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健康、稳定的发展,现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 作用: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
总则
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画,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画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第三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画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画。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综采工作面初采期间必须保证泵站压力不小于30 MPa,支架要达到额定初撑力。来压时,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达到初撑力,所有支架顶梁或伸缩梁必须挤住煤壁,保证支架完好、平直,防止架前漏矸和人为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加强两顺槽超前支护工作,单体柱的初撑力、支护棚的密度及超前支护的长度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工作面及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机头(尾)安全出口高度不低于1.8 m,宽度不低于0.7m。
第七条 工作面如果出现大面积来压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加强支护,情况紧急时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人员汇报,并组织人员撤离工作面。
第八条 工作面初次来压前后,要有专人观测顶板压力变化情况,及时採取支架维修、加固措施。
第九条 工作面推进一段距离后,老塘顶板大面积不垮落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初采及周期来压期间,要採取措施,加快工作面推进速度。
第十一条 工作面正常生产期间,要加强对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煤壁、机道、放顶线等部位及複合顶下採煤的观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採取措施,进行整改加固,在确保全全的情况下,方可生产。
第十二条 工作面正常生产时要严格执行《採煤工作面工程质量标準及检查评级验收办法》,落实採煤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及敲帮问顶制度;验收员不得与採煤工作面产量实行经济挂鈎。
第十三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对移架方法、煤机进刀方式、端头支护、工序影响距离、移溜长度做出明确规定,生产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操作。
第十四条 採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支架至煤壁的空顶距离不大于340mm;上、下出口及两巷要加强支护,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20m。
第十五条 工作面必须保持“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工作面支架中心距保持在设计的範围内,支架接顶严密,受力状态良好;工作面出现倒架、支架歪斜、支架错差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支架歪斜小于±5°,架间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能出现支架咬架现象,支架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垂直夹角保持在设计範围之内。
第十六条 加强工作面两端头顶板管理,对于顶板较为坚硬的顶板,端头顶板锚桿的螺丝要及时卸掉,悬顶面超过2×5m2,要採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十七条 工作面煤厚突然变化,要及时调整支架的加长段;支架不得超高使用,采高超过支架最大支撑高度时可採取留底煤或托顶煤的方式,留顶煤开採要编写专项措施;煤厚低于支架最小支撑高度时,可以挑顶或破底,要防止工作面出现死架。
第十八条 仰采工作面要有防止煤壁片帮及片帮伤人专项措施,对于煤层较软,片帮严重的工作面,要及时採取在煤壁打贴帮柱的方式护顶护帮,防止发生大範围冒顶事故。
第十九条 支架所用乳化液的浓度、泵站压力等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十条 工作面在用支柱三用阀不得对準人行道,所有使用的单体支柱都要有防倒绳,并且可靠使用。煤层底板抗压强度小于1.47×107Pa的工作面,支柱要穿柱鞋。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单体液压支柱定期升井检修和区队验收管理制度,对不完好支柱或达不到性能标準的支柱井下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要有专项爆破措施,採用微差爆破技术进行爆破。炮眼角度、装药量、起爆顺序等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正常条件下,综采工作面回採至距停采线12m时,即进入收尾工作。各区队要提前调整好工作面,保证工作面与停采线平行,做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严禁私自提前或滞后。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收尾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工作面上网、上绳的位置、数量及拆除通道的要求等必须在专项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联网上绳质量、打设支架点柱质量、通道支护质量、煤壁护帮质量及硐室支护质量等,必须符合措施规定,保证牢固可靠。
第二十六条 收尾结束后,严格按照矿收尾质量标準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工作面回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防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相距50m时、其他巷道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第二十八条 採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数据分析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第三十条 採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桿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三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低瓦斯矿井採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採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喷出危险的採掘工作面必须设定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三十三条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迴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第三十四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一矿井必须从採掘工作,生产管理上採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採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定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画。
第四十条 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範围内老窑积水资料,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评价分析,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地面防治水
(一)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三)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四)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井下防排水制度
(一)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採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採区正常涌水量;
(二)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三)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四)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五)泵房和水仓连线通道应设定防水闸门;
(六)水仓沉澱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七)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包括带压开採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疏水降压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底板改造方案及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组织审查后,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井下探放水制度
(一)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二)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三)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四)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一)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不準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菸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菸。井口房和井下不準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确实须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準放糊炮,严禁用煤快、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準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防止摩擦产生火花。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
(二)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砌碹。进风井筒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三)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四)井下机电硐室按《规程》要求装设防火门。
(五)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定支管和阀门,在胶带运输巷中应每隔50米设定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四十六条 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
(一)严格遵守有关工矿企业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的準备工作。
(二)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源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在进行地面工业广场布置方案设计时,应当考虑地形和常年风向,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建于其他厂房的下风侧,并且相临建筑物外墙之间应保持规定的防火距离。各建筑物之间还应设有环形通道,其宽度应能保证消防车畅通无阻。
