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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央银行体制

中国中央银行体制

中国中央银行体制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清朝末期,为整理币制,于光绪三十年 (1904) 由户部奏準清政府设立户部银行,额定资本白银400万两,由国内各界认股,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 光绪三十四年 (1908) 年更名为大清银行,基本职能是经理国库、发行纸币,具有部分中央银行职能。清政府垮台以后,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

辛亥革命后,1924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成立中央银行,1926年12月在武汉设中央银行,主要任务是筹措军费,没有真正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27年国民政府制定《中央银行条例》,于1928年11月1日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设于上海,额定资本2000万元 (银元),全数由政府拨款,授予经理国库、发行钞票的特权,并在全国各地设分支机构,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原来广州的中央银行改为分行。
土地革命时期,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正式营业,资本总额定为140万元; 红军长征后,于1935年11月到达陕北,改为国家银行西北分行。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分别成立区域性的银行,1948年12月1日各根据地银行合併改组,在石家庄市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开始发行全国统一的人民币,全国各地相继成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代理财政金库、发行货币、管理金融行政并办理商业银行业务,既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又兼有商业银行的业务。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办理商业银行业务,形成了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体系。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它标誌着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进入了规範化、法制化、现代化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巨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业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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