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是一项由湖北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 通过时间:2011年9月29日
- 第一章:总 则
-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条例全文
(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省人民政府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以及群测群防工作等落实情况,应当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并逐步实现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地震专门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公安、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防震减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听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维护、既有建筑抗震性能鉴定及加固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和城市社区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业务培训、社会动员及地震应急演练、地震应急处置及装备、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地震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地震巨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提高捕捉地震短期与临震巨观异常、报告灾情信息和普及防震抗震知识的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次生灾害易发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防震减灾联络(观察)员队伍,组织开展群测群防活动。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抢险救灾体系建设,整合建设投入资源,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贫困地区地震巨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和防震减灾联络(观察)员队伍建设给予扶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套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科技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全省的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地震监测工作实际需要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地震监测工作实际需要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重点水库及江河堤防、油(气)田及油(气)储备、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以及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并将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準,保证建设质量,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给予指导。
第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範围,设定保护标誌,并将保护範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震信息网站,依法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省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并将有关分析意见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省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并及时报送有关分析意见。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加强震情跟蹤和流动监测工作,完善测震、地震前兆等综合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事项进行登记,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经评审后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式发布,地震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讯息应当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準。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对製造、散布地震谣言,影响社会安定的言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採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000千克TNT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24小时前,将爆破地点、时间及用药量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并将探测、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城乡规划的依据,确保城乡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不利地段。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抗震设防要求: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8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覆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覆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和管理。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抗震设防工作协调,科学确定和运用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强制性标準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相互衔接。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人口稠密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设防标準,以增强其紧急情况下抗震抢险和救灾的能力。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採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由产权单位依照抗震设防要求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优先组织鉴定和加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结合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以及危房改造等,推广适合不同地区的抗震设计和施工技术,建设抗震示範工程,支持、引导农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和设施。
对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以及因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区重建等而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準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合理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应急避难所需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定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定明显的指示标誌。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震减灾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专业指导和帮助。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和教师职工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师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际网路站等公众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重建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保障系统,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会城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执行情况,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联动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可以依託现有消防或者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也可以单独组建。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託专职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救援队伍,开展民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鼓励各类志愿者组织参与应急救援、抗震救灾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相关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责成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核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採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责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民众疏散;
(五)採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落实抢险救灾準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查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採取国家规定的紧急措施,并根据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二)按规定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员的车辆提供免费通行等服务;
(三)向单位和个人徵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四)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民众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五)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準确报导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卫生防疫、次生灾害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受灾民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设定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基本农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民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心理辅导,整治环境卫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九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徵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民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下列防震减灾事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
(三)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与管理;
