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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

烈士(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

烈士(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

烈士就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以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自古以来,不少忠肝义胆的人为了正义,为了民族,为了国家,捨生取义,他们的义举也永远在人民的心中,流芳百世。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烈士
  • 外文名:martyr
  • 广义:有抱负、志向高远的人
  • 狭义: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

汉语词语

基本解释

烈士liè shì
1. [martyr; fallen hero]∶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
2. [a person of high endeavor]∶有抱负、志向高远的人。

引证详解

1. 有节气有壮志的人。
《韩非子·诡使》:“而好名义不仕进者,世谓之烈士。”
烈士
三国 魏 曹操 《步出夏门行》:“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晋 陆机 《辩亡论》上:“虽忠臣孤愤,烈士死节,将奚救哉?”
唐 杨炯 《上骑都尉高则神道碑》:“然后达人知足,徒兴白髮之歌;烈士徇名,不受黄金之赏。”
《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五回:“今天下之所以尊秦者,非独威力使然;亦以大王为天下之雄主,忠臣烈士,毕集秦庭故也。”
清 叶廷琯 《鸥陂渔话·陈烈妇传诔》:“一死甘心殉所天,女中烈士瘗江边。”
2. 今指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
李国文 《月食》:“伊汝的父母都是烈士,是红军东渡黄河时牺牲的。”
郭沫若 《洪波曲》第十三章二:“﹝‘新升隆号’轮船﹞离开武汉之后,在当天便遇难,而使好些朋友成了烈士。”

翻译

英文:a martyr
法文:Martyrs

评判标準

新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烈士评定标準
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準。
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条例还对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式予以明确。根据条例,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
(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嚮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蒐集、整理、陈列着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牴触的,以本条例为準。

法律法规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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