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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局,是一个政府部门。主要只能是确保社会房屋措施、方案及工作之执行, 以及协助及支援楼宇共同部份的管理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局
  • 外文名: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Housing Bureau
  • 上级监督:运输工务司
  • 性质 :公务法人
  • 局长:谭光民

简介

监督 : 运输工务司
职能 : 确保社会房屋措施、方案及工作之执行, 以及协助及支援楼宇共同部份的管理工作。
性质 : 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的公务法人
局长 : 谭光民
副局长 : 郭惠

职责

(一)协助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房屋政策;
(二)执行有关社会房屋的措施、方案及工作;
(三)促进研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住屋情况,以评估住屋的需要及寻求满足需要的方式;
(四)对由行政当局直接发展或按房屋发展契约以资助方式发展的社会房屋应遵守的技术标準作出研究及建议;
(五)协助行政当局以直接发展制度或以其她发展方式兴建社会房屋;
(六)对制定或修订规範公共房屋及楼宇管理的法律档案作出研究及建议;
(七)管理属房屋局财产的住屋及其她部门拨作社会房屋用途的单位;
(八)对属房屋局财产的住屋进行重建的工作;
(九)对按份层所有权制度建造的楼宇共同部份的管理作出技术协调及辅助;
(十)鼓励及协助履行适用于楼宇共同部份的法例及规範所规定的义务;
(十一)对举办楼宇管理的培训活动作出建议及协助;
(十二)对有利于楼宇管理的辅助措施作出研究及建议;
(十三)建立有关楼宇管理的资料库;
(十四)组织并举行以房屋发展契约制度批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土地的公开竞投,以及直接磋商以该制度批给土地的条件,尤其是有关的回报,但仅以认为适宜免除公开竞投的情况为限;
(十五)对私人所提交的以房屋发展契约制度利用其拥有的土地的方案进行磋商;
(十六)在承批人有义务重新安置经济状况薄弱的家团情况下批给土地时,确定作为回报并作重新安置用途的单位数目;
(十七)对磋商承批人有义务处理迁出事宜的土地的批给作出跟进,以及跟进并监察其后的重新安置工作;
(十八)自行或与其她公共实体合作,确保对木屋的监察、控制及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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