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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範学院章程

湖北第二师範学院章程

湖北第二师範学院章程

《湖北第二师範学院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评议,2016年2月4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第二师範学院章程
  • 时间:2016.2.4
  • 核准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 性质:档案
序 言
湖北第二师範学院源于1931年11月2日成立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1944年更名为国立湖北师範学院。1949年10月更名为湖北省教育学院。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湖北第二师範学院。2003年和2009年,湖北省工业学校和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先后整体併入。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正己达人”的办学理念,秉承“学高、身正、诚毅、笃行”的校训,努力建成多学科套用型师範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範办学行为,实现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北第二师範学院,简称“湖北二师”。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邮政编码:430205。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为基础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第二师範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画。
(二)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製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发展定位设定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健全教学质量评价和监控体系。
(六)对学业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相应学位。对有突出贡献者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七)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开展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九)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培养、选拔和使用干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管理教职工。
(十)建立薪酬制度,决定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使用、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许可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水平和能力,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的办学环境。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加强与基础教育的联繫,加强校企合作,强化实践教学和产学研结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套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设定学科专业,主要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教育及留学生教育,开展以学前教育教师、中国小教师和教育干部培训为主要形式的继续教育,拓展对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在校内外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实践基地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校地共建,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共建共享公共文化体育资源,合作兴办社区文化事业。
第十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湖北省中国小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湖北省普通教育干部培训中心、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的资源优势,加强师範生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开展学前教育教师、中国小教师和教育干部培训,推进基础教育的研究与改革。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公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依法依规在校内组建学生社团或参加其活动。
(五)依法依规组织或参加创业创新、文娱体育、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其他处理持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守道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勤奋学习,参与实践,努力完成学业。
(四)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併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成才服务支持体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支持学生合法行使权利,引导学生自觉履行义务。学校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学习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在职学习等成人教育的受教育者,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契约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按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或契约,获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考核考评、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三)勤勉工作,努力完成岗位职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爱护併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关心教职工,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类教职工比例和岗位职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职员制度和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流动、确定薪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使教职工收入水平随着学校事业发展稳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教职工出现违纪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和进修制度,鼓励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和实践创新,支持教职工实现自我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为其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外聘急需教学人员,有计画引进高水平双师型教师,其在本校工作期间,依照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及其负责人的培养、选拔、使用及考核和监督等事项。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政策,统筹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範作用。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民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发展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第二师範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画、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画。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定,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民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其委託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第二师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定内部机构。内部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提高管理能力、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谘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指导、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及其章程履行各自职责。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分工会、分团委。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定学院。学院的设立、变更或撤销,严格遵循申请单位科学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和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式。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授权範围,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发挥主体作用,在人、财、物等方面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对学院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和指导,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学院党总支主要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人事、分配及改革发展等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学术委员会分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等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适应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需要,设立若干相对独立的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并根据其性质和任务进行投入、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办学咨议和监督机构,由资助学校的共建单位、行业组织、地方政府等方面代表及社会贤达、着名校友、学术专家等组成。学校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谘询和监督,帮助学校吸收办学资源,促进学校广开办学渠道。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等的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社会服务,争取社会广泛支持,拓展办学和服务空间,提高办学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学校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通过其桥樑和纽带作用联繫校友、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学校欢迎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收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助学捐资。捐赠的使用遵循节俭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财产。学校资产系国有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所属资产,实行校、院分级监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渠道开源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开展合作办学、科技开发及兴办产业等,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学校依法从对外投资中获取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基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切实规範财务秩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监督机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防範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学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分别向校长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源节流,管控收支平衡,实行可持续发展。学校最佳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研的投入。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热情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建设生态校园。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校徽由字母h(Hubei)糅合武汉俗称“江城”之草书“江”字而成。“江”字右部蕴含字母“U”,表达学校主题信息及地域属性。“江”字左部蕴含火炬、人、树等造型,象徵教书育人,传承文明。校徽含有中文校名全称、英文名称、建校年份(1931)。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採用学校标準色,中央分别印有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和校徽。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2日。
第七十条 学校网际网路网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章程修订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章程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举办者或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準则,学校制定其他规章制度和开展办学活动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牴触。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应当以本章程为基本遵循,自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顺利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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