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枫溪区城乡困难民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潮州市枫溪区城乡困难民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解决我区城乡困难民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民众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潮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潮府办〔201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民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民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民众临时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範高效。规範程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二章临时救助的对象及程式分类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繫),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局联繫市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五条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式分为一般程式和紧急程式。
第六条一般临时救助程式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紧急临时救助程式。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生活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繫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式
第八条具有枫溪区户籍或持有枫溪区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和居住满半年以上)居民家庭或个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所属村(居)委会向办事处提出临时生活救助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包括:
(一)填写《枫溪区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救助金额较小的,填写《枫溪区临时生活(小额)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填写《临时生活救助承诺书》。
(三)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複印件(原件查验),或居住证明;申请人属低保户、残疾人或失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查原件留複印件)。
(五)委託申请的,应提供《委託书》原件以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複印件(原件查验)。
(六)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非本区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向救助管理站申请;区民政局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九条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式
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视情况组织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情况在所属村(居)委会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按一般程式获得临时生活救助的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二)紧急程式
符合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情况属实的均可直接受理,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为期1年公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能力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且责任人有能力支付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区管委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临时生活救助标準和方式
第十一条临时生活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一)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民政局将临时生活救助金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如救助对象没有个人银行账号,区民政局将临时救助金划入到救助对象所属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支付给救助对象(办理签领手续)。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区民政局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第十二条个人临时救助标準,原则上不低于我区2个月不高于4个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救助标準计。
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我区2个月但不低于1个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
第五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应将城乡困难民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按我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準安排城乡困难民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区财政应最佳化财政支出结构,可採取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的方式,用于我区困难民众临时生活救助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的,可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的支出。
第十五条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民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託、承包、採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重点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城乡困难民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进行检查,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兑、挪用、套取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範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区民政局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範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