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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在1989.02.21由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 颁布时间:1989.02.21
  • 实施时间:1989.02.2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示字第4号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兹提出以下意见:汤真发出生3天后即被汤德恩、田桂香夫妇收养。汤德恩病故后,生父刘福成娶养母田桂香为妾,共同抚育汤真发9年。1953年刘福成与田桂香离婚,此后其养母又与勾天益再婚,汤真发随勾天益夫妇共同生活至成年。汤真发始终未与养母田桂香解除收养关係,汤真发与生父刘福成的生父子关係不能视为自然恢复,有抚养教育关係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係亦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鑒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汤真发与刘福成之间权利义务关係如何认定,该遗产如何具体处理,请你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酌定。关于逮捕汤真发等问题,因涉及刑事,务请你院慎重从事,以防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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