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
2014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2014.11.25
- 实施时间:2015.01.01
- 废止时间:2017.07.01
修订的条例
(2014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範和保障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建立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空间规划是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空间规划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卫生、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空间规划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六条空间规划,包括自治区本级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其中设区的市空间规划範围为市辖区。
空间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
第七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集聚开发、强化管控、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实,规範开发行为,最佳化空间布局,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第九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等空间性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第十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称“三区三线”),以“三区三线”为基础叠加各类空间要素,建立协调一致的空间管控分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论证、评估。
第十二条编制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原则。空间规划报请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徵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三条空间规划的编制、批准,应当遵循下列程式:
(一)组织有关专家、主管部门、专业规划编制单位等编制空间规划方案;
(二)提交空间规划评议委员会进行论证、评估;
(三)向社会公示,公开徵求意见;
(四)由编制空间规划的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经批准的空间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空间规划编制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编制原则、技术规程、用地分类标準、综合管控措施等基本规範,保障各级空间规划协调统一。
第十五条市县空间规划和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编制应当以自治区空间规划为依据,不得违反自治区空间规划划定的“三区三线”和管控要求。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空间规划,不得改变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
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差异化考核机制,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实施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协调跨区域的空间布局,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镇密集地区协同规划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均衡配置。
第十九条编制、修改其他空间性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徵求同级负责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机构意见。
自治区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批准公布后,其他空间性规划应当依据同级空间规划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布局、立项、审批、实施,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在作出项目审批决定前,应当根据空间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应当建立全区统一、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对空间规划的实施进行数位化监测评估。
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採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徵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空间规划:
(一)国家或者自治区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修改内容涉及“三区三线”调整的,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调整方案的可行性组织论证。
第二十四条修改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空间规划编制、批准程式进行。
未经法定程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空间规划。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空间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空间规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空间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空间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空间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空间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空间规划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信箱地址,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反空间规划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改变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的;
(二)审批建设项目违反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对违反空间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对违反空间规划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反空间规划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定、实施、修改、监督空间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草案)的说明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託,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按照把宁夏作为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的理念,对自治区城乡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的战略部署,是自治区发展的巨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今年3月,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要求“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明确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到位。”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编制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我区发展的大战略,要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一张蓝图绘到底。为了保障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维护规划和布局的连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28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关係,确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实施责任;二是从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布局的连续性角度出发,规定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程式;三是以技术审查为抓手,通过对配套规划及重大项目的审批前管理,预防违反规划的情形发生;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多方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保障违反规划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是自治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认真调研、广泛徵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起草的,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工作程式,会同规委会办公室赴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等市、县深入开展了立法调研。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开由发改、国土、经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和市县政府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自治区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李建华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草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府还分别组织法工委、环资委、政府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规委会办公室到天津市进行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借鉴兄弟省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对《条例(草案)》作了反覆修改,并徵求了发改、国土、经信、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条例(草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就《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思路。《条例(草案)》以“管住、管用、管好”为出发点,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注重一致性和创新性相结合。对现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结合我区实际加以细化和补充完善,对现有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又需要加强管理的,设定必要的制度加以规範。二是以规划落实为目的,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围绕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落实,坚持“该管的管住管好,该放的放开放活”,抓主要节点、管核心问题,既强化管理,又充分调动市县及相关部门落实规划的主动性。三是以精简高效为原则,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相结合。採取会同审查的方式,在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前提下,既保证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落实,又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
(二)关于《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法律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事业发展规划由于编制期限不同,内容上各有侧重,容易产生衔接不紧密,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需要通过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在更长期限、更宽领域内进行统筹协调。因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自治区发展的巨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的依据。
(三)关于《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制定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维护规划和布局的连续性,需要长期保持稳定,因此,必须严格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程式。《条例(草案)》规定了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的五个程式和规划修改的三种情形,明确规划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保障了规划修改的严肃性,防止了随意修改规划的情形发生。
