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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 条数:33条
  • 目的:保障促进藏语文字的学习使用发展
  • 实施时间:  2009年9月24日

概述

(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4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係,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拓宽使用範围,促进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和国语。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要学习藏语文。
第六条 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管理和监督藏语文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州、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语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和公务、市面运用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文规範化、标準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各级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七)审定自治州地理名称、机关单位名称、印章、牌匾、票据和产品名称等的标準译文;
(八)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处理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通讯等领域中,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九条 自治州制定、发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规範性档案,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政策法规、重要档案和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公文头、会标、奖状、信封、标语、广告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境内县城、乡镇的街道名称、门牌、路标、界碑、公用设施和汽车门徽等同时用藏汉两种文字标明。
自治州境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蹟、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介绍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境内的行政区域、城镇街道等命名、更名时应当採用能反映地方民族历史文化特点的名称,并规範使用藏汉音译法。
第十二条 自治州境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商品名称、价格表、发票、收据等用藏汉两种文字印製或书写。
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考录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当提供藏汉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文应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在技术考核、晋级、评定职称时,应考人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书写各类文书。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办理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汉语文或者藏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州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民族中、国小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国小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藏语文课;幼稚园和学前班均实施藏汉双语教学,开设藏语文课程。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类职业学校、职业班、专业班推行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重视中青年干部职工的藏语文培训工作,加强农牧民民众的藏文扫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增加藏语节目的播放时间和次数,逐步开播藏语节目固定频道;加强对影视作品的藏语文译製、配音和解说工作;重视藏语文的信息交流;加快藏语文远程教育、藏文网站建设;加强藏文图书、报刊、音像製品的出版发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藏语文从事科研、撰写论文和着作,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有计画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州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深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加强藏语文翻译工作,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搞好译文的标準化、规範化。对从事藏语文翻译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配备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服务行业应当有懂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的基础研究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科学技术用语的套用及规範化、标準化的研究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蒐集、整理、编纂和翻译藏文古籍文献,抢救和保护藏族优秀文化遗产。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学习、使用、推广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藏语文而没有使用,或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上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託,现就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我州是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主体民族比例最高的自治州,藏族占全州总人口的97%,绝大多数以藏民族语言文字作为最主要的交流工具。该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为保障和促进我州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係,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文化市场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条例作相应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修改的依据及过程
   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教师法、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自治州2008—2012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画,2008年年初州人大常委会研究部署了该条例的修改工作。3月份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州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以州政府秘书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条例修改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修改小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我州实际出发,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民族工作主题,对条例的部分条款和文字进行了具体修改。条例修订初稿形成后,修改小组将初稿印发全州各县、各部门,广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47条。根据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省内兄弟州的做法,修改小组对条例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还再次认真徵求了州长和各位副州长的意见。经过反覆修改,几易其稿,形成的条例修改稿在8月中旬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8月26日自治州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条例修改稿。州人民政府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后报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民族委员会随即开展了审查和修改工作,还将条例修改稿印发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徵求意见,12月底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我们根据省人大民侨外委的重要修改意见,再次进行认真修改。2009年4月26日,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共分33条,比原条文增加3条。
(一)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和谐”、“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等内容。
(二)调整、充实了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管理和监督藏语文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州、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第八款修改为“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处理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明确了藏语文的使用範围:在第九条中增加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规範性档案”,“政策法规、重要档案”等内容;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考录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当提供藏汉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文应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
(四)藏语文的学习方面,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民族中、国小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加设汉语文课”;“幼稚园和学前班均实施藏汉双语教学,开设藏语文课程”。
(五)为繁荣民族文化事业,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增加藏语节目的播放时间和次数,逐步开播藏语节目固定频道;加强对影视作品的藏语译製、配音和解说工作;重视藏语文的信息交流;加快藏语文远程教育、藏文网站建设;加强藏文图书、报刊、音像製品的出版发行工作”。
(六)充实了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内容,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对在学习、使用、推广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增加3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三十条。
同时,对修订草案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条例顺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决定,请一併审议。

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9月16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十次委员会会议,对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行了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1995年实施以来,在保障和促进玉树州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作出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条例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玉树州的实际,内容精炼,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经主任会议同意,《修改决定》第十一项第十三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大型会议,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中关于“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也没有必要,建议保留原条文,即“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以上报告,请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对该条例的审查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以来,促进了该州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係,为推进自治州各项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玉树州的实际,内容精炼,条款顺畅,同意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修改决定》。同时,对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经主任会议同意,以上汇报连同《修改决定》(表决稿),请一併审议。

修改的决定

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以下修改。
1、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之后增加“(以下简称“藏语文”)”。
2、第二条的“自治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民族语文政策”修改为“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係,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修改为“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係,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3、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治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
4、第五条“要学习全国通用的国语和汉文”修改为“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和国语”。
5、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管理和监督藏语文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州、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其职责的第三款修改为“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和公务、市面运用等工作”;第六款修改为“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各级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第七款修改为“审定自治州地理名称、机关单位名称、印章、牌匾、票据和产品名称等的标準译文”;第八款修改为“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处理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制定、发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规範性档案,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政策法规、重要档案和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
8、第十条的“地方国家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并增加“奖状”和“标语”的内容。
9、第十一条第一款“自治州内”修改为“自治州境内”。增加第二款,即“自治州境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蹟、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介绍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增加第三款,即“自治州境内的行政区域、城镇街道等命名、更名时应当採用能反映地方民族历史文化特点的名称,并规範使用藏汉音译法。”
10、第十二条“自治州内”修改为“自治州境内”。“藏汉两种文字”之后增加“印製或”。
11、第十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12、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考录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当提供藏汉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文应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在技术考核、晋级、评定职称时,应考人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13、第十六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
14、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办理案件时”。
15、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民族中、国小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国小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藏语文课;幼稚园和学前班均实施藏汉双语教学,开设藏语文课程”。
16、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类职业学校、职业班、专业班推行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
17、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增加藏语节目的播放时间和次数,逐步开播藏语节目固定频道;加强对影视作品的藏语文译製、配音和解说工作;重视藏语文的信息交流;加快藏语文远程教育、藏文网站建设;加强藏文图书、报刊、音像製品的出版发行工作”。
18、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加强藏语文翻译工作,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搞好译文的标準化、规範化。对从事藏语文翻译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19、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内的各级工作部门”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20、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的基础研究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科学技术用语的套用及规範化、标準化的研究和推广”。
21、第二十六条在“保护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前增加“抢救和”三个字。
2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学习、使用、推广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23、新增加了三条,即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藏语文而没有使用,或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上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4、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调整为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其内容未变。
25、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并修改为“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相应修改并对条例顺序进行相应调整,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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