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满洲国国旗
伪满洲国国旗是以1928年以前的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国旗(五色旗)为基础,于1932年作成。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伪满洲国国旗
- 类别:民用旗,政府旗
- 比例:2:3
- 颁布时间:1932年
设计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伪满洲国政府发布了《国旗制度布告》,规定“伪满洲国国旗”由五色组成,旗地为黄色,左上角分别为红、蓝、白、黑的四色横条,各占四分之一,横纵比例为3:2。
1933年(大同二年)2月24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发布了第三号布告《对国旗意义的解释档案》,将国旗的含义解释如下:蓝色代表东方,红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黄色则代表中央,象徵中央统御四方,其色彩来自社稷中的五色土。
根据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发布的《满洲国国旗考》中的解释,黄色象徵五行中的土,象徵统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红色象徵火,代表热情和勇敢;蓝色象徵木,代表青春和神圣;白色象徵金,代表纯洁和正义;黑色象徵水,代表意志和决心。
同时,黄色、红色、蓝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别代表满洲族、大和族、汉族、蒙古族和朝鲜族,象徵着五族协和,四个民族在满族的统治下携手建设“满洲国”。
其他旗帜
军旗/海军旗
1932年(大同元年)4月25日伪“满洲国海军”第三号令《满洲国海军旗式》制定了海军旗。规定舰首旗和船旗使用和国旗相同的设计,1935年(康德2年)3月7日发布《海军旗章令》以及《大同元年军令第叄号满洲国海军旗式废止档案》对海军旗进行了重新规定,将海军旗统一为上半部分红蓝白黑四色,下半部分黄色,与军旗相同样式。

军旗/海军旗
“海军”衔别旗
“海军大臣”旗帜
“海军上将”舰旗
“海军中将”舰旗
“海军少将”舰旗
“海军準将”舰旗
“海军中校”舰旗
“水上警察”旗
“水上警察”旗
“民船管理局局长”旗
“民船管理局警长”旗
“水警警长”旗
“在舰高级警长”旗
海防、邮政旗
“海运办公室”旗帜
“海运护航船”旗帜
“海岸巡防队”旗帜
伪邮政总局旗帜
伪“皇帝”旗
伪“满洲国皇帝”私人旗
政治组织
伪“满洲国协和会”会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