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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993年,长春市初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2年8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9日
  • 处室数量:9个
  • 在编职工数量:181人
  • 级别:正局级事业单位

历史沿革

1993年,长春市初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2年8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截至2013年底,中心在编职工181人,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机关党委、资金归集处、资金运用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稽核监督处、信息处等9个处室,下设贷款经办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铁路等8个分中心及双阳、九台、德惠、农安、榆树、吉林、图们、通化、白城、四平等10个分理处

主要职责

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具体工作职责为: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画;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自中心成立以来,中心党组带领广大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全面规範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关注、支持、维护民生,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的认可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构建和谐长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工作成效

近几年,中心採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率不断提高,归集额逐年上升,呈现良好递增态势。截止到2007年12月末,全市共有60多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10余亿元。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中心适应全市职工购房贷款的需求,积极调整贷款政策,规範贷款程式,简化贷款手续,为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截止到2007年12月末,累计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5余亿元,为改善职工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累计拉动我市经济成长近一个百分点。

获得荣誉

中心的工作得到了国家、省、市政府的充分肯定,中心被评为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範点、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和市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全市经济社会软环境建设先进单位,荣获吉林省和长春市“五 .一”劳动奖状。
展望未来,中心将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执行市管委会决策,为推动全市住宅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构建和谐长春、宜居长春,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机构设定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九个处(室)
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归集处(稽查处)、会计处、信息处、法规处、稽核处、提取处。
中心下设八个分中心、十个分理处
朝阳分中心、南关分中心、 绿园分中心、经开分中心、高新分中心、铁路分中心、贷款经办中心、客户服务中心。
双阳分理处、九台分理处、农安分理处、榆树分理处、德惠分理处、吉林分理处、四平分理处、通化分理处、白城分理处、图们分理处。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主任:李晓曼
主持中心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
副主任:陈大伟
分管:人事处、归集处(稽查处)、会计处、信息处
副主任:易贵平
分管:办公室、贷款经办中心、法规处、稽核处
副主任:刘丙球
分管:机关党委、提取处、客户服务中心

最新政策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相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等档案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及所购住房面积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职工家庭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产生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为準。
三、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四、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房龄不超过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借款年限与房龄之和由不超过29年调整为不超过40年,但借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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