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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选择权

生育选择权

生育选择权是指父母一方或在婚姻关係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生育男性或女性后代,是否生育先天性不健康的后代等。
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第一次承认了生育权是一项人权。随着因计画生育的开展和产前检查纠纷时有发生等情况,生育选择权已经成为一个热门法律概念。尤其在堕胎等问题上,男性与女性的生育选择权纠纷也日趋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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