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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民政局

泸溪县民政局

泸溪县民政局地处3l9国道路58号,有干部职员37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泸溪县民政局
  • 地点:泸溪县
  • 干部职工:37人
  • 离退休人员:8人

机构概况

泸溪县民政局地处319国道旁,现为白沙镇3l9国道路58号,机关院内花红草绿,环境清幽。全局共有干部职工37人,其中局机关工作人员29人(含局属事业单位17人),离退休人员8人。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计财股、优抚安置办、救灾救济股、基政和社区办、社会事务股等6个职能股室,县老龄办挂靠民政局管理,归口管理低保中心、殡葬服务中心2个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团结务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城市低保、福利彩票、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安置、自身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显着的成绩。
在新的形势下,民政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对我们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的要求,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有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泸溪的民政事业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档案起草、会务组织、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负责信息、宣传、计画生育、收发、信访、民政执法监督指导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参与本局工作决策,负责本局机构
设定、人员编制、人事任免、奖惩和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业务:草拟本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培训计画,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计财股工作职责
负责民政会计、统计、出纳业务,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和规章:负责编报财务、统计报表,编制民政事业费预、结算,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管理核查工作。
(三)优抚安置办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和法规;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工作,指导和检查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办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负责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负责管理复退军人档案;负责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法规政策;开展“双拥”工作宣传教育;开展军地工作联繫,推动军地共建活动;承办县“双拥办”的日常事务;编报双拥工作规划,总结双拥工作,指导基层开展双拥活动。
(四)救灾救济股工作职责
负责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查灾核灾和上报全县灾情;组织协调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拟订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接收救灾款物捐赠;负责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工作业务;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负责检查监督救灾款和各类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慈善救助活动。
(五)社会事务股工作职责
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关于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的落实;负责婚姻登记服务工作,指导调处违法婚姻,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开展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负责国内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殡葬事业单位开展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区划地名股工作职责
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民众自治,推进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拟订社区建设规划,指导城镇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及地名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镇、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组织设定地名标誌和管理地名档案,负责县镇级边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争议并仲裁。
(七)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性社团和县内组织的跨县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上级政府委託的在本县的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审工作;指导社团组织依法活动,查处违法社团的不法行为和非法的社团组织;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等工作,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责和依法办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法行为。
(八)县低保中心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湖南省城市低保条例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湖南省城市低保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低保审批、发放、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条例的宣传和保障制度实施的培训工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张榜公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工作;负责城乡特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各项救助资金的监管使用工作。
(九)县老龄办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老龄工作法规政策;拟订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老龄工作的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敬老、助老各项活动;负责与各“涉老”成员单位的工作协调和联繫;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指导乡镇开展老龄工作业务。
(十)县殡葬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的殡葬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草拟本县殡葬改革和管理规章;组织实施殡葬执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殡葬行为;组织实施殡葬服务;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推广殡葬管理先进经验。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项目
办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16号令)
受理机构
各乡镇村(社区)
决定机构
泸溪县民政局
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蹤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门诊医疗救助的,应在每年3月底前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複印件;
2、领取证或供养证的原件和複印件;
3、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或重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的,必须提供病历複印件及最近三个月的门诊收费单据或购药收费单据的原件;
4、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重大疾病住院医前救助的,应在确诊后20日内提交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複印件;
2、属于本办法所列救助对象的,必须提供领取证或供养证的原件和複印件;属于其他困难家庭成员的,必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和依据(须有申请人所在地居民5人以上的签字证明);
3、重大疾病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历资料;
4、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5、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住院医后救助或重大疾病临时医疗救助的,应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複印件;
(2)属于本办法所列救助对象的,必须提供领取证或供养证的原件和複印件;属于其他困难家庭成员的,必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和依据(须有申请人所在地居民5人以上的签字证明);
(3)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并提供参合或参保证明;
(5)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6)已获得医前救助的必须提供医前救助领取单原件。
(7)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式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权利和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範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覆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製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经审批认为不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地理位置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
泸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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