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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2-11-21
  • 执行日期:2013-04-01

通知

《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工作规定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範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扶助、教育、服务等安置帮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帮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具体承担安置帮教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四条鼓励建立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帮教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帮教组织)。
社会帮教组织可以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帮教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帮教组织开展帮教工作。社会帮教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自主开展帮教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供就业岗位、志愿服务、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条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监管场所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繫机制,了解服刑劳教人员情况。
监管场所应当自接收服刑劳教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七条监管场所应当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前三十日,将有关信息通知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
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在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告知其家属将其接回;对有特殊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帮助其返回居住地。
第八条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关心,及时了解其生活、就业等情况。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居住管理等规定,办理刑释解教人员的户口或者居住证明的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十条教育等部门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做好指导、帮助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就业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不受歧视,鼓励企业接收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第十二条刑释解教人员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依法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第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形式,建立具有食宿、教育、培训、救助等功能的过渡性安置基地,临时安置在生活、就业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
参与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享受补贴和优惠措施。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针对性的帮助、服务。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的;
(三)有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扶助、教育、服务等活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有助于帮助刑释解教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建国之初,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採取“多留少放”政策,改革开放初期调整为刑满释放人员一律回原籍由当地政府安置。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政府职能的转变,帮教社会化、安置市场化成为安置帮教的主要形式。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的安置帮教工作始终处于全国的前列,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本市共有沪籍刑释解教五年内人员40760人。按照有关部门统计口径,2010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为1.79%,2011年为1.46%,处于历史低点。经过多年的实践,本市安置帮教工作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如“六必”(即监所内必访、出监所必接、户口必报、基本情况必知、有困难必帮、重点对象必控)工作机制、社会力量参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等。这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需要通过立法及时加以总结、规範,形成长效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于2011年初启动了起草工作,对本市安置帮教工作积累的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多次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帮教组织、刑释解教人员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共同参与起草调研工作。
2012年3月28日,市司法局将《规定(草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徵求了市综治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协办公厅、市律协、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参事室、团市委、市妇联、市帮教志愿者协会、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部分区县政府等29家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形成了目前的《规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範围
根据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央综治委〔1994〕2号)的规定,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释解教后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安置帮教的方法主要是非强制性的扶助、教育、引导等。根据中央档案精神,《规定(草案)》第二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扶助、教育、服务等安置帮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结合现行法律关于一般累犯的计算期限为五年等因素,本市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将刑释解教后五年之内且生活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沪籍人员,列入安置帮教工作範围。对于出现上述情形且生活在本市的非沪籍人员,有条件的少数区县正在试点将其纳入帮教範围。此外,对于刑释解教五年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人员,本市相关政府部门也按照社会保障的一般规定,向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二)工作体制
近年来,在中央档案的指导下,本市安置帮教工作形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由党委和政府领导、综治部门协调、司法行政为主、成员单位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体制。《监狱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生活是政府责任。《规定(草案)》根据政策档案的精神,结合本市实践,在第三条中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置帮教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三)“六必”措施
2002年,刘云耕同志在总结本市安置帮教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六必”的工作要求。“六必”作为本市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制度措施,在推进本市安置帮教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7月2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0〕24号)也对“六必”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草案)》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分别从监所内信息沟通与联繫、出监所衔接、基本情况了解、户口居住证明办理、就学帮助、就业帮助、社会保障、针对性帮教等方面,从立法的角度对“六必”进行了规範。
对于“六必”中“重点对象必控”的要求,从维护社会安全形度,加强对重点帮教对象的教育管控,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从法律的角度,刑释解教人员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不宜在立法中对其设定特别的管控制度。因此,《规定(草案)》第十四条,从开展针对性的帮助、教育的角度,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针对性的帮助、教育,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四)社会参与
社会力量的参与对安置帮教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社会力量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教育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社会力量开展帮教,帮教对象更易于接受,效果也更为明显。本市近年来注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2004年批准成立的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通过聘用社会工作者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市司法局每年通过签订购买服务契约的方式,支持其参与安置帮教工作。《规定(草案)》分别在第四条(社会帮教组织)、第五条(社会力量参与)、第十三条(过渡性安置基地)对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相关报导

上海首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于4月1日正式实施。
为使刑释解教人员获得就业帮助,《规定》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关于促进就业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形式,建立具有食宿、教育、培训、救助等功能的过渡性安置基地,临时安置在生活、就业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
为深入学习宣传《规定》,扩大《规定》及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上海市徐汇区法宣办、安帮办、区帮教志愿者协会和社工站联合在徐家汇绿地法治公园举办主题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主办方特意安排了相关部门及帮教组织的志愿者为市民提供民政、劳动、社保、就业、法律援助等义务谘询,现场解答安置帮教有关问题。其中,上海播爱新航服务社带来了数十个就业岗位,为前来谘询的刑释解教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就业登记及现场推荐。
据悉,安置帮教工作是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既全面归纳和提炼了上海市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的“进监所必访、出监所必接、户口必报、基本情况必知、有困难必帮、重点对象必控”“六必”工作特色,又根据形势发展及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对安置帮教的主要工作环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系统梳理和明确规定。
《规定》的颁布实施,标誌着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进入到法治化轨道,对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範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都将起到有力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宣传活动

为纪念《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一周年,近日,金山区漕泾镇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部分村里组织工作人员走访刑释解教人员和家属,向他们宣传和解释安置帮教政策,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阮巷村、沙积村等则是举行了专题学习会,组织班子成员、小组长及帮教志愿者等逐条学习《规定》相关内容,明确职责,号召大家共同努力,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推荐就业工作。
同时藉助各种平台和阵地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新漕泾》报的法宣专栏“生活中的法”、各村(居)法制宣传栏、绿地居委会楼道宣传栏等宣传《规定》条例,同时各村(居)还统一製作安置帮教专题黑板报,绿地居委会在13期《绿地小报》上专门刊载了《规定》相关内容。
增丰村在宣传周期间,积极推荐刑释解教人员小李参加了劳动保障所开设的叉车培训班,让他享受到了学费优惠,通过这些方式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力度,积极推荐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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