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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木业商会

北京市木业商会

北京市木业商会

北京市木业商会成立于2008年,是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注册后在北京福建木业家具商会的基础上挂牌成立的。

商会自成立以来,在全国工商联、北京市工商联等政府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全体会员的热心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商会会员从创会初期的100多家发展至现在的1400多家,从业人员20多万人,占据了北京木材(含进口名贵木材)销售流通的九成以上的市场份额、古典红木家具及木製品五成以上的市场份额,几乎涵盖了所有在京木材贸易、古典名贵红木家具、木製品(木门、楼梯、木地板、木别墅、精品木雕、工艺品等)龙头企业,年营业总额2000多亿元,每年为北京市贡献税收30多亿元,提供了上万个就业岗位,具有较高的行业和社会影响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关注,多次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肯定和表彰。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木业商会
  • 成立时间:2008年
  • 成立地点:北京市
  • 年营业总额:2000多亿元

商会简介

商会以“团结、服务、创新、发展”为宗旨,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成立以来多次组织考察,帮助会员企业寻找投资商机;搭建交流平台,举办丰富多彩的会务活动;组织培训讲座,为会员企业提供学习的平台。此外,商会还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融资平台,已经与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中融诚担保公司、硕天通淼担保公司、海科金担保公司、中关村担保公司等金融担保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助力会员企业在北京实现更大的发展。
商会以“诚信、守信、精品、人品”为目标,力争把商会发展成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的公益组织,期望通过对行业资源的整合,提升在京木业、家具企业的团队竞争力,促进在京木业家具行业的整体发展,协调和规範京城木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商会积极引导会员企业投身于社会各项公益慈善事业,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据不完全统计,两年来在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青少年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家乡建设、植树造林等方面累计捐款已超过8亿元人民币,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讚誉。
商会成立至今,在提供多渠道融资平台、促进会员企业规範与发展、加强企业间联繫、沟通企业与政府间关係、协调企业间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等方面已取得显着成绩,今后将进一步提升服务力度,依託商会大平台,达成“资源共享、相互帮助、互通有无、协作发展”的愿景,团结带动在京木业家具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共同推进产业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实现木业、家具产业更大的繁荣。
众志成城,构建商会大平台,开创商会新局面!

商会创新工作基本情况介绍

北京市木业商会现有会员企业1400多家,从业人员20多万人,占据了北京木材(含进口名贵木材)销售流通的九成以上的市场份额、古典红木家具及木製品五成以上的市场份额,几乎涵盖了所有在京木材贸易、古典名贵红木家具、木製品(木门、楼梯、木地板、木别墅、精品木雕、工艺品等)龙头企业,年营业总额2000多亿元,每年为北京市贡献税收30多亿元,提供了上万个就业岗位,具有较高的行业和社会影响力。此外,商会会员企业立足木业行业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战略,投资範围涉及红木家具、建材市场开发、投资、地产、能源、文化、医疗、物流、金融、进出口贸易、高科技产业等20多个业态。
商会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自身行业特色,积极整合行业资源,在促进行业规範发展、帮助会员企业发展、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创新尝试。2012年9月,全国工商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黄小祥,带领在京参加“全国工商联商会建设座谈会”的各省、市工商联(商会)领导代表90多人,莅临木业商会考察指导工作。2013年3月,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工商联主席程红到木业商会调研基层行业商会组织建设情况,均对商会创新服务工作给予高度评价。3月底,商会被全国工商联授予“全国十佳服务典範”荣誉称号。10月,商会凭藉促进红木产业发展的功绩,荣获“中国红木行业发展功勋奖”。
北京市木业商会
1、参与制定行业标準,推动木业行业进入标準化新时代。
2010年以来,商会充分发挥行业资源优势,协助国家林业局、中国林科院等政府部门,并联合中国木材与木製品流通协会共同发起、参与中国木材行业标準、《红木商用名称》和《红木製品的等级》“两个标準”的制定。两个行业标準的制定和实施,将摒弃和杜绝我国木材(红木製品)领域内的欺诈行为和混乱局面,全面规範木材进出口和生产流通秩序,提升木材(红木製品)行业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木材(红木製品)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我国木材市场的健康发展。
2、参与木製家具企业反倾销诉讼,维护木业家具企业合法权益。
2011年,针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木製家具企业提出的反倾销诉讼,商会第一时间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应诉,并积极配合国家政府部门参与举证、取证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掌握我国木製家具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详实资料,确保我方有理、有据、有节地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经过三个多月的积极努力,最终赢得了诉讼,保障了我国木业家具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3、积极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服务会员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商会自成立以来,以“团结、服务、创新、发展”为宗旨,积极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努力破解会员企业融资难题。截至目前,商会共推荐会员企业融资近30亿元,另有近10亿元正在审批当中,300多家会员企业受益。此外,另有多家银行给予商会200多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会员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企业提供了资金保证。
4、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彰显非公企业社会责任。
商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引导、发动会员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商会会员已在抗震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光彩事业、青少年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家乡建设、植树造林等方面累计捐款近8亿元。其中,“松柏工程奖助学金”项目和“木业商会光彩林”项目,已成为商会固定机制的公益慈善项目,以其持续性、创新性在社会上影响深远。
此外,木业商会在服务会企发展、加强机制建设、打造商会品牌、加强党团建设、服务首都建设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称讚。今后,木业商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央16号档案和市委17号档案要求,按照市工商联的档案和领导指示精神,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深入挖掘行业发展潜力,努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木业总部基地”,将商会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行业商会,积极推动木业家具行业在北京、乃至全国的大发展。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北京市木业商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Timber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北京市木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由在北京从事木业、家具或相关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体及相关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合作、服务、求实、创新、发展”,即团结全体会员,相互精诚合作,竭诚提供服务,努力创新求实,积极开拓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桥樑纽带作用,团结、帮助、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企业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促进中国木业行业现代化水平,提升会员企业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为在京从事木业、家具及相关行业企业的规範与发展做出贡献;构建和谐商会大平台,尽心竭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各项地方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努力促进北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商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五条 商会的业务範围:
(一)参与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的调研、制订;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範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成立名贵木材专家鉴定委员会,主持和参与制定有关国家和行业标準,主持行业评优评奖活动;
(三)举办各类展览会、博览会,鼓励引导广大会员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参与国际合作,帮助会员实现二次创业,实现产业升级、稳健、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会员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以诚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各类培训工作,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协助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参与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工作;
(五)广泛联繫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有关社团组织、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等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密切联繫包括北京市在内的全国各省市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行业商会、兄弟商会,引导和带领会员企业寻找商机,对接项目,实现会员的共同发展;
(七)发挥商会投融资服务职能,积极对接国内外金融机构,创新商会投融资机制,为会员搭建适合发展的投融资服务平台;
(八)发挥商会信息整合和法律维权职能,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谘询服务和有关商务合作机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商会的会员种类:
企业会员:从事木业、家具和相关行业为主的企业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木业、家具及相关行业的骨干企业、组织或个人;
(四)在木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特殊情况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会长候选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执行专职聘用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服务意识;
(六)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秘书长离职后须配合完成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工作;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遵照北京市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商会发展实际,本商会会长、监事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长任期届满后自动成为商会的荣誉会长,创始会长任期届满后自动成为商会的终身荣誉会长。
新一届商会会长侯选人由当届在任会长提名产生。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审批商会日常财务支出;
(五)提名聘请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商会日常开支计画,参与商会重大开支的决策;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商会设监事会,由九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範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商会成员违反商会纪律,损害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包括: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网站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式
第三十九条 商会完成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5日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秘书处

