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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 类别:管理办法
  • 地点:湖南省
  • 类型:服务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範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即第三产业,是指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以外其他行业的总称,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共15个行业。第三条 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委常委会议1992第30次)设立的。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来源。
第四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採取拨款、贷款贴息、奖励等形式,对符合资金引导方向的服务业相关项目进行一次性适当补助。

遵循原则

(一)规划统筹、政策导向。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湖南省服务业发展方向指导目录》的鼓励、允许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鼓励、导向、槓桿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範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使用方向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二)支持改善服务业的薄弱环节,发展服务业的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
(三)支持服务业重大活动和重大课题研究支出;
(四)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管理程式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式:
   (一)各单位每年4月底之前申报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二)申请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根据全省年度服务业工作重点确定的资金安排方向和要求,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其中:
省有关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属单位及城市区申请使用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市州发改委商同级财政局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各县(市)申请使用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财政局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时报所在市州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三)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考察,研究提出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年度安排初步方案,经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发文下达。
(四)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按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拨付至项目单位,各市州县财政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和基本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三)申请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数额、原因及依据;
(四)项目情况表(见附表),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效益等;
(五)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经有权单位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覆档案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档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情况说明。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和资金管理拨付工作,对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蹤问效。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拆分项目、改变项目资金使用範围、资金投向。如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由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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