(五)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定与管理;
(七)抗震救灾物资储备;
(八)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準、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食品、药品、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爆破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製造、散布地震谣言,引发民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託,现就《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地震是一种分布很广、突发性很强、成灾率很高、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灾害,它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我国因地震死亡的人数达55万多人,约占全世界死于地震总人数的55%;建国以来,因自然灾害死亡的总人数中,死于地震的占54%,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近千亿元。
我省横跨华北断块和华南断块两大构造单元,地质构造、断层活动和新构造运动比较複杂,具有发生6级以上地震的背景和条件。据历史资料记载和现代仪器记录,我省已发生过32次破坏性地震,其中6级以上地震三次,造成过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我省地震具有震源浅,烈度高的特点,加之我省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稠密。大中城市密集,大型厂矿企业遍布各地,水陆空交通网罗织全省,交通和通讯枢纽及重大生命线工程星罗棋布。一旦遭受地震袭击,地震本身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远比欠发达地区严重得多。我省大型水电工程高度集中,水库诱发地震已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灾害。
我受省政府委託,现就《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地震是一种分布很广、突发性很强、成灾率很高、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灾害,它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我国因地震死亡的人数达55万多人,约占全世界死于地震总人数的55%;建国以来,因自然灾害死亡的总人数中,死于地震的占54%,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近千亿元。
我省横跨华北断块和华南断块两大构造单元,地质构造、断层活动和新构造运动比较複杂,具有发生6级以上地震的背景和条件。据历史资料记载和现代仪器记录,我省已发生过32次破坏性地震,其中6级以上地震三次,造成过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我省地震具有震源浅,烈度高的特点,加之我省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稠密。大中城市密集,大型厂矿企业遍布各地,水陆空交通网罗织全省,交通和通讯枢纽及重大生命线工程星罗棋布。一旦遭受地震袭击,地震本身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远比欠发达地区严重得多。我省大型水电工程高度集中,水库诱发地震已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灾害。
全省6千多座水库中,有一批大中型水库属病险水库,数千公里江河堤坝中不少是险工险段。在汛期高水位时,这些水库和江河土质堤坝强度减弱,险象环生,时常告急。在这种情况下,病危堤坝附近即使发生一个有感地震,也有可能引起堤溃坝裂,造成严重的洪涝灾害。《防震减灾法》实施以来,我省紧紧围绕国家确定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能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些地方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视不够,地震工作机构不够健全;民众防震减灾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对地震科学知识的了解;地震监测预报能力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有明显差距;部分工程抗震能力较弱,存在不少隐患等。从目前地震形势来看,我国大陆现阶段仍处在地震的活跃期,认真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已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迫切需要。防震减灾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事业,关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泽千秋的大事,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关心重视防震减灾工作。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于199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实施防震减灾的地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我局从1996年就着手本《条例》起草的前期调研和準备工作。1998年,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画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了《条例》起草工作的力度,落实了起草部门,制定了工作方案。深入市、州、县进行了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了由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考察和借鉴了兄弟省的立法经验,参考了兄弟省的《条例》文本,起草了《条例(草案)》并数易其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修过程中,书面徵求了计画、财政、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併到部分市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座谈。本《条例(草案)》共7章29条。包括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奖励和处罚、附则。2000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
我省地震监测台网由一批地震监测台站组成。从隶属关係上讲,有国家在我省建立的地震监测台站,有我局在省内各地建立的地震监测台站,有地方政府在当地建立的地方地震监测台站,还有大型厂矿企业与水利枢纽工程公司为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有利生产而建立的企业台站。从功能上讲,上述台站分别主要为全国、全省、当地和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草案)》将我省境内的地震监测台站分为: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和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测台网四个层次。根据财权和事权相一致的原则,《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这些不同功能和层次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县财政和建台单位承担。为充分发挥各类地震监测台网的功能和价值,实现资料共享和互补,《条例(草案)》规定了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并规定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单位应当在台站选址、仪器标準化及资料的处理、分析规範化等方面接受所在地地震部门的指导。
2、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
对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明确要求和规定。我们根据这些规定和我省实际,拟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範围、管理办法和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均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责任分工相一致。
3、关于地震应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震应急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湖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预案》的规定,本《条例(草案)》拟定了有关地震应急的有关条款。强调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规定了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和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的主要工作内容。
4、关于处罚
本《条例(草案)》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再另行详列处罚条款。
以上说明及《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妥否,请予审议。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我局从1996年就着手本《条例》起草的前期调研和準备工作。1998年,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画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了《条例》起草工作的力度,落实了起草部门,制定了工作方案。深入市、州、县进行了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了由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考察和借鉴了兄弟省的立法经验,参考了兄弟省的《条例》文本,起草了《条例(草案)》并数易其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修过程中,书面徵求了计画、财政、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併到部分市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座谈。本《条例(草案)》共7章29条。包括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奖励和处罚、附则。2000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
我省地震监测台网由一批地震监测台站组成。从隶属关係上讲,有国家在我省建立的地震监测台站,有我局在省内各地建立的地震监测台站,有地方政府在当地建立的地方地震监测台站,还有大型厂矿企业与水利枢纽工程公司为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有利生产而建立的企业台站。从功能上讲,上述台站分别主要为全国、全省、当地和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草案)》将我省境内的地震监测台站分为: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和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测台网四个层次。根据财权和事权相一致的原则,《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这些不同功能和层次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县财政和建台单位承担。为充分发挥各类地震监测台网的功能和价值,实现资料共享和互补,《条例(草案)》规定了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并规定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单位应当在台站选址、仪器标準化及资料的处理、分析规範化等方面接受所在地地震部门的指导。
2、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
对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明确要求和规定。我们根据这些规定和我省实际,拟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範围、管理办法和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均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责任分工相一致。
