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为了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民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 通过时间:1993年6月29日
- 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27日
- 第二次修订:2012年3月20日
办法全文
(1993年6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3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1年6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3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坚持为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人大代表和人民民众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大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办。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準绳;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不包办代替;
(五)监督与支持相结合,预防和纠正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範围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众来信来访的範围: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作决定和命令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五)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七)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範围内的其它事项;
(八)上级批转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受理及转办程式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对来信来访按以下程式受理、转办:
(一)对人民民众的日常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涉案内容和管辖範围分别转交市级有关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以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调查处理;
(二)对各级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信访工作信息员的来信来访,先由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后,提出处理建议,然后呈送分管负责人审定后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转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
(四)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并提出处理建议,送分管领导审定后,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理的属于其工作职责範围内的信访案件,按下列程式处理:
(一)各专门委员会受理的日常信访案件,由委员会工作室负责登记,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送委员会主任阅批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统一转办;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收集登记后,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阅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送审上报;
(三)涉及到市人大常委会几个专门委员会的信访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并确定牵头单位负责对案件的调查、督办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驻会成员公开接访案件处理、转办程式:
(一)每月十日为市人大常委会驻会成员公开接访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驻会成员轮流公开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民众的来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信访部门派人参加;
(二)信访工作人员对来访者按来访先后顺序登记编号,并与来访人员进行初谈,填写来访登记表,了解案情,提出处理建议,然后送接访领导接待;
(三)领导接访完毕后,由信访工作机构将接访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填写《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公开接访案件转办目录》,提出转办建议,呈送接访领导审定;
(四)接访领导审阅后,由信访工作机构按接访领导批示意见进行转办;
(五)由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对各承办单位的督办情况,形成《公开接访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呈送接访领导审阅。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并负责答覆信访人。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并实行信访回执制度,对来访者签发转办回执,以便于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繫,减轻信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範围以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归口办理的原则,转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章 督办程式及方式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信访案件作为重要案件进行督办: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人大信访工作信息员反映的重要信访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驻会成员公开接访受理的重要信访案件;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重点案件。
第十二条 督办工作遵循以下程式:
(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所列案件进行登记,起草督办函;
(二)督办函及信访人的书面材料一律以挂号信的形式转承办单位办理,并填写《督办案件发文登记簿》,以备存查;
(三)除个别案情紧急、转办时有明确办理期限外,承办单位应在收到督办函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答覆信访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四)承办单位对个别案情複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期办结的,承办单位需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进度或提出延期结案申请;
(五)承办单位结案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案报告应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一式5份报市人大常委会;
2、结案报告要注明市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及信访人意见;
3、结案报告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内容要有针对性,着重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答覆或解释。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
1、信访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和结果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定性準确,适用法律得当的;
3、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承办单位的结案报告审阅后无意见的;
4、上级机关经审查后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处理意见或发回下级机关重新处理的。
第十三条 督办方式:
(一)限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紧急信访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一般督办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
(二)逾期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逾期没有报结案报告或进度报告的承办单位,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进行督办,经督办十日之内仍无结果的,予以通报。对通报之后,仍无结果的,由办事机构约请其分管负责人做专题汇报,并限期办结。
(三)报告审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对承办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建议,送有关领导阅批,必要时可先请法律谘询小组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再呈送有关领导审阅。经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承办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查并限期重新报告。
(四)定期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责成承办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信访工作机构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回答主任会议或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问题。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特定问题的办理情况,可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五)协调调度。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信访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明的案件进行协调,对疑难、複杂、长时间不能结案的案件进行调度。
(六)抽查回访。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信访案件抽查回访制度,不定期的对转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徵求信访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并对回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在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并提出建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后作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工作职责及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众来信来访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接待和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众的来信来访;
(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批示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公开接访的组织服务工作和案件处理工作;
(四)承办和催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信访信息,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六)联繫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的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众来信来访的基本要求:
(一)重点督办案件,要做到件件有结果;
(二)对人大代表和人民民众的来信来访,要件件有交待;
(三)市人大常委会驻会成员实行定期公开接访制度,对代表和民众其他时间反映的重大问题可以随时接访或约访;
(四)市人大常委会驻会成员应及时阅批直接收到或办事机构呈送的来信以及有关送审材料;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有关办事机构提交的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或处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接待来访要热情、耐心、细緻、认真,做到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对受理範围内的信访案件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处理、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案件实行迴避制度。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十八条 来信来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无理取闹、不听劝告、长期滞留,妨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对处理恰当的信访问题,信访人经反覆耐心说服教育仍无理纠缠的;
(三)侮辱、威胁、伤害、打击报覆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六)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对来访的精神病患者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严加监护。监护有困难或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配合送精神病医院治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