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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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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财政局

滕州市财政局是主管滕州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负责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全市巨观经济调控和综合经济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机关科室与所属单位一体化管理、公务员及参照管理人员混岗使用的管理方式。局机关现设定13个科室,归口管理10个财政拨款单位和1个经费自理单位,在21个镇街相应设定21个基层财政所。现有在职干部职工283人。其中机关及所属单位在职122人,基层财政所在职161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滕州市财政局
  • 外文名:Tengzhou City Finance Bureau
  • 职责:负责实施财政监督等
  • 内设机构:办公室、人教调研科等十三个机构
  • 汽车站:滕州汽车站
  • 火车站:滕州站、滕州东站
  • 所属城市:山东省滕州市
  • 公交线路:18、19、20、22、108路
  • 地理位置:滕州市善国路

历史沿革

机构设定及建制沿革
清代以前诸朝,现滕州境内基层政权掌管财政、赋税职能。因历史、地域变迁,设定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时期县衙内设粮房,由师爷管理本县钱粮徵收和官吏薪俸开支;有的时期县衙内设户房,管理本县财税。清代,知县下设县丞1人。滕县设户房(即钱粮房),作为县署办事机构,由县丞任长官,掌管全县粮马、税收、户籍等事项。清末维新后,滕县设财政处。
中华民国时期,滕县财政机构名称、职能更迭频繁,发展不统一、不稳定。1912-1924年,北洋时期,滕县设财政科,作为县政府四科之一,下设科员1人,录事若干名,管财税钱粮事务,科员、录事由县知事委任。1924-1928年,国民革命北伐前后,滕县设财政管理委员会。1928-1933年,国民革命胜利后,县政府下共设第一、第二两个科,其中第二科掌财税工商建设事宜,下设科长1人,科员、录事若干名,第二科下设财政局,置局长1名,期间,县财政开始实行预决算管理,县政会议(相当于今天的政府办公会)开始审议预决算及公债。1933年,财政局改为县政府第三科,局长改称科长,下设徵收处和金库。
1938年,日本侵略者占领县城,3月日寇利用汉奸建伪滕县公署,下设财政科,由日军派顾问控制。1945年8月,日军投降,伪滕县公署及其财政科随之瓦解。
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滕县境内各抗日民主政权,分别设定财政科或财粮科并附设银库,科长1人,科下分设财务、行政粮秣两股,办事人员根据各县(办事处)规模大小,分别设定3人至4人。工作範围,主要是掌管预算、决算、各种税收、公粮、公草、公产、公债、金融、物价及其他财政建设事项;併兼理战事勤务、代办军用事项等。期间,财政科在党领导下的行署(专署)财政机构统一管理下一度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
1948年7月,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滕县解放,县人民政府成立。滕县解放后,1949年3月,县政府设立财政科、会计室。财政科掌管全县各项财政事务。其工作範围是:(一)掌管并编制本县範围内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二)组织和管理本县範围的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农业税收,县、区、乡公产收入(包括房租、鱼塘、苇坑收入)等。(三)管好用好本县範围内的预算支出。包括各项行政事业费。(四)推销国家公债。(五)其他财政建设事项。县以下各区,设财政助理员1人,各村设财粮委员1人,分别掌管区和村的财政事务,完成县财政交办的财政任务。会计室掌会计、岁计、统计事务,设会计主任、会计员,会计主任由财政科长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党的各种政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县政府在财政科以下分别设定农业税科、工商科、税务局、市场管理委员会、公产管理委员会。
1951年7月,县政府成立滕县地方财政管理委员会,对县区乡村经费统收统管。
1952年4月,财政科、会计室、农业税科合併为滕县财政局。
1953年,国家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我县开始编报财政预决算。
1958年2月,按上级要求建立乡财政,全县64个乡各设1名财经员。
1958年8月,县税务局併入财政局。
1958年12月,全县各公社建立财务科。
1960年1月,恢复县税务局建制,与财政局合署办公。
1960年12月,县会计辅导组併入财政局。
1961年12月,撤销公社财务科,按公社设税务所和财政助理员。
1962年1月,县财政局、税务局分设。撤销城建局,其职能併入县财政局。
1967年4月,财政局、税务局合併,称滕县财税局。
1968年7月,县财税局与县人民银行、县工商局合併,成立财金局。
1970年4月,滕县财金局改称滕县革命委员会财税金融组。
1971年9月,恢复滕县财金局。
1973年4月,滕县财金局撤销,分设滕县财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滕县支行。
1979年10月,全县各公社建立农财组。
1980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滕县支行从滕县财税局划出。
1980年-1999年,根据国务院统一布置,我县(市)开展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期间,县(市)政府设定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作为财政部门下属机构。
1981年5月,县财税局分设财政局、财贸委员会、工商局。
1981年-1995年,县财政根据上级要求,发行国库券。为做好发行工作,县(后改为市)政府批准建立了国债推销办公室和国债服务部,作为财政部门下属机构,专司国库券推销、兑付工作。
1981年11月,县政府批准成立滕县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县财政局管理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1984年3月,县财税局分设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
1984年,国家决定建立乡财政。1986年,全县各乡(镇)建立财政所。乡镇财政是国家的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基础。是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受乡政府和县财政财政局的双重领导。乡镇财政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第一,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制度;第二,负责编制本乡镇範围内的财政收支预决算;第三,负责组织管理本乡镇範围内的预算收入,保证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项收入指标,用好管好国家预算内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第四,帮助乡镇属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搞好财务管理,大力促进农村的发展;第五,负责管理本乡镇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第六,负责本乡镇的国库券推销工作。
1986年 2月,按上级要求,我县设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管理办公室,归口县财政局管理。
1986年-1997年,国家部署开展“三大检查”工作。滕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为临时常设机构,1988年6月改为实体机构,挂靠在市财政局,后该机构改隶税务局,1993年重新挂靠市财政局。
1988年,国务院批准滕县撤县建市,原滕县财政局相应改为滕州市财政局。
1991年5月,滕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为副科级单位,由市财政局归口管理。1993年2月,该机构改为市财政局内设科室。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市税务局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共滕州市委通知,建立中共滕州市财政局党组,财政局长任党组书记,地税局长任党组副书记兼地税局分党组书记。
1995年5月,市政府批准恢复成立滕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副科级单位,归口市财政局管理。7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收费管理办公室,12月,改称收费管理局,为副科级单位。