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
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一)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不準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菸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菸。井口房和井下不準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确实须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浓度。井下硐室内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準放糊炮,严禁用煤快、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準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防止摩擦产生火花。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
(二)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砌碹。进风井筒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三)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四)井下机电硐室按《规程》要求装设防火门。
(五)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定支管和阀门,在胶带运输巷中应每隔50米设定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四十九条 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
(一)严格遵守有关工矿企业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的準备工作。
(二)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源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在进行地面工业广场布置方案设计时,应当考虑地形和常年风向,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建于其他厂房的下风侧,并且相临建筑物外墙之间应保持规定的防火距离。各建筑物之间还应设有环形通道,其宽度应能保证消防车畅通无阻。
第五十条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矿井都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第五十三条 矿井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
(一)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
(二)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0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
第五十四条 採掘进面必须採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採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採掘机械内外喷雾、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乾打眼。
第五十五条 喷射混泥土工作面:喷射应採用潮喷或湿喷,不得乾喷。喷射前必须沖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防护用品。
第五十六条 井上下各运输转载点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定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第五十七条 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
(二)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
第五十八条 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管理,减少漏风。
第五十九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风筒的维护,降低风筒漏风率,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第六十条 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採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保持适宜的风速。
第六十一条 定期沖洗或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
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每一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迴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一)当任意迴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迴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二)矿井的双迴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三)正常下,如果採用一迴路运行方式,另一迴路应带电备用;
(三)10千伏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桿架设;
(四)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六十三条 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迴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一)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
(二)主排水泵房;
(三)下山开採的採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
(四)主要通风机房;
(五)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
注:1、2、3要求:当任何一迴路停止供电时,其余迴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4、5要求:应各有两迴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迴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设备的控制迴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六十四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登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应超过10000伏;
(二)低压,不应超过1140伏;
(三)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伏;
(四)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伏;
(五)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六十五条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六十六条 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第六十七条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六十八条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定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誌等安全装置。
第六十九条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準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第七十条 每一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七十一条 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第七十二条 下列地点应设定局部接地极:
(一)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
(二)铠装电缆应每隔100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
第七十三条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一)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线。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线,形成接地网。
(二)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线线,禁止将多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线。
(三)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线,以构成接地干线。
(四)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五)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六)局部接地极可设定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七)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欧姆。
(八)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欧姆。
(九)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安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安。
(十)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乾燥的雨季进行。
第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
第七十五条 在380/220伏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
第七十六条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伏。
第七十七条 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各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
第七十八条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一)工作执行信号;
(二)提升中断指示信号;
(三)提升种类信号;
(四)检修信号;
(五)事故信号;
(六)无联繫电话时,应设有联繫询问信号。
第七十九条 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画,套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
第八十条 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画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
第八十一条 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
第八十二条 贯彻执行质量标準,组织开展质量标準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
第八十三条 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
第八十四条 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
第八十五条 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