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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

无锡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

无锡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职期间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五条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列入审计机关工作计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二)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四)执行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中长期计画及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覆、执行及调整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对外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七)重要经济契约、协定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八)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财务有关的档案、会议纪要;
(九)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十)年度工作计画与总结;
(十一)监管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地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情况;
1、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
1、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投入情况。
3、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
4、其它。
(三)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它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九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收缴和管理情况,代管的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
(四)与财务收支相关的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和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五)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六)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并附领导干部本人及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纪检机关和组织部等有关
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责权範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涉嫌违纪的行为,应移送纪检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免及诫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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