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苏州市政府工作部门。
2019年1月,根据《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州市对应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调整最佳化相应机构和职能。市民政局有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并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苏州市民政局
- 地区:苏州市
- 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
- 性质:苏州市政府工作部门
- 局长:李永根
机构介绍
苏州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苏州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平泷路158号。
地理位置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苏州民政

(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準和办法,承担有关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我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协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準和扶持保护政策。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我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标準,推动民政信息化建设。
(十四)指导县级市、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级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定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级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複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承办全市性和市内跨行政区域的社会组织的登记工作;负责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信息处
承担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民政区域网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民政网站的建设及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民政电子政务套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局系统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组织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画生育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职责,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组织和局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範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民众努力完成局党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负责局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培训。组织党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协助局党委做好民政系统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协助局党委并会同有关处室抓好机关及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机关和各级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民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自己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承办局党委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局系统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执行党风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教育;
检查科级以下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案件及局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受理局系统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及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
负责指导局系统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参与对局系统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的考察考核,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鼓励建议;
对提交局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和局系统内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划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社会建设工作处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的建议,牵头拟订相关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全市社会建设领域社情民意的调查,牵头协调相关理论研究和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3、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推进社会建设相关服务体系建设和重点任务的落实;
4、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社会建设相关考核、评比工作;
5、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範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6、承办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处
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起草有关规章草案;按照管辖许可权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级市、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优抚处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调整等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安置处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军供站、军人转运接待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救灾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培训工作。
社会救助处
拟订我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
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拟订我市城乡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执业管理;负责审核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申办、变更登记工作,协助落实各项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港澳台及华侨的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我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工作;协调、指导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促进老年公益事业;管理老年基金。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双拥”模範城(县、区)创建工作;沟通军政联繫,协调军政、军民关係。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纪委书记);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2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8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
其他事项
(一)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根据《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2008〕1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救助医疗机构的认定,以及组织发放社会医疗救助金;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人员、五保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并根据变化作相应调整;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市残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重症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公惠医疗机构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办事指南
地名命名和更名管理
1、地名所在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除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外、其他区的申请须经区民政局或区规划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并附工程立项批覆、土地使用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地名平面详规图
1、地名所在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除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外、其他区的申请须经区民政局或区规划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并附工程立项批覆、土地使用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地名平面详规图
2、初步审核,符合地名命名、更名条件的予以受理
3、受理后实地核实地名情况
4、对申请的地名名称进行审核并初定地名
5、徵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对重要地名须请示市政府),确定地名方案
6、作出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批覆
7、申报单位领取批文和地名使用证
8、对新命名、更名的地名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单个地名自申报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两个以上地名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处室:区划地名处
责 任 人:王林兴
责 任 人:王林兴
联 系 人:周晓峰
联繫电话:
联繫电话:
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的对象
救助管理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的内容、形式和标準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受助人员的五项基本救助内容:一是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是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繫;五是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在新型救助管理制度下,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施救助时,应以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予以拒绝。要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特别的救助。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对于受助人员既要救助,又要管理,救助、管理要并重。
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则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至关重要的。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一伙食标準、住宿条件及其它救助标準,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水平的状况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救助管理的工作体制
民政部门是负责新的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五项具体职责:一是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是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是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是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是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複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决不是民政部门自身可以做好的,需要有关部门的紧密协作配合。为此,《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救助管理站是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载体。救助管理站依照《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苏州市救助管理站位于苏州城北平四路东四亩田37号。
救助管理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的内容、形式和标準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受助人员的五项基本救助内容:一是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是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繫;五是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在新型救助管理制度下,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施救助时,应以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予以拒绝。要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特别的救助。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对于受助人员既要救助,又要管理,救助、管理要并重。
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则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至关重要的。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一伙食标準、住宿条件及其它救助标準,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水平的状况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救助管理的工作体制
民政部门是负责新的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五项具体职责:一是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是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是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是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是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複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决不是民政部门自身可以做好的,需要有关部门的紧密协作配合。为此,《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救助管理站是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载体。救助管理站依照《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苏州市救助管理站位于苏州城北平四路东四亩田37号。
地理位置
地址:平泷路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