(四)关于配套规划的管理。《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宁夏空间发展的巨观布局,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通过编制配套规划进一步细化、具体化,逐步构建科学完善的规划体系。因此,《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根据发展需要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配套规划。同时,通过对配套规划实行名录管理和技术审查,解决规划编制过多过滥,规划衔接不紧密的问题。
(五)关于《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保障《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是《条例(草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三项实施措施:一是根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三规合一”或者“多规合一”,提高规划实施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二是通过编制规划设计标準、导则和规程,加强对建筑、景观和空间廊道的规划管理,彰显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体现塞上江南、秀美山川的特色风貌。三是以会同开展技术审查和合规性审查为主要方式,及时发现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行为,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六)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中规定了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公众监督及考核监督四种方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渠道。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监督。规定各地、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对我区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的战略部署,为了保障规划的实施,维护规划的连续性、稳定性,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会同环资工委、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并邀请部分法律专家谘询委员会成员到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研究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又召开了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11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全体会议,请法工委、环资工委、政府法制办、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住建厅的负责同志列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现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第三条关于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界定不够清晰完整,建议补充修改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自治区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资源优势、发展潜力,对城乡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的战略部署,是自治区发展的基础性、巨观性、战略性规划。(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建立协调製度和利益补偿机制是实施空间规划的两项重要制度,表述不够清楚。据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协调製度,统筹解决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调整补偿机制,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区域、城乡均衡发展。”(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三、为了保障各类规划与空间规划相互协调、衔接,建议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规划的联席审查机制,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划的相互协调、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融合”。(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四、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内容表述不够严谨,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导则,发挥规划设计导则控制作用,加强对建筑景观、生态环境和空间廊道的规划和管理,体现地域和文化特色。”(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五、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有关城市群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属于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内容,本条例不宜作具体规範。据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产业、交通、能源、生态保护、水资源、信息资源、公共服务资源等方面的跨区域协调合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布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技术标準的协调机制,促进同城化管理。”(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六、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增加了行政审批环节,且事项重大,有些属于修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範围。据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在作出项目审批决定前,应当根据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规划与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内容不一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协调管理机构审查”。(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七、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操作环节不明确,且与第二十一条内容重複。据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的内容删除。
八、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由人代会批准修改规划的规定,启动程式複杂、时间长,不利于工作开展。据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修改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九、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缺少人大常委会主动监督的内容。据此,建议增加一款:“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十、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中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以及第二十四条中的“整改、约谈、问责”等内容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方式,不宜写入法规。据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中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一句删除;同时,将二十四条中的第二款、第三款内容删除。(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十一、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不属于法律责任的形式和内容,建议将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合併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的;(二)审批的有关项目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三)有其他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编制、实施、修改、监督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其配套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章与第六章章节合併,将第五章标题修改为监督与责任。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做了汇报,建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解读
5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为我区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依法编制和保障空间规划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出台以来,在最佳化产业布局、促进区域一体化方面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也为我区申报中央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基础。然而我区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以下简称《战略规划》)由于过于巨观,未对各类空间进行分区,也没有具体的空间管控目标指标,与国家相关要求存在较大距离。2016年4月18日,中央同意我区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后,自治区党委、政府按照中央要求整合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以下简称《空间规划》),明确了我区的发展定位和空间结构,划定了“三区三线”,制定了分区管控指标和措施。为保障《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确保改革有法有据,本次会议对配套《条例》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除了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外,同时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方面的职责;明确了《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要求以及编制、审批、修改程式;建立了实施《空间规划》人大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战略规划》相比,《空间规划》更加注重给空间结构最佳化、管控措施落地,内容更加具体、详细、精準。此次修订出台的《条例》充分考虑《战略规划》与《空间规划》之间的区别,将《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调整为:“空间规划是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
新修订的《条例》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改革精神作为核心体现和主要内容,重点围绕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複、规划朝令夕改、规划执行力不强等突出问题,着重加强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维护规划的权威和严肃性,提高规划的执行力。
《条例》对《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程式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提出要开展民主评议、广泛徵求意见等程式要求,明确了规划批准的“四个程式”和规划修改的“四种情形”,保障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划批准的严肃性,防止了随意修改规划的情形发生。
保障《空间规划》的实施是《条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因此,《条例》规定了三个方面的措施:规定市县空间规划和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编制应当以自治区空间规划为依据,不得违反自治区空间规划划定的“三区三线”和管控要求;规定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布局、立项、审批、实施,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在作出项目审批决定前,应当根据空间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规定自治区应当建立全区统一、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对空间规划的实施进行数位化监测评估。通过加强对规划、项目的合规性管理,依託现代信息手段,及时发现违反空间规划的行为,确保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