3、关于地震应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震应急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湖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预案》的规定,本《条例(草案)》拟定了有关地震应急的有关条款。强调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规定了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和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的主要工作内容。
4、关于处罚
本《条例(草案)》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再另行详列处罚条款。
以上说明及《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妥否,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我省的防震减灾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及时将草案发至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徵求意见。4月下旬,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地震局,赴四川、云南两省进行了专项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按照委员们的意见和立法调研情况,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5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的名称应当改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体例上不分章节,儘量删除与上位法重複的内容。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在名称、结构和内容上都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取消了章的设定,并删去了草案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与上位法重複的条款,草案二审稿由原来的29条减为现在的17条,篇幅压缩了近二分之一。
二、有的委员提出,根据我省水库、堤坝较多,可能因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特点,办法中应当增加一些具有湖北特色的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可能诱发地震和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重要的堤防和其他特殊重大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设专门的地震监测台网,并负责管理,接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堤坝、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等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中“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可以不作规定。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六条中关于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地震监测台网有关投资和日常运行经费的规定,超越了地方立法的许可权,建议删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中删除了上述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多处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问题,应当精简。同时,“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有偿服务”必须慎重,避免乱收费。按照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对草案中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合併,并删去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上位法已有了明确规定。因此,草案二审稿只对法律责任作了简要规定,力求不与上位法重複。(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条款、文字也作了删减和修改。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我省的防震减灾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及时将草案发至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徵求意见。4月下旬,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地震局,赴四川、云南两省进行了专项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按照委员们的意见和立法调研情况,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5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的名称应当改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体例上不分章节,儘量删除与上位法重複的内容。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在名称、结构和内容上都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取消了章的设定,并删去了草案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与上位法重複的条款,草案二审稿由原来的29条减为现在的17条,篇幅压缩了近二分之一。
二、有的委员提出,根据我省水库、堤坝较多,可能因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特点,办法中应当增加一些具有湖北特色的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可能诱发地震和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重要的堤防和其他特殊重大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设专门的地震监测台网,并负责管理,接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堤坝、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等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中“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可以不作规定。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六条中关于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地震监测台网有关投资和日常运行经费的规定,超越了地方立法的许可权,建议删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中删除了上述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多处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问题,应当精简。同时,“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有偿服务”必须慎重,避免乱收费。按照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对草案中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合併,并删去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上位法已有了明确规定。因此,草案二审稿只对法律责任作了简要规定,力求不与上位法重複。(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条款、文字也作了删减和修改。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
解读
12月1日,新修订的《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地震局局长姚运生介绍,《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强化政府职能,细化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将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小震成灾,旧法规不适应现实发展
我省属长江中下游地震带,位于华北断块与华南断块交汇部位,有近30条活动断裂,地质构造、断层活动和新构造运动複杂。历史上发生过的有文字记载的破坏性地震有33次,其中6级以上地震3次。
2005年以来,我省地震频度明显增强,随州、荆州、竹山、秭归、阳新等地接连发生强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具有震源浅、地震烈度高、小震成灾的特点。此外,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汉江乾堤、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等重大工程设施的地震安全保障非常重要,必须防患于未然。
2001年,我省出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首部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有效促进了防震减灾事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实施办法》涵盖範围不全,内容不够完善,个别条款不够具体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够强等局限性逐步体现。
2010年,《实施办法》的修订提上议事日程,进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今年5月23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实施办法》的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将该《实施办法》更名为《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并审议通过。
科学防震,《条例》兼顾防御与救助
《条例》与原《实施办法》相比,由不分章19条修订为7章51条,内容更丰富。
明确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责。《条例》规定要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调将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突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统筹发展。《条例》明确规定重点水库及江河堤防、油(气)田及油(气)储备、矿山、石油化工、高铁、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以及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条例》规定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式,对未採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标的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加固。对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要提高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準备。《条例》通过创新地震群测群防制度来加强基层组织网路,通过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制度来完善对策体系,通过有关救援队伍或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制度来强化行动能力,通过明确有关地震应急救援紧急措施来缩短决策时间,编织了较为完善的地震应急救援準备法律体系。
以人为本,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安全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
为此,《条例》突出“以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并从规划入手,要求“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发布会透露,下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时,有关规划的编制主体一定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重。
防震减灾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条例》将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确定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