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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规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parking lot of hunan province 
  • 地点:湖南省
  • 类型:管理办法

档案全文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準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画。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计算容积率、建筑规模和计收土地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準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
(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稚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
(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第八条 停车场配建标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配建标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徵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达不到停车场配建标準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可以计入停车场配建指标。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连线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不得影响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泊位数量、收费标準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收到的信息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显着位置设定醒目的停车场标誌,标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标明收费标準、监督举报电话;
(二)在停车场内设定明显的行驶导向标誌、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泊位线,配置完备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工作人员佩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秩序,保障停车安全,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四)妥善保管车辆进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五)及时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停车场内不得进行妨碍车辆出入和停放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準範围内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準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 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停车设施,不得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价格优惠、提升管理水平或者对外出租等措施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商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等商业场所应当引导消费者进入本场所配建或者设定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减轻道路停车压力。
第十七条 禁止违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定收费停车场。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场应当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实时传输停车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
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单位或者居住区内的空置场地、道路施划停车位。
第二十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範工作。室内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範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定障碍。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已经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微循环道路;
(二)人行道;
(三)中国小校和幼稚园出入口两侧50米内;
(四)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面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面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
(五)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妨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正常使用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禁止停车的其他路段。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停车人应当按照标线停放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二十六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的,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準,收费人员佩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识,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非税收入票据。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维护,并实行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定收费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定、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定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价格主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问责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以外的镇和旅游景区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客货运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但是其规划布局应当徵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用于停放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导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停车收费不规範等问题,成为困扰广大车主、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的大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并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什幺要出台停车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着力解决哪些问题?办法将如何强化各类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带着这些问题,9月25日,记者採访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雪楚。
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超过800万辆,“停车难”日益凸显
“出台停车场管理办法,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十分必要。”陈雪楚告诉记者,近年来我省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2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833万辆,每年增速约为20%。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过1000万辆。专家测算,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的合理比例为11.2,但目前我省城镇停车场总量远未达到这一比例,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停车场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以及驾驶人规範停车意识淡薄等情况,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陈雪楚介绍,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增加停车场数量,有效加强停车场管理,更好地满足公众停车需要,缓解“停车难”!
6类场所应当按标準配建、增建停车场
增加停车场数量,保证停车位供给,是解决停车难的首要和根本措施。陈雪楚介绍,《办法》在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方面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首先是加强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停车场应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再次是有关场所按标準配建、增建停车场。陈雪楚介绍,《办法》第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6类场所,应当按标準配建、增建停车场。这6类场所分别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稚园、体院(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居住区;公园、旅游景点;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此外,《办法》还就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作出了规定。
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超过收费标準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办法》将停车场细分成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大类,并对停车场运营、管理、收费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陈雪楚介绍,针对公共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办法》规定,收费公共停车场要在出入口处标明收费标準、监督举报电话,按标準收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超过收费标準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在专用停车场的管理上,《办法》第19条首先明确了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优先使用权,同时也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为了方便到有关单位办事的民众,《办法》第21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上,《办法》第22条、23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公安交警部门编制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在收费方面,《办法》第26条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準,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实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办法》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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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居住区等6类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準配建、增建停车场;收费公共停车场要在出入口处标明收费标準、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收费标準收费,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9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称,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将对目前城市车位少,收费乱,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划停车位收费等乱象加以规制。
“目前湖南省城镇停车场总量严重不足,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停车场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驾驶人规範停车意识淡薄等,目前机动车数量和泊车位的比例很不协调。”据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介绍,为有效加强停车场管理,适应公众停车需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湖南省人民政府本着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民主科学开门立法,制定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共7章35条,于2013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加停车场数量,保证停车位供给,是解决停车难的首要和根本措施。”唐世月介绍说,为做好停车场的规划与管理,《办法》不仅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而且明确在第7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居住区等6类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準配建、增建停车场。同时,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针对社会实践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广场、公园等地方设定收费停车场,民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办法》第17条则作出了禁止随意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定收费停车场的规定。
针对现实中一些公共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办法》规定,收费公共停车场要在出入口处标明收费标準、监督举报电话,工作人员佩戴统一的标示,并按照收费标準收费,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否则停车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为避免此前经常容易出现的多头施划,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行为和现象,《办法》第22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介绍说,为科学合理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办法》不仅要求公安交警部门编制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在第24条规定了人行道等6类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此外,26条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準,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实行年度审计。
针对现实中一些单位对外租售或者擅自改变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致使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难以满足的情况,《办法》第19条规定,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此外,为方便到有关单位办事的民众停车,《办法》第21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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