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摄影摄像及採访器材等设备进出境管理规定
《专业摄影摄像及採访器材等设备进出境管理规定》内容摘自原《中国海关通关指南》一书,《中国海关通关实务》(2014年版)在原《中国海关通关指南》的基础上,更新至“第一篇通关实务第十三章进出境特定物品通关第三节专业摄影摄像及採访器材等设备进出境通关管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专业摄影摄像及採访器材等设备进出境管理规定
- 内容来源:《中国海关通关指南》
- 规定範围:境外记者和广播电视从业人员两者
- 更新情况:更新为《中国海关通关实务》
境外记者
对境外记者的管理规定
根据境外新闻机构和记者的入境时限、目的、携带器材的不同,海关对境外新闻机构和记者的监管,主要分为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採访记者、香港和澳门记者、台湾记者,以及携带特殊管理的採访器材(设备)的记者。
(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採访器材的进出境管理规定
1.外国常驻新棚机构及常驻记者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常驻记者所用採访器材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以下简称《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2.外国短期採访记者
(l)国宾团随行记者
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国宾团随行记者所用採访器材暂时进境时,须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及器材清单,以供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国宾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及时将採访器材复运出境。
(2)短期进境能提供保函的记者
①进境手续
记者携带採访器材进境时,应选择“申报通道”,填写申报单,出示记者J-2签证,提交经海关认可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的单位或经海关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器材清单,以供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记者应将收到的海关关封妥善保管,凭以办理採访器材复运出境手续。
②出境手续
记者出境时,应当向出境地海关出具进境地海关关封。
当记者将从同一日岸出境,在出境地海关验核并确认採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在原保函上批注签章,由海关收存办理后续核销手续。
当记者将从异地出境时,在出境地海关验核并确认採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在原保函上批注签章,并封入关封交还给记者(或出具保函的单位),以供其到原进境地海关办理保函核销手续。
(3)短期进境且无法提供保函的记者
记者本人可自行向海关提供相关单证,办理缴纳保证金暂时进境手续,以及採访器材全部复运出境后办理保证金提取手续。具体如下:
①进境手续
第一,记者携带採访器材进境时,应选择“申报通道”,填写申报单,向海关出示记者J-2签证,并提交器材清单,以供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记者应同时声明是否会从异地出境。
第二,记者应当按照海关开具的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上的(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金额,缴纳保证金(人民币现金)。
第三,如记者从同一口岸出境,则在办结完入境通关手续后,应妥善保管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和保证金收据联,以备出境时办理相关手续。如记者从异地出境,则需向进境地海关领取并填写记者採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连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保证金收据联和出境地海关工作日联繫电话及传真号码一併妥善保存,以备出境时办理相关手续。
②出境手续及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一,记者应在出境4天前将申请书和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收据联传真至出境地海关并确认,提出採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
第二,记者携带採访器材出境时,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
第三,出境地海关验核并确认进境採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退还与原收取数额等额的人民币现金或现金支票。
记者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向出境地海关提出採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或者提交单据不全的,J海关不予办理採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手续。
3.携带特殊管理的採访器材(设备)的记者
因採访报导需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记者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档案。
(二)香港和澳门记者採访器材的进出境管理规定
1.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所用採访器材进出境时,海关按照《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详见第十四章第二节“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公用物品、自用物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2.临时来内地採访大型会议、活动等或者内地单位邀请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採访器材进境时,须向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省部级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出具的担保函、採访器材清单,并出示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採访证”。
採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採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核销手续。
3.其他临时来内地採访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採访器材进境时,须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港澳记者採访证、採访器材清单,并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採访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採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海关对香港、澳门记者的异地退还保证金手续比照外国短期记者的相关规定办理。
4.因採访报导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在办理採访器材进境手续时,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档案。
(三)台湾记者採访器材的进出境管理规定
1.来大陆採访的台湾记者携带採访器材进境时,须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担保函及採访器材清单。
採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採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核销手续。
2.因採访报导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档案。
广电人员
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概念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是指广播电视机构製作节目的製片公司或其他人员。
(二)通关管理规定
1.境外摄影队所携带摄影、录像器材,海关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事司或港澳台办的批件、摄影器材放行通知单,接待单位出具保函或保证金后,办理暂时免税放行手续。
2.赴上海、广东进行广播电视採访拍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报广电总局备案。
3.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携带摄製电视节目用的摄影录像器材入境,海关凭广播电影电视部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批准档案、器材清单和该部出具的复运出境的保函,按物品清单暂时免税放行,必要时可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4.拍摄活动结束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器材复运出境,并办理担保函核销或保证金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