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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法案之争

堕胎法案之争

堕胎法案之争,是梵二会议后在义大利等欧美国家发生的政教之争。

按照基督教的传统观念,上帝安排男女结合,生育子女是婚姻的重要目的和夫妻的神圣权利,是私事,任何外来因素不得干预。人的生命是上帝创造的,从精子和卵子结合成孕的那一刻起生命就开始了,生命进程的全过程都应受到保护,任何用人工干预怀孕的做法都是违反上帝意志的不道德行为,堕胎则是兇杀行为,是违反了“勿杀生”的诫命。但是由于当代社会存在人口爆炸、避孕失败和强姦、乱伦造成意外怀孕等社会问题,堕胎成为普遍需要的补救措施,这一做法和教义、教规发生严重冲突,引起各基督教会尤其是天主教会的强烈反对。60年代末以来欧美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逐渐放宽了有关堕胎的法令,但是在以天主教为国教的义大利,堕胎一直受教会的反对而未能受法律保护。保罗六世于1968年发表《人的生命》通谕,重申传统的和梵二会议的反对堕胎的立场,使有关争论再次形成高潮。美国天主教会一些神职人员因反对通谕而受到处分。在义大利有来自教会内外的许多批评,认为这是教会干涉世俗事务,是“完满主义”抬头。1978年义大利议会通过了堕胎法案,1981年经全民投票表决,再次确认了堕胎法。1984年经过修改拉特兰条约后,罗马教廷与义大利政府签署了协定,天主教不再是义大利国教。但是罗马教廷仍不断发表档案发展关于人的生命的理论和谴责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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