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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营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营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意在为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套用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营口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营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适用地区:营口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套用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徵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材基金)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墙材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市、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墙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财政部门是墙材基金的徵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託同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徵收墙材基金。
第六条 墙材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到所在地墙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準预缴墙材基金。
已备案的工程如果墙体保温、屋面保温、门窗保温等设计档案发生改动,应当重新到所在地墙改部门登记备案。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墙改部门对墙体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施工情况的监督。
未按照规定缴纳墙材基金的建筑工程,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
第八条 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和具有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墙改部门提出墙材基金返退申请,由所在地墙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墙材基金清算手续: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65%标準的民用建筑及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他建筑,100%返退预缴的墙材基金;
(二)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节能65%标準的民用建筑,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的80%返退预缴的墙材基金;
(三)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比例的50%返退预缴的墙材基金;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未达到60%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预缴的墙材基金。
市墙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符合标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企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墙材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预缴的墙材基金返退部分沖抵工程成本。
第十条 各市(县)区墙改部门将当年徵收的墙材基金净额的20%上缴市墙改部门(其中10%为上缴省墙改部门的墙材基金)。
市墙改部门将市本级当年徵收的墙材基金净额的10%及各市(县)区墙改部门应上缴省墙改部门的墙材基金一併上缴省墙改部门。
第十一条 市和市(县)区墙改部门将徵收的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墙材基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墙材基金的收缴和入库工作。
第十二条 徵收墙材基金,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墙材基金徵收对象,扩大徵收範围,提高或者降低徵收标準;
不得向施工单位重複收取墙材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徵收。
第十四条 墙材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并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墙材基金使用範围: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範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套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墙材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七条 市和市(县)区墙改部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从墙材基金中拨付。
第十八条 市和市(县)区墙改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墙材基金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墙材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所在地墙改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市(县)区墙改部门应将审查结果报市墙改部门备案;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式和管理许可权办理;
(四)经所在地墙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墙材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墙材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材基金的,由所在地墙改部门责令补缴墙材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墙材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由所在地墙改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墙材基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改部门不按本细则徵收墙材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墙材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财政、墙改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县)区当年徵收的墙材基金净额不按本细则规定足额上缴、不按规定比例使用墙材基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墙改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前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契约签订日期为準),其土地出让金中含墙材基金的,经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按原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金中不含墙材基金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5日发布的《营口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暂行规定》(营政发〔1995〕10号)同时废止;
营口市人民政府2003年3月11日发布的《营口市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及收费标準》(营政发〔2003〕13号)附属档案1第二项免收“墙改基金”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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