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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规则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委员会是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具体承办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
第四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範围内的重要事项应当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委员会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根据需要,经主任委员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委员会会议。
因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无法举行委员会会议,可以召开书面会议,听取委员审议意见。
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由主任委员委託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会议议程,由法工委负责拟定,提请主任委员审定。
第九条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法工委应当在委员会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以及相关材料送达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请假,可以提供书面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当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为一人一票,可以採用无计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立法谘询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由主任委员委託的副主任委员召集。
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法工委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委员会工作会议主要研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
第十五条委员会可以召集有关机关、部门负责人举行工作联繫会议,商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採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其他重要档案,经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或者主任委员委託副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一般日常公文,由法工委起草后,送主任委员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审定签发;属于以常委会或者办公室名义发出、由委员会承办的档案,按常委会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对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由法工委先行研究,提出意见后送主任委员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审阅。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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