1999年,撤销市收费管理局,成立滕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同年,撤销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成立滕州市财政监督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
1999年,随着原城关镇撤销及龙山、荆河两个街道的建立,我市开始建立街道财政,组建街道财政所,到2000年街道财政所为4个,镇财政所相应变更为17个。街道财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令和各项财经制度,负责有关财政预算内收入和支出的组织与管理及街道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国家规定的自筹资金筹集、分配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街道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决算制度。
1999年2月,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隶市财政局。11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会计管理局、市政府採购中心,均为副科级单位,隶属市财政局,批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升格为副科级单位。
2002年,市财政局获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受到省政府表彰。
2002年6月,国家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农业税收徵收管理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市财政局。
2003年3月,市政府成立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资办,与国资局合署办公。5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归口市财政局管理。
2003年,我市取消农业特产税。
2004年,我市实行农业税减半徵收。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移交枣庄市公积金管理机构。
2005年,我市提前一年全面取消农业税。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融资规範性档案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财税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和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报市级和全市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财政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彩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市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画,提出地方性财政体制机制和税收政策建议;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徵收和管理。
(四)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和各项专款;组织制定和落实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做好工资统一发放工作。拟定和执行政府採购规範性档案;制定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準和支出办法;制定和监督执府投融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并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蹤问效;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参与制定工程收费标準。
(五)归口管理全市政府性债务;贯彻执行国内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建立对地方金融企业和政府债务的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统筹防範和控制财政风险。
(六)管理市级和中央、省、枣庄市驻滕有关单位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七)负责全市地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负责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
(八)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九)管理全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收缴、监管国有资本收益,制定落实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等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评价,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十)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措施,加强国有自然资源、城市公共资源等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提高政府资源性收益征缴水平和使用效益,加强土地收入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国资等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负责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全市巨观经济调控和综合经济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机关科室与所属单位一体化管理、公务员及参照管理人员混岗使用的管理方式。
办公室
负责机关及全系统日常政务、财务资产、接待会务、后勤保卫工作。
人教调研科
负责机关及全系统综合文秘(电子办公)、会务组织、调查研究、信息宣传、党组纪要、督查督办、信访稳定、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政策法规(行政複议)、政务公开(财政视窗),思想政治、组织人事、目标考核、劳资内审、乾教培训、效能作风,党建群团,老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预算(税政)科
负责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预算管理、税收政策、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国库收付中心(国库科)
负责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财政国库管理、银行帐户管理,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负责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综合科
负责重要财税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和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使用制度等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彩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行政政法科
负责行政、政法机关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及日常监督。
农业科
负责研究财政支农政策、参与新农村建设,负责农口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及日常监督。
经济建设(企业)科
负责研究制订财政投资政策、参与项目安排,负责管理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参与全市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国有企业租赁、拍卖、兼併、破产等政策研究落实,负责综合经济、城建管理、企业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及日常监督。
债务金融科
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管理、担保行业管理及争取上级债务减免缓政策工作。
社会保障科
参与社会保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负责社保口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及日常监督。
行政事业资产科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清产核资工作。
信息中心
负责计算机网路维护及信息技术工作,负责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历任局长