北京市木业商会秘书处是商会执行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画,落实常务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精神,承担商会日常事务各项工作。
一、执行秘书长工作职责
1、主持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3、 拟定并实施商会秘书处部门机构的设定方案。
4、 制定和组织实施商会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
5、 制定并组织实施商会日常开支计画,参与商会重大开支的决策。
6、 聘任或解聘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7、 贯彻落实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行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1、在会长、执行秘书长领导、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负责协助处理商会秘书处日常各项事务工作;
2、协助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和年度工作计画;
3、协助拟定秘书处部门设定方案; 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4、协助秘书处团队建设;
5、主持综合部、党群信息工作部工作。
三、执行秘书长助理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撰写商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年度工作计画,策划各项会务活动;
2、负责把关商会各项档案、文字材料、刊物简报;
3、主持商会宣传部工作。
四、综合部工作职责
1、负责商会来宾接待、商会对外党政军各级领导和专家顾问联络,协调同港澳台和国外工商社团、工商界代表联繫,促进合作交流;负责联络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开展兄弟商会联络交流、负责秘书处内部及会企人才招聘、推荐;
2、负责商会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秘书处机制建设,秘书处工作会议通知、安排,秘书处人事档案,办公室内务整理,规範;
3、负责商会办公用品、礼品採购,管理商会资产、库管,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画,协助收取会费,做好会费的收支情况统计,编写月、季、年会费使用情况报告,搞好核算、出纳、建好帐目;落实监事会会议召开;
4、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周工作报表收集、汇总,专职工作人员考勤登记,绩效考评;值班及卫生安排;做好人员工资、福利、保险;
5、负责商会注册、年检、变更及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发票申请。
五、宣传部工作职责
1、负责商会外来传真、档案、材料、报刊、简讯收集、整理、分发;贺电起草;商会网站日常更新、建设、维护策划广告招商,做好刊报寄发;
2、负责商会发展规划目标及年度计画、工作总结、商会领导讲话稿及调研报告等重要文稿起草,商会档案编号、登记、会稿;负责协助会员企业策划、指导宣传活动;
3、负责商会会议记录、纪要,大事记,会务活动拍摄;会员企业採访,商会品牌建设方案制定、宣传,建立专兼职通讯员队伍,与有关媒体单位联繫,做好对外宣传报导。
4、负责大会活动招商方案拟制及执行。
六、融资部工作职责
1、负责商会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部门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负责推荐会员企业到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帮助沟通促成建立三个会员企业以上联保体;
3、负责与银行机构协调召开各商会融资贷款业务座谈会,跟蹤落实会员企业联保联贷及个人抵押贷款情况,发布每月融资贷款数额情况;
4、负责沟通协调银企关係,联络各银行代办信用卡等业务;
5、负责协助寄送刊报(金融、担保机构)。
七、会员部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发展会员方案,联繫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建立会员资料库、档案、匾证製作、管理、送发,名片製作、保管,收集、编印会员通讯录、会员服务手册;
2、组织策划发展讲座培训、沙龙论坛、联谊交流等各项会务活动;
3、负责落实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会企活动;负责轮值会长安排、值班记录,会员接洽;
4、负责与律师联繫为会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帮助解决会员诉求,协调关係、排忧解难。
八、项目推介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商会与会员企业、会外企业商务合作;
2、负责协调同外地、港澳台和国内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代表人士的联繫,促进经贸合作;
3、负责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投资考察、招商洽谈、项目推介、展览展销,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库。
九、党群信息工作部职责
1、负责商会党支部日常事务,工作计画、方案、总结;
2、联络北京市社会工委、朝阳区委组织部、区非公经济工委,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发展党员会员,指导会员企业探索非公党建工作。
十、法律维权部工作职责:
负责作好会员企业法律谘询、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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