机驾驶培训相应条款。
4.农机基础设施建设。中央一号档案提出要加大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对支持机库棚、维修网点建设及用地问题需要写入条例。
5.燃油补贴和养路费。由于燃油补贴政策已整合到农资综合补贴中,养路费已整合到燃油中,建议将其从条例中删除,同时,将农机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
6.农机产品鉴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誌,根据农业部新规,农机产品鉴定实行谁鉴定、谁发证。需要对发证主体进行重新明确。
7.农机安全监理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条例中应明确全省各级政府将监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