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汽车强制保险法
《澳门汽车强制保险法》 (第57/94/M号法令) 1994年11月28日澳门总督颁布,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澳门地区于1983年7月9日曾颁布过第7/83/M号法律,订定了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和配合1993年4月28日颁布的澳门《道路法典》的责施,澳门总督下令颁布《澳门汽车强制保险法》。该法令共有6章48条。内容包括:第一章强制保险,规定强制保险的範围、主体、保护对象和保险最低额;第二章保险契约,规定了保险契约的订立,契约承诺的特别条件,对汽车的检验,投保人死亡,受重投保及保险公司的求偿权等;第三章保险的证明档案;第四章汽车保障基金;第五章罚则;第六章因强制保险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诉讼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