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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为了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通过时间:2018年10月30日
  • 批准时间:2018年11月30日
  • 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条例全文

(2018年10月30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倡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统筹、部门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投诉。
第二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六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明理善德,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倡导下列行为:
(一)保护生态,珍惜资源,低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二)文明出行,礼让为先;
(三)等候服务,自觉排队;
(四)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不大声喧譁;
(五)友善宽容,邻里和谐,勤俭持家,家庭和美;
(六)文明装修,合法合理使用共有空间;
(七)尊老爱幼,热心公益,乐善好施;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喜事简办,厚养薄葬;
(九)文明旅游,尊重习俗,爱护文物;
(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十一)尊重劳动,平等待人;
(十二)文明用餐,绿色消费;
(十三)文明上网,保护隐私,谣言不传,妄语不言;
(十四)文明如厕,及时沖刷,保持清洁;
(十五)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七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採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公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活动。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有关单位支持职工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设立民间道德奖项,对有关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勇士、道德模範、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先进人物。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机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随意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三)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
(四)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电动脚踏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六)驾驶电动脚踏车逆向行驶、闯红灯;
(七)驾驶电动脚踏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八)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十)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或者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树木、电桿、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张挂;
(三)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住宅传送广告;
(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菸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菸区域吸菸;
(六)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未採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
(二)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超过国家标準的噪音,干扰他人生活。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养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标準和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际网路租赁脚踏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规範停放网际网路租赁脚踏车,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网际网路租赁脚踏车经营企业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採用设定电子停车围栏等先进技术规範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需要利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网际网路租赁脚踏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车辆投放信息、调度运维制度等依法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可以将其他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公共厕所和垃圾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等市政设施;
(二)盲道、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停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
(三)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设施;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志愿服务人员和道德模範等给予激励、帮扶。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採取适当方式在适当範围和时限内将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製度,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作为奖励依据;公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可以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个人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民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和文明单位评选测评指标体系,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可以在居民(村民)公约、管理规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约定文明行为相关内容,由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範,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加强舆论监督。
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运输工具等广告媒介应当设定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属于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影响其他业主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採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在人行道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行道停放网际网路租赁脚踏车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网际网路租赁脚踏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经营的网际网路租赁脚踏车经营企业未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或者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菸区域吸菸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金额。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持续停放车辆的期间,自有关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之日起计算;车辆所有人联繫不上、车辆所有人不明或者车辆未悬挂牌照的,自有关部门立案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30日经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党的十九大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制定一部有关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範体系,是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要求的具体落实。温州历经18年,于2014年荣膺全国文明城市称号,2017年再次蝉联,社会文明程度大幅提升,但是共享脚踏车无序停放、养犬扰民、乱髮小广告等不文明行为影响了我市整体文明水平。通过制定本条例,将一些成功经验加以固化,针对本市突出问题进行立法,着力引领倡导社会新风尚、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市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为我市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制定的经过。条例是温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画一类项目,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起草。2018年5月,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下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就草案和草案修改稿初稿书面印发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徵求意见。同时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等各方面的意见;开展了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政协委员的立法协商;与起草单位进行多次沟通;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徵询意见;还赴外地进行了考察学习。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研究同意。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过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获全票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关于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本着问题导向、地方特色的立法原则,根据各方面意见,採用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表述方式,就保护生态、文明出行、邻里和谐、家庭和美、文明装修、尊老爱幼、热心公益、文明节庆、喜事简办、厚养薄葬、尊重劳动、文明用餐等内容提出了倡导性规範。同时规定了鼓励开展见义勇为、医疗紧急救护、设立民间道德奖项、无偿献血等方面的内容(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二是关于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在坚守不与上位法相牴触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採用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集中和民意问卷调查中反映突出、排位靠前的问题列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对其中网际网路租赁脚踏车、殭尸车、驾驶电动脚踏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通过道路低头看手机等问题设定义务性规範或者禁止性规範及法律责任;同时授权市政府可以适时调整重点治理的违法行为清单,使本条例更具有前瞻性(条例第二章,第五章)。
三是关于共享脚踏车无序停放的治理。网际网路租赁脚踏车(以下简称共享脚踏车)无序停放是我市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之一,条例在共享脚踏车骑行人的违停责任的同时,根据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掌握共享脚踏车经营企业相关信息和难以实施行政管理的实际,增设共享脚踏车经营企业的备案义务,规定共享脚踏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信息、车辆投放信息、调度运维制度等向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提供变更信息(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
四是关于“殭尸车”的处置。有关部门、民众对一些即将报废或者已经遗弃的车辆长期占用免费泊位的问题反应较为强烈。条例对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或者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影响其他业主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为增强可执行性,条例同时规定了三十日期间的起始时间计算(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
五是关于养犬扰民和控烟问题。养犬扰民和控烟问题为本次立法调研中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鑒于文明养犬的全面规範和禁菸控烟问题,需要通过专项立法来解决,为考虑与将来专项立法的衔接,本次立法只对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原则性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六是关于实施与保障。条例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制度供给和基础设备设施建设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相关设备设施;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採取适当方式在适当範围和时限内曝光不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範等给予激励和帮扶;建立文明行为记录製度;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等(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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