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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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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务员网是湖南省录用公务员招考信息发布,考试备考资料汇总的专业性入口网站,是湖南最受欢迎,最实用的公务员辅导网站。

基本介绍

  • 网站名称:湖南公务员网
  • 总部地点:湖南
  • 网站类型:公务员网
  • 费用:免费

运营宗旨

其运营宗旨是:招考信息及时发布,备考资源共享,帮助考生。 湖南公务员网提供一个免费的平台给参加湖南省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交流,以到达更好的複习备考的效果。同时湖南公务员网亦发布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招考信息,报名公告,国家各部门招考公告、複习资料等专业性公务员备考资源。
湖南公务员网是湖南省公务员考试的新闻发布式网站,汇集历年湖南省公务员报考信息,提供湖南省历年公务员考试资料,是参加2012湖南省公务员考试的考生研究交流的平台网站。

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2011年3月14日9∶00-3月23日16∶00
查审查结果:3月14-3月24日
查报名序号:2011年3月25日8:00后
报名确认:2011年3月14日-3月23日
列印准考证:4月19-22日
笔试日程表笔试:2011年4月24日
行测:9:00-11:30
申论:14:00 —16:30
笔试成绩公布:2011年6月6日09:00

报考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就2009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1、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1973年2月20日至1991年2月26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2、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应届毕业生须于2009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路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高学历人员可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
2009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1、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2009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全省职位均可报考。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的职位。
2、在宁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职位,本省生源和户籍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均可报考。
3、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职位,招考对象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公布。其中,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司法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4、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乡镇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支书(主任),并任现职务2年以上,表现优秀的人员。“优秀”的标準由各市制定。
5、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画”、“苏北计画”志愿者、“三支一扶计画”大学生(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画”志愿者),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服务满1年(不含2007年以来省选派的大学生“村官”),考核合格的人员。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5年以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
(4)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聘任制书记员(辞职也不能报考);
(5)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非2009年应届毕业高校学生;
(6)现役军人;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準,採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画、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

(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六)体检;

(七)考察;

(八)公示;

(九)录用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式。

第六条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学历和职位设定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採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市(州)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託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市(州)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画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画。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画,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市(州)级以下机关录用计画的申报程式和审批许可权,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公务员录用计画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画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画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画,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

第十四条 申报公务员录用计画,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 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所需人数、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相同範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定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须进行任职迴避情形的职位。

第二十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準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统一组织。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共同负责。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省、市(州)公务员考试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採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定。

考试排名应按招考公告规定的方式确定,一般可以採取按一定的比例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的方式确定,採取其他方式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机关的申报和招考职位的需要批准后设定。

笔试按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组织命题、考试、评卷。

第二十五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託招录机关或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测评内容和测评方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建立面试考官库。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採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採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由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体检对象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比例在考试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体检的项目、标準和程式依照国家、省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必须在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区)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单位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签订契约。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必须在审核各体检项目的体检结果后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公示。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必要时,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另行指定医院,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準。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招考公告在体检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複审和考察。

第三十条 报考资格複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準确。

第三十一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如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分别不超过两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宜递补,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程式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招录机关根据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的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五条 被录用人员应按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出的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予以任职定级。

第三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不按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报到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审批许可权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许可权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必须实行迴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内容相牴触的,以本办法为準。

相关问题

四、关于报考政法机关的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五、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09年8月31日,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具有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六、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画,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七、师範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国小教师能否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範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範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国小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具体何时提供,由各市、各主管机关根据複审情况确定。
八、参加“西部计画”、“苏北计画”、“三支一扶计画”的高校毕业生如何报考?
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服务期满2年内,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九、2007、200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但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可否以应届生身份报考?
可以按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市里招考简章有特别说明的,按该市简章报考)。
十、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準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十一、关于迴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係、直系血亲关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係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係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迴避关係的职位。
十二、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原则上为3:1,部分招录研究生的职位开考比例可为2:1,具体见招考简章。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式办法核减招考计画,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十三、关于专业科目考试的问题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法医职位、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範围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在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任计画8倍的比例确定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听打速录。
其它职位是否加试专业科目及加试时间、地点见职位简章和招考简章。
十四、关于法院聘任制书记员专业技能测试的要求
专业技能测试为计算机听打速录能力测试。时间为15分钟。现场播放两段录音资料,考生用汉字将录音资料内容输入计算机。测试结果满分为100分。
测试採用计算机键盘输入、亚伟机输入两种方式进行。计算机键盘输入方式提供:微软拼音输入法2003版、智慧型ABC输入法、紫光拼音5.0版、全拼输入法、基础五笔输入法5.0版、万能五笔输入法6.5版、微软王码五笔输入法98版、极品五笔6.6版、智慧型陈桥5.4版。亚伟机输入方式提供亚伟速录机,使用亚伟速录机专用软体进行汉字输入。考生不得使用其它输入法进行考试。
评分标準:在规定时间内,以汉字输入速度及準确率为标準进行综合评分。测试语音播放速度为120字/分钟。
考生按照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技能测试。
十五、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1、报名时,通过报名网路填写报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2、面试前进行资格複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定书》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也可在体检前提供);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425分)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複印件。
3、2009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等。
十六、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準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準(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公安部、法务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準》、《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準》,法院、检察院系统法警体检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準》执行。其它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见职位简章。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时间可在面试前进行,其参检比例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确定。
十七、哪些情形为录用考察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民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画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6年2月20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 (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200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7、200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2009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十八、法院聘任书记员的管理及待遇
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契约管理。新聘任制书记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聘任契约,聘任期限为3年。
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内,与其所在法院同职级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十九、关于招考参考教材问题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具体教材订购参照湖南公务员网教材购买),也未委託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各科目考试範围见《湖南省2009年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通过网路公布。

费用及材料

二十、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準收取,报名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路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月28日前通过指定银行缴纳,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地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通过银行进行缴费。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複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複印件),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考试项目

公务员、事业单位、路转税、选调生、招警、乡镇公务员、村官、政法干警、军转乾、党政公选、社会工作师、信用社、教师、报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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