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法国科技合作协定
中国和法国科技合作协定是由法国在1978年01月21日,于北京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科技合作
- 签订日期:1978年01月21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条约种类:协定
- 签订地点: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
政府科学技术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关係,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学者和技术人员已有的经验,根据各个方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在研究和发展方面优先考虑的项目,共同商定科学技术交流的各个领域。
第二条根据第一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一致同意的办法,努力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交换科学技术资料;
二、派遣科学技术代表团,互派学者、研究人员、专家、专业人员和实习生;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题目组织双边科技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第三条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託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制定、协调和实施交流计画。
缔约双方委託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保持经常联繫。
如果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对方提议召开工作会议,检查讨论两国科技交流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缔约任何一方,在完成本协定生效所要求的各该国内的法律程式后,应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照会发生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华路易·德居兰戈
(签字)(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交流补充项目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执行中法科学技术协定,促进中法科学技术交流,就两国科学技术交流补充项目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定。一、农业方面
在双方农业代表团已经互访的基础上,双方就良种培育、畜牧、兽医、遗传等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相应单位商定。二、地学方面
1.对喜马拉雅山地质构造和地壳上地幔的形成和演化进行合作研究。中方在一九七九年接待法国地质科学家代表团访华,以便商定合作研究的课题和方式。
2.中方在一九七九年接待法国地震代表团访华。三、核物理和粒子物理方面
1.法方参加中国一个重离子加速器的设计工作,并和中方商讨提供必要的探测仪器的可能性。
2.双方相互交换粒子物理方面的研究人员,到对方参加研究和讲学。四、空间技术方面
法方派一空间技术代表团访华。在该代表团访问期间,可商讨确定合作的课题和整个合作的前景。中国或法国技术人员在对方考察、进修和交换专家可列入这种合作方式之中。五、计量学与标準化方面
1.在计量学方面双方交换资料,互派研究人员和组织基準、标準的相互比对。为此,一九七九年先派代表团互访,在互访的基础上,商定合作的具体事宜。
2.在标準化方面双方交换资料。双方将派代表团互访,以便探讨发展标準化的合作,有利于双方科学和技术的交流。六、医学、生物学和生物化学方面
1.对肽人工合成进行合作研究。
2.对神经生理学、矫形外科和残废人假肢、显徽外科、大面积烧伤的治疗和离体遗传重组进行合作研究。
合作的方式包括交换情报和互派专家。七、基础理论方面
在低能核物理、数学、断裂力学、系统工程学和海洋科学方面交换资料、互派专家讲学和举办学术讨论会。八、科学仪器方面
为了进行这方面的合作,由法方派出一个代表团访华,与中方具体商谈合作事宜。九、人文科学方面
双方同意在近期内就人文科学方面的单独协定的文本进行探讨。该协定可由中方的社会科学院和法方的科研国务秘书处签署。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赵东宛艾格兰
(签字)(签字)
政府科学技术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关係,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学者和技术人员已有的经验,根据各个方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在研究和发展方面优先考虑的项目,共同商定科学技术交流的各个领域。
第二条根据第一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一致同意的办法,努力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交换科学技术资料;
二、派遣科学技术代表团,互派学者、研究人员、专家、专业人员和实习生;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题目组织双边科技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第三条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託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制定、协调和实施交流计画。
缔约双方委託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保持经常联繫。
如果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对方提议召开工作会议,检查讨论两国科技交流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缔约任何一方,在完成本协定生效所要求的各该国内的法律程式后,应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照会发生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华路易·德居兰戈
(签字)(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交流补充项目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执行中法科学技术协定,促进中法科学技术交流,就两国科学技术交流补充项目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定。一、农业方面
在双方农业代表团已经互访的基础上,双方就良种培育、畜牧、兽医、遗传等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相应单位商定。二、地学方面
1.对喜马拉雅山地质构造和地壳上地幔的形成和演化进行合作研究。中方在一九七九年接待法国地质科学家代表团访华,以便商定合作研究的课题和方式。
2.中方在一九七九年接待法国地震代表团访华。三、核物理和粒子物理方面
1.法方参加中国一个重离子加速器的设计工作,并和中方商讨提供必要的探测仪器的可能性。
2.双方相互交换粒子物理方面的研究人员,到对方参加研究和讲学。四、空间技术方面
法方派一空间技术代表团访华。在该代表团访问期间,可商讨确定合作的课题和整个合作的前景。中国或法国技术人员在对方考察、进修和交换专家可列入这种合作方式之中。五、计量学与标準化方面
1.在计量学方面双方交换资料,互派研究人员和组织基準、标準的相互比对。为此,一九七九年先派代表团互访,在互访的基础上,商定合作的具体事宜。
2.在标準化方面双方交换资料。双方将派代表团互访,以便探讨发展标準化的合作,有利于双方科学和技术的交流。六、医学、生物学和生物化学方面
1.对肽人工合成进行合作研究。
2.对神经生理学、矫形外科和残废人假肢、显徽外科、大面积烧伤的治疗和离体遗传重组进行合作研究。
合作的方式包括交换情报和互派专家。七、基础理论方面
在低能核物理、数学、断裂力学、系统工程学和海洋科学方面交换资料、互派专家讲学和举办学术讨论会。八、科学仪器方面
为了进行这方面的合作,由法方派出一个代表团访华,与中方具体商谈合作事宜。九、人文科学方面
双方同意在近期内就人文科学方面的单独协定的文本进行探讨。该协定可由中方的社会科学院和法方的科研国务秘书处签署。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赵东宛艾格兰
(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