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隶属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是针对残疾人就业提供管理服务的专门机构,综合管理指导全省残疾人就业、培训、盲人按摩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部省属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 外文名:无
- 行业:事业单位
- 性质:国有
机构简介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隶属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组建于1995年,机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79号,中心分设办公室、就业安置科、职业培训科、按摩管理科、基金财务科。
机构职能
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掌握全省残疾人就业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健全残疾人就业信息网路建设,为制定残疾人就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示範并指导市县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範化建设,组织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示範并指导市县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居家就业及从事农村种养业生产;制定并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画,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购买社会服务工作。
相关政策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享受的政策
1、就业保障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相应可以少缴或免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进一步明确:“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
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按比例补贴标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準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超比例奖励标準: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準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複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

3、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準,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53号))
4、其他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準的4倍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其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採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
三、残疾人自主创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创业补贴:残疾人初次自主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能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53号))
2、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53号))
四、职业培训
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培训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