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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瀋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瀋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类别:办法
  • 地点:瀋阳市
  • 施行时间:2009年1月1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契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其委託,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分包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安全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在专业工程分包活动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发包人,专业承包企业是分包工程承包人。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在劳务作业分包活动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承包人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製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活动,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瀋阳建设工程信息网应当及时发布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有关信息,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企业服务。

契约管理

第六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契约,并按照契约约定的施工範围、工程量履行义务。契约文本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示範文本。
第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契约。分包契约应当明确约定分包工程名称、承包範围、契约价款、工期、质量标準、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契约和签订分包契约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契约文本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契约内容发生价格、工期、支付方式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签订变更协定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九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上设立契约管理人员,负责契约档案管理和工程量结算,契约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契约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管理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範围内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十二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契约中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建设单位的认可;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
第十三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义务: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分包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考核评定;
(三)负责提供施工条件,及时结算工程款和劳务工资,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工资发放进行监督;
(四)负责施工契约和分包契约的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承包人义务:
(一)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接受分包工程发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
(二)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
第十五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与招标档案相符,其中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技术员、项目工长、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水暖和电气技术负责人应当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契约和社会保险关係的人员。
工程监理人员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未履行施工总承包契约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採购的;
(四)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使用自行购置或租赁的塔吊、升降机等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五)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六)分包工程发包人虽然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其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是与本单位没有合法劳动和社会保险关係的人员的;
(七)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八)施工总承包契约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九)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契约的或者未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的;
(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承包契约的;
(十一)在施工总承包契约中已经明确由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契约的;
(十二)建设单位虽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契约,但直接与其结算工程款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劳务用工管理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和与其建立劳动关係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契约。劳动契约中应当对劳动契约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契约的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约定。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在技术岗位作业的劳务人员,应当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係的劳动者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剋扣或者拖欠劳务人员的工资。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职能予以处罚: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未签订契约、签订契约后未备案或者契约变更后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分包工程发包人未在工程项目上设立契约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分包工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契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在施工分包活动中,有本办法规定所列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之一的,处工程契约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工程契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契约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按上述有关条款处罚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建筑业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複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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