滕县解放后,1949年3月张作璇任县政府财政科科长,当时县政府驻地在党村。
1950年1月,滕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吕英为县财政科长。4月,县政府任命吕英兼任农业税科科长。
1952年4月,吕英任滕县财政局长。王大如任副局长。
1958年8月,吕英任财政局、税务局合併后的滕县财政局局长。副局长王大如续任,杜建华、张建举任副局长。
1959年11月,张建举任县财政局长,副局长杜建华。
1960年12月,会计辅导组併入财政局后,原组长季广亚任财政局副局长。
1962年1月,财税分设,城建局併入财政局后,张建举任财政局长,李清珍、陈守贞任副局长。
1963年4月,王保玉任财政局长,副局长张建举、李清珍、陈守贞。
1965年10月,张锦秀任财政局长,副局长李清珍、陈守贞。
1970年4月,刘巨才任滕县革命委员会财税金融组组长,赵崇教、丁凤启任副组长。
1971年9月,宋忍任恢复后的滕县财金局局长,赵崇教、席明礼任副局长。
1975年6月,张锦秀任财税局长,副局长赵崇教、席明礼、刘桂芝(女)。
1981年11月,赵崇教任财税局长,副局长刘桂芝(女,1984年3月任市审计局局长)、张子昂。
1985年6月,彭庆云任财政局长(1993年2月任副市长),副局长耿新(1995年起兼任收费局局长)、李春元(1991年起兼任国资局局长)。
1993年3月,吴进立任财政局长(1995年12月任枣庄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经理)。
1994年12月,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局长吴进立任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地税局长王新平为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兼地税分党组书记,财政局副局长耿新、蒋阳华(1992年8月任副局长,1994年起兼任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主任,1999年起兼任财政监督局局长,2000年调入市物价局)、卢庆志(1992年8月任国资局副局长,1995年5月兼任国资局局长)、孟宪纲(1994年11月任副局长,1998年11月调任城关镇镇长)和财政局纪检组长丁修水为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1995年12月,张武远任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11月,王宗慧任副局长、党组成员(先后兼任收费管理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1999年2月,屈凡河任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1年12月,孟宪纲任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3月起兼任升格后的国资局局长,2006年5月起兼任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宗慧、屈凡河(2002年6月起兼任农业税收徵收管理局局长)任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刘学军任副局长、党组成员,张开国任党组成员、财政监督局局长,徐亚任党组成员、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2002年10月调入市审计局)。2002年1月,国振灵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3年3月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2004年3月兼任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李延富任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1994年起任市财政局监察室主任)。2004年3月,张广启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同时兼任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2004年12月兼任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局长),马洪光任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3年3月起任国资局副局长,2004年3月起同时兼任市财政局监察室主任)。
2007年6月柴春国任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08年7月国振灵兼任滕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马洪光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体岩任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

服务理念

(一)坚持依法理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明确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财政职能,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政府採购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收入和管理支出,为企业营造宽鬆、公平的财税环境。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侵害企业及民众利益的行为。依法加强预算约束,确保教育、科技、农业等重点支出,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坚持科学理财。按照严谨、细緻、务实、稳妥的原则,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採购、财政投资评审、财政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及经营运作等公共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和“金财工程”建设,从制度上、网路技术上规範分配秩序和财政分配行为,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坚持公开理财。实行政务公开,凡不涉及党和政府秘密的财政政策、财税法规、财政职能範围、职能行使过程、职能运行结果等一律予以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和标準,以及其他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等均实行公示制度。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民众监督。
(四)坚持高效理财。实行限时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来办事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对来办事项手续不齐全的,一次讲明如何补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耐心解释清楚。需报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或办理;需报市领导机关决定的事项,按程式及时呈报办理。
(五)坚持民主理财。制定和出台重大政策时,採取实地调研、组织论证、召开座谈会、登门徵求意见、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广泛徵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财政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充分反映社会和民众对财政工作的要求。
(六)坚持文明理财。开展文明办公、文明视窗创建活动。对税费改革、涉农补贴、社会保障、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办理会计类证件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民众比较关注的改革和有关业务工作,及时提供政策谘询和技术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凡属职责内的工作,首办责任人要热情接待、依法办理、不推不拖;不属职责内的事项,要积极受理,并及时转告有关责任人和相关科室,不能一推了之。对前来办事人员,礼貌相待,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提高服务水平。
(七)坚持廉洁理财。积极贯彻“廉洁、阳光、节约”的要求,加强“阳光财政”和“节约型财政”建设,严格遵守党政干部廉洁自律规则,秉公执法,严禁在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严禁接受有碍公务的馈赠、宴请和消费等。对违诺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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