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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

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岱海、黄旗海(以下简称“两湖”)保护和管理,防止两湖面积减少和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两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
  • 通过时间:2017年12月29日
  • 批准时间:2018年3月31日
  • 批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时间:2018年7月1日

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29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两湖保护範围包括凉城县岱海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察右前旗黄旗海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两湖自然保护区)及其流域。
两湖自然保护区属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其面积、界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为準。
两湖流域指岱海、黄旗海各自封闭的流域边界线内的集水区。岱海流域行政区划涉及凉城县、丰镇市和卓资县,总面积2312.75平方公里。黄旗海流域行政区划涉及察右前旗、集宁区、丰镇市、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和兴和县,总面积4511.20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两湖自然保护区从事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
在两湖自然保护区外流域从事前款活动,除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两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和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两湖保护主管机构负责两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
(二)组织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制定和实施两湖保护管理制度;
(三)指导协调两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两湖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水利、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做好两湖流域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对两湖流域水体、湿地、草场状况等进行普查和信息发布;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质量进行监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监测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水污染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
(七)水污染源的监督检查,点源、面源污染的防治;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水源涵养林(草)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两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两湖保护主管机构依法履行两湖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做好两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两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两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两湖流域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两湖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两湖流域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开展湖泊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民依法履行两湖保护义务。
第九条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湖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两湖保护主管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两湖保护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清洁小流域规划、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及补水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水生态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保护、利用、修複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编制两湖保护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徵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总体规划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通过,并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相关程式报批,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式报批。
第十四条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牧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两湖流域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複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流域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流域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湖泊水质状况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治理。
第十七条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湖水源的保护,除抢险、救灾、居民应急供水外,在两湖流域禁止拦截入湖水源或者擅自取水。
第十八条在两湖流域禁止新建电镀、化工、製药、皮革等排放含氮、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以及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对已有的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準的企业,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在两湖流域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採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在两湖流域划定禁採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禁採区禁止采砂石、取土。
第二十一条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业用水置换措施,减少新水取用量,提升流域用水效率。
农业用水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採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逐步实施退灌还水、退耕还湿(林、草),减少水资源消耗量。
工业用水应当採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城市生活用水应当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在嘎查村设定垃圾收集点,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包装物分类处理,提高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两湖保护主管机构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採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定期组织湖泊、入湖河道清淤,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由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第二十四条在两湖流域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採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村清洁工程,加强对流域耕地的化肥、农药使用总量监管,防止流域水体污染。
第二十五条在两湖流域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採地下水;
(二)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三)向河流、湖泊倾倒、填埋废弃物;
(四)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填湖(河)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
(六)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牧区内放牧;
(七)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八)其他污染水质、侵占水源、破坏水生态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湖泊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準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两湖流域日常巡查,对违反本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两湖流域保护管理情况,并向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湖长,实行河湖长负责制,逐级落实两湖保护责任。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湖泊(河道)水环境整治不力或者反弹的河湖长,由有关部门採用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职务调整、政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两湖流域环境、资源、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两湖保护主管机构接到检举和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两湖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组成人员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监督程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两湖流域未经批准拦截入湖水源或者擅自取水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两湖流域禁採区进行采砂石、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两湖流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两湖流域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开採地下水资源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在两湖流域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堆放、倾倒和掩埋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在两湖流域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挖塘、开矿、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在两湖流域禁牧区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在两湖流域的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一条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和两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
(三)违反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或者未按规划实施退耕(牧)还湖、还湿、还草、还林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委託,就《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岱海、黄旗海(以下简称“两湖”)是乌兰察布市境内两个重要的水体。岱海位于凉城县岱海盆地中央,是内蒙古第三大内陆湖以及全区闻名的四大水产基地之一;岱海湿地是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画》的179块国家重要湿地之一。黄旗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和集宁区境内,为内蒙古八大湖泊之一,同时也是我国西北地区着名的湿地之一。“两湖”及其湿地对维持乌兰察布市特别是辐射区域内的生态平衡、气候环境调节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影响和护佑着周边区域生态、农牧、旅游等产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受气候变化和人类社会活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两湖”出现了湖面萎缩、湖水鹹化、水体污染、湿地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已成为乌兰察布市打好“三大攻坚战”重中之重的任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加快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水生态综合治理,加强荒漠化治理和湿地保护。总书记的关怀为我们做好“两湖”水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尚未制定和出台有关湖泊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因此,加强“两湖”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两湖”规划、保护、管理和执法职能,为“两湖”生态环境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按照乌兰察布市委2017年工作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画,结合“两湖”保护管理现状和实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正式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6月初,《条例》初稿起草完毕。7月12日,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并于8月7日,向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审议〈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5日审议了《条例》。根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形成了《条例》徵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式的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农牧工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谘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繫点、旗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徵求了修改意见建议。2017年11月15日,根据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市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五次会议,对《条例》徵求意见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多次请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形成了法制委员会审议后的《条例》修改稿,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12月19日,乌兰察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结合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12月29日经乌兰察布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分“总则”、“规划与保护”、“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条例》的起草依据、适用範围、“两湖”概况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及其职责。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上位法对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已非常具体明确,本条例无需再重複,所以在第三条规定了“在两湖自然保护区从事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两湖自然保护区外流域从事前款活动,除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内容,所以本条例主要针对如何保护“两湖”流域进行规定。
(二)关于规划与保护。明确了“两湖”保护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主体和程式以及规划中应当明确的具体内容,同时限制了“两湖”流域内建设的项目,明确了流域内禁止的行为。为严格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程式,在第十二条有针对性的加入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报批前置程式。
(三)关于监督与管理。明确了河、湖长责任制,写明了对“两湖”流域和“两湖”保护主管机构的监督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两湖”流域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明确了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
(四)关于法律责任。针对条款中禁止、不得的行为与法律责任一一对应,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处罚下限,缩小了自由裁量权,但第三十五条针对“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因其危害範围较小且经济能力有限,降低了处罚上限。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併予以审查。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分组审查了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岱海、黄旗海保护和管理,防止水体面积减少和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座谈研究。3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及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託,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在两湖流域禁止新建电镀、化工、製药、皮革等排放含氮、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以及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对已有的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準的企业,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二、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删去;第三款修改为:“两湖保护主管机构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採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定期组织湖泊、入湖河道清淤,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由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三、将《条例》第三十七条(条文顺序调整后的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两湖流域未经批准拦截入湖水源或者擅自取水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条例》第三十八条(条文顺序调整后的第三十五条)“100元”修改为“500元”。
此外,还对《条例》个别文字、条文顺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的决议(草案)》,建议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审查情况的报告,连同决议(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新闻发布会

