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
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由香港蒙特梭利教育集团发起,联合亚洲地区多家教育机构及一群热爱蒙特梭利教育的人士于2015年注册经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批准成立协会组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
- 外文名:Asia Montessori Education Association
教育协会
“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Asia Montessori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MEA)。

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由香港蒙特梭利教育集团发起,联合亚洲地区多家教育机构及一群热爱蒙特梭利教育的人士于2015年注册经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批准成立协会组织。
协会使命
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使命:为亚洲地区孩子提供最好的老师候选人,他们可以支持每个孩子的需要。教师候选人将探讨如何运用必要的工具可以促进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同时提供"动手"的经验,鼓励孩子发现和发展终身学习的热爱和热情。
协会宗旨
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宗旨:以研究和推广蒙特梭利教育理念为,注重培养亚洲地区蒙特梭利教师,提升蒙特梭利教师的专业水平。培养教师候选人怎样去了解和探索孩子童年的秘密,帮助他们获得洞察儿童发展的本性,学会灵活使用蒙特梭利模型的教材,演示如何尊重孩子的“内在的需要”作为原则来有效提升我们的幼儿教育。
协会目标
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的目标:是提供机会和资源给教师候选人来获得必要的知识和实践经验,以继续教育成为蒙特梭利合格教师的职业生涯。
协会愿景
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愿景:以继续尊重儿童心里为核心目为蒙特梭利理念 对教师后选人提供有关儿童需要知识和实用技能,为今后的蒙特梭利教师提供高品质教学。搭建一个亚洲地区蒙特梭利教师相互交流的平台,将亚洲地区传统文化融入蒙特梭利教育,打造出适合亚洲地区的蒙特梭利教育体系,有传承有创新,让蒙特梭利教育更好的为亚洲地区的孩子服务。
协会章程
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亚洲蒙特梭利教育协会"(AsiaMontessoriEducati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MEA)。
第二条 AMEA依法按照中国特区政府法律设立。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教育企业、蒙特梭利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国际性非盈利行业组织。
本会系国际性的蒙特梭利教育从业者组织,立足全球,服务亚洲。
第四条AMEA注册地——中国香港。
第五条AMEA以中国香港为立足点,致力于将蒙特梭利教育在亚洲普及传承。
第六条协会使命:
为亚洲地区孩子提供最好的老师候选人,他们可以支持每个孩子的需要。教师候选人将探讨如何运用必要的工具可以促进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同时提供"动手"的经验,鼓励孩子发现和发展终身学习的热爱和热情。
第七条协会宗旨:
以研究和推广蒙特梭利教育理念为,并引导蒙特梭利教育法的本土化推广,注重培养亚洲地区蒙特梭利教师,提升蒙特梭利教师的专业水平。培养教师候选人怎样去了解和探索孩子童年的秘密,帮助他们获得洞察儿童发展的本性,学会灵活使用蒙特梭利模型的教材,演示如何尊重孩子的“内在的需要”作为原则来有效提升我们的幼儿教育。
第八条协会目标:
提供机会和资源给教师候选人来获得必要的知识和实践经验,以继续教育成为蒙特梭利合格教师的职业生涯。
第九条协会愿景:
以继续尊重儿童心理为核心目的蒙特梭利理念 对教师后选人提供有关儿童需要知识和实用技能,为今后的蒙特梭利教师提供高品质教学。搭建一个亚洲地区蒙特梭利教师相互交流的平台,将亚洲地区传统文化融入蒙特梭利教育,打造出适合亚洲地区的蒙特梭利教育体系,有传承有创新,让蒙特梭利教育更好的为亚洲地区的孩子服务。
第十条 本协会的联络处,分别设于中国香港,中国上海,中国台北,韩国首尔,日本东京,俄罗斯莫斯科。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作用;
第二条开展蒙特梭利教育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第三条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第四条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承办政府部门委託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构成】
本协会会员包括机构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第一条机构会员
企业会员(师资培训、幼儿教育中心、幼教园所、教学用品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和相关企业;
第二条个人会员
是指从事蒙特梭利教育工作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荣誉会员具有幼教或者蒙特梭利领域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四章 会费标準】
机构会员:凡从事与蒙特梭利教育相关的企业机构均可加入,机构年会费为人民币五千八百元;其他国家企业年会费为:1000美元。
个人会员:具有AMI AMS 或者经协会认可其它机构培训证书及蒙特梭利教师
个人会费:560元人民币 非中国籍:90美元
第三条入会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在幼教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範,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託的工作;
(四)及时準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达3个月,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研究决定其它有关重要工作。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理事的,由理事原所在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採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信蒙特梭利教学理念;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相关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章 终止程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