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费用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二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如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补贴和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资料副本製作费、执行中的其他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诉讼,都须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也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减少当事人无理缠诉和滥用诉讼权利,使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及时地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具体办法:(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方承担;(2)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当事人双方依责任大小共同负担;(3)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4)原告撤诉的,由原告承担;(5)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6)当事人申请获得诉讼资料副本的製作费以及当事人应支付的实际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由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承办人随时通知申请人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