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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于2012年8月10日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 发布时间:2012年8月10日
  • 文号:第64号
  •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概况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10日

内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每年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範、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
第九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水土流失潜在危害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製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类型区划分、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投资和效益分析等内容。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衔接协调。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徵求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单设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徵求本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画,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路,实施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採取封山禁牧、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封山禁牧範围,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等地设立明显标誌、标牌和界桩等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闢农村清洁能源,推广以煤代柴、以电代柴、节柴灶、沼气灶、太阳能灶等节柴措施,促进植被的保护和恢复。
第二十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採集髮菜。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皮等。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开荒、挖砂、採石、取土:
(一)江河两侧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以外五百米以内和塘坝校核水位线以外二百米以内的地带;
(三)乾渠两侧五度以上的坡地;
(四)铁路、公路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五)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六)有崩塌、滑坡历史或者有崩塌、滑坡危险的坡地;
(七)风沙危害区和土石流易发区。
紧急情况下需要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进行挖砂、採石或者堆放废弃固体物的,建设单位事后应当及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土石流易发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林木採伐应当採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準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採伐;对採伐区和集材道应当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採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採用皆伐作业方式採伐林木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市(州)、县(市、区)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坡地的範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开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土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林区、草原区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区域。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準,最佳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範围。
第二十六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式在项目报批、核准或者备案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範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及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设计报告,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準,开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备案。审查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倾倒。
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防治水土流失。
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梯田建设为主体,以小流域为单元,採取工程、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在风力侵蚀地区,应当採取营造防风固沙林草、设定人工沙障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在重力侵蚀地区,应当採取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并建立预警预报体系。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开採及电力开发等企业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採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四条 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已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限期退耕。土石山区或者人多地少的区域,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改造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採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配套道路建设、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还林草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减少地表扰动範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採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以及闭库的尾矿库复垦,防止水土流失。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採取截排水沟、沉沙池、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巩固治理成果。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治理补助资金、防治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监测,每年公告一次;特定区域或者对象的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应当适时发布。 第三十九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準、规範和规程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土石流易发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及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準处以罚款:
(一)个人取土、挖砂、採石等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取土、挖砂、採石等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採集髮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準处以罚款:
(一)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区採伐林木不依法採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採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按下列标準处以罚款:
(一)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二)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採的区域开垦、开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準处以罚款:
(一)对个人开垦、开採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
(二)对单位开垦、开採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下列标準处以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下列标準处以罚款:
(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倾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下列标準处以罚款:
(一)倾倒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
(二)倾倒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三)倾倒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将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档案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就《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38.62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42.58万平方公里的91%。境内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等形式,每年输入江河泥沙5.5亿吨,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1993年9月29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我省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深入分析和总结现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起草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将该办法送审稿印发各市州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广泛徵求了修改意见,并召开审查会、修改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了审查和修改,参照新的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地方实际,需要在制度上创新的内容也较多,仅仅修订原办法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在修改中,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人大农委、法工委以及立法专家一起讨论后,建议重新制定条例,并将草案题目改为《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该条例草案经2012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五十条,分总则、规划、预防、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现说明如下:一、关于总则针对我省现有水土保持机构设定现状和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艰巨的实际,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目前,我省14个市州中,除金昌市未设立水土保持机构外,其余13个市州全部设立了水土保持机构。其中平凉、庆阳、定西、天水、陇南和临夏6个市州设立了县处级建制水土保持局,兰州、白银、甘南、武威、张掖、酒泉和嘉峪关7个市州设立了水土保持工作站。全省86个县区中,除玛曲县和碌曲县未设立水土保持机构外,其余各县区全部设立了水土保持机构,其中48个县区设立科级建制水土保持局,24个县区设立科级建制水土保持工作站,12个县区设立科级建制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市县97个水土保持机构中有50个单独成立了党组或党委,与水利机构互不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些水土保持机构都被依法确认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承担水土流失防治和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起草了该条款。二、关于水土保持规划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条例草案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徵求本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意见。由于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时,不可避免地要扰动、破坏地貌植被,人为造成水土流失。要求这些项目的规划中有水土保持专章,并在报请审批前徵求本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意见,目的是为项目建设防治水土流失确定措施,并使项目建设规划与水土保持规划相衔接,确保项目规划符合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三、关于水土流失预防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预防部分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条例草案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範围、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水土保持责任及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取消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地域限制。我省全境均处于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凡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排弃的生产建设项目都会造成水土流失,都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凡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式在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二是强调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前置。水土保持方案是根据项目建设土石方开挖、填筑或排弃规律提出的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是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也是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同时,为规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秩序,强化政府综合管理部门水土保持职责,联合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防止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中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现象发生。条例草案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手续。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条件。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複杂、专业性强,是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国家为此颁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範、标準,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和编制单位準入条件作了严格规範,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範。