)6月29日上午,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人民日报、内蒙古日报、内蒙古法制报、乌兰察布日报等国家、区、市十几家新闻媒体记者到会採访。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颢、翟辰文,副市长王国湘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会议。
新闻发布会上,乌兰察布市人大副主任白颢就《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作了说明。他说,岱海、黄旗海(以下简称“两湖”)是乌兰察布市境内两个重要的水体,岱海位于凉城县,是内蒙古自治区三大内陆湖和全区闻名四大水产地之一;岱海湿地是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画》的179块湿地之一;黄旗海位于察右前旗和集宁区境内,为自治区八大湖泊之一,也是我国西北地区着名的湿地之一。“两湖”及其湿地对维持全市生态平衡、气候调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受气候的影响,“两湖”出现了湖面萎缩、湖水鹹化、水体污染、湿地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已成为全市打好“三大攻坚战”重中之重的任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加快岱海等生态综合治理,加强荒漠治理和湿地保护,习总书记的关怀为乌兰察布市做好“两湖”水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提出了更高要求。
白颢介绍了《条例》制定过程,按照乌兰察布市委2017年工作要求和市人大2017年立法计画,结合“两湖”保护管理现状和实际,市政府于2017年2月正式启动《条例》制定工作。《条例》草稿经过讨论、修改,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共五章四十二条的《条例》于2017年12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王国湘在讲话中强调,目前国家和自治区高层尚未制定和出台相关湖泊保护的综合法律,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两湖”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两湖”规划、保护、管理和执法职能,全面贯彻《条例》,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我们的关怀。
新闻发布会上,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刘建平、市水利局副局长陈海等部门负责人分别回答了记者们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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