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诉
抗诉,汉语辞彙,汉语拼音为shàng sù,指的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其也指向神祇、君王或官府诉说冤情。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抗诉
- 外文名:appeal
- 拼音:shàng sù
- 释义:提出抗诉
词语概念
基本信息
词目:抗诉
基本解释:
[appeal]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请重新审理
引证解释
1. 谓向神祇、君王或官府诉说冤情。
《文选·班固<东都赋>》:“下民号而抗诉,上帝怀而降鑒,乃致命乎圣皇。”《后汉书·班固传》作“上愬”。 唐杜甫《杜鹃行》:“口乾垂血转迫促,似欲抗诉于苍穹。” 宋韩琦《北岳谢雪文》:“守臣慙政之缺,察民无罪,辄遣属吏走祠下,合众心之所忧,抗诉于神。” 清赵翼《檐曝杂记·黔中倮俗》:“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抗诉也。”
2. 法律名词。诉讼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而按法律规定程式向上一级的法院申诉。
魏金枝《任璋元和三个地主》:“怎幺办呢?有的朋友说:‘岂有此理,索性到 金华 抗诉去!’”谢觉哉《缠讼》:“要知道,‘不服抗诉’,是审判不当的救济法子。”
基本含义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以内将抗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法律条件
1、必须有合格抗诉人和被抗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抗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抗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抗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抗诉理由和範围的限制。对刑事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哪些人有权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準确、无误,準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哪些人有权提出抗诉呢?根据法律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抗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抗诉。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藉口剥夺被告人的抗诉权。
有权提出抗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抗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抗诉期限内,提出的抗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抗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抗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準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规定,抗诉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抗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用书状或口头两种形式均可。当事人要求抗诉,用口头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製作笔录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抗诉的程式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抗诉案件,一般应当有抗诉状正本及副本。
抗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抗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抗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抗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抗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抗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係,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抗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抗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製作笔录,由抗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抗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抗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状后三日以内将抗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抗诉状后三日以内将抗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抗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应当準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準许被告人撤回抗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準许撤回抗诉,并按照抗诉程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抗诉案件,一般应当有抗诉状正本及副本。
抗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抗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抗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抗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抗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抗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係,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抗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抗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製作笔录,由抗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抗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抗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状后三日以内将抗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抗诉状后三日以内将抗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抗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应当準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準许被告人撤回抗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準许撤回抗诉,并按照抗诉程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抗诉撤回
法律规定,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抗诉人有权撤回抗诉。抗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抗诉权 ,不能再提起抗诉 ,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抗诉人撤回抗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抗诉人申请撤诉是否準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抗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抗诉审程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