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前,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专业化论证和技术谘询,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範和标準要求。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凡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式在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四是规定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制度。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规範、标準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计,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防治水土流失施工依据。但是,由于生产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随着主体工程的不断最佳化,往往会引起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措施布局的变化,特别是铁路、公路、输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变化更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无法满足施工设计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审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通知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参加,有利于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使其更加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範、标準要求。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準,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备案。审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四、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根据近几年中央1号档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等作了修订和完善。一是明确了以梯田为主体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我省80%的耕地是坡耕地。中国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综合科学考察表明,坡耕地是水土流失的策源地,也是制约我省旱作农业发展的瓶颈。实践证明,梯田建设是防治水土流失的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载体,是具有我省水土流失防治特点的一项重要工程措施。坡耕地修成梯田后,使跑水、跑土、跑肥的“三跑田”变成了保水、保土、保肥的“三保田”,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为推广旱作农业实用技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梯田建设为主体,以小流域为单元,採取工程、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二是规定了退耕确有困难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区域。目前,我省旱作农业区人均占有梯田1.81亩。根据《甘肃省梯田建设专项规划(2011—2015年)》,计画利用五年时间,在全省旱作农业区67个县区中选定47个县区,新修高标準梯田750万亩,使人均梯田达到2.2亩。但是,陇南土石山区以及中东部黄土高原部分人多地少的区域人均梯田占有量还比较低,达不到平均水平,部分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暂时退不下来。这些区域人口密度大,人地矛盾突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坡耕地是当地民众的基本口粮田。根据我省实际,在二十五度以上已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具备退耕条件的先退,对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必须制定规划,调整产业结构,逐步修建成梯田或者退耕,防治水土流失。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已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限期退耕。土石山区或者人多地少的区域,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改造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三是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是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中央1号档案明确提出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2011年,《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由于煤炭、石油、天然气及矿山开採和水力发电等项目建设,对当地或流域下游的水土资源造成较大的影响或破坏,短期内很难恢复,甚至无法恢复。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就是从企业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企业生产成本,通过税前列支,使企业在取得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社会责任。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开採及水力发电等企业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四是完善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是由于生产建设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而进行的补偿。水土保持功能包括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灾减灾和改善生态等。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原地表及植被后,即使採取水土保持措施,也必然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甚至丧失。如损坏水土保持林,恢复其原有的植被郁闭度,至少需要10年以上,损坏风化壳,要想恢复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採取经济调节措施,向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徵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不但可以促使生产建设单位树立保护和节约水土资源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扰动和破坏,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目的,而且可以缓解水土流失防治资金不足的矛盾。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原地表及植被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五是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资质条件。水土保持监测是一项基础性、技术性工作。通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可以掌握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积累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为政府决策、科学研究、标準制定等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依据。2011年12月,水利部以第45号部长令颁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持证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承担相应建设规模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準、规範和规程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六是规定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我省水土流失面积大、危害重,仅靠国家有限的治理资金远远不能满足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应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由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多方融资参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不断创新水土流失防治模式和投入机制。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在水土流失治理补助资金、防治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治理成果受法律保护。五、关于法律责任为进一步规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条例草案补充了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细化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準。一是规定了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前置条件,这两个“前置条件”都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应。而在这两个阶段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如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关,造成生产建设项目违规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将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或者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较大,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操作性。为防止执法人员任意使用裁量权,造成执法不公,条例草案在充分考虑我省自然条件、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的类型,以及生态环境恢复难易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具体细化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準,设定了较为科学的处罚区间和範围。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

审查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5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生态安全问题突出,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91%,每年输入江河泥沙5.5亿吨。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土地退化,耕地毁坏,洪涝灾害加剧,涵养水源降低,削弱生态系统的调节功能。这不但是重大的生态问题,而且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对于依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十分必要,既是巩固全省水土保持成果的现实需要,更是防治水土流失的当务之急。省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根据新修订并于2011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分析和总结现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强调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审批和组织实施的内容和程式,明确了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制度,完善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细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筛选吸收了许多经过多年实践证明业已成熟的经验和制度,并使之法律化,符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审议中,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一、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六条中的“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教育”十个字,以避免与本条中的表述内容重複。二、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八个字,以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规划审批的职权。三、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的“铲草皮”前增加“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便与第四十条相关处罚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四、鑒于我省发电类型不仅包括水电,也包括风电、光伏电和火电,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中的“水力发电”修改为“电力开发”。五、建议在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对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因监管缺失、监测不及时,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后果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对挤占、贪污、挪用水土保持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六、个别文字修改建议:1、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本级”二字。2、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中的“有关”二字。3、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根据整体部署”六个字。4、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中的“上报”修改为“报送”。5、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条中的“《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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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4日上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甘肃省水利厅在兰州联合召开《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靳来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龙章月、省水利厅副厅长何春三、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局长尚桢等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共6章52条,由总则、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于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38.62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42.58万平方公里的91%。境内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等形式,土壤侵蚀模数平均每年每平方公里高达5000吨,最高可达1万吨,远高于土壤容许流失量,每年输入江河泥沙达5.5亿吨,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根据我省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和治理难的实际,迫切要求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通过运用经济、技术和政策等措施和手段,组织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防治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同时,又要依靠法律手段,依法保障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水土保持工作走上法制化、规範化的轨道。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範围广,她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依法保护我省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誌着新时期我省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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