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统一审批、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包括:1、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含二级机构);2、区法院、区检察院;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泰管理办公室及荷塘月色示範区管委会;4、区公办学校;5、区基层医疗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统一审批、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包括:
1、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含二级机构)。
2、区法院、区检察院。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泰管理办公室及荷塘月色示範区管委会。
4、区公办学校。
5、区基层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临聘人员只限于从事辅助性、技术性等工作,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
(二)先申请,按程式审批的原则;
(三)先审批,后招聘的原则;
(四)平等竞争,择优招聘的原则;
(五)规範管理,统一待遇,设定岗位、控制数量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的单位可以申请临聘人员:
(一)由于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确实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的。
(二)由于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现有人员不能承担此项工作的。
(三)由于职责任务增加,急需临聘人员的。
(四)由于区中心工作需要,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需增加临聘人员的。
第七条 临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经济、刑事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
年龄要求:各岗位首次聘用的临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符合拟聘用岗位其它要求。
第三章 聘用工作程式
第八条 各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应按以下程式办理,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一)工资由财政负担的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审批表(财政负担工资)》,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联席会议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招聘。
(二)工资由单位自筹的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审批表(单位自筹工资)》,报编制、人事、组织部门审核,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招聘。
第九条 工资由财政负担,招聘人数在5人以上的(含5人),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公开招聘,区监察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参与监督。工资由财政负担且招聘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者工资由用人单位自筹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招聘方案报三家联席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临聘人员被聘用后,用人单位应在一周内将《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花名册》报三家联席部门备案。由财政负担工资的临聘人员,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临聘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首次签订劳动契约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契约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契约。固定期限劳动契约最长期限为三年。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必须採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契约。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临聘人员因契约到期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于临聘人员离岗前7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需清退、解聘临聘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备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临聘人员劳动契约到期后继续聘用的,需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异动花名册》报区人社局和区编办备案。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应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工资待遇及考核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的工资执行统一的工资标準,根据各岗位情况,具体标準如下:
1、工勤岗位(驾驶员、保洁员类):1600元/月;
2、普通辅助岗位(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类):1600元/月;
3、城管大队、治违大队(协管员类):1700元/月;
4、教育系统(教师类):1800元/月;
5、卫生系统(医护人员类):1800元/月;
6、其他特殊专业技术岗位:2000元/月。
临聘人员社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由工资发放单位负担。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临聘人员可适当提高工资待遇,由主管部门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六条 如因株洲市最低工资标準提高,岗位工资标準低于株洲市最低工资标準时,该岗位工资标準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临聘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随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每年对临聘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内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临聘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临聘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奖金标準为2400元/人/年。按工资发放渠道发放。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在岗人员;
2、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人员解除劳动契约。
第二十一条 临聘人员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契约,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临聘人员。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年底对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聘用临聘人员的单位,区纪委(监察局)、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聘用的临聘人员要予以清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各单位未向区人社局备案的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式审批。不需继续留用的,由各单位依法清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