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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18号)和《山西省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38号)等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工作,提高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18号)和《山西省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38号)等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工作,提高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项资金是指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经费,主要包括人员、基地建设和综合管理等经费。
第三条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突出重点,保证急需。资金分配优先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倾斜。
(三)权责明确,规範管理。明确资金管理各方职责,协力加强资金管理。
(四)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专项经费省级补助机制。省级财政对参加培训的未就业医学院毕业生按照我省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财政补助政策,给予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2016年为每人每年8500元,今后根据全省社会平均工资适时调整。
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準对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各市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培训工作。
培训基地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根据住院医师培训规划予以专项补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经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年度列支。
第六条 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基地按标準发放培训对象生活补助。按照国家规划与标準,积极筹措资金推进基地建设、教学实践等活动。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编制、下达及资金拨付。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规划、招录人数和补助标準等因素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送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对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卫生计生委应在接到省财政通知后12日内将资金分配计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按照规定在15日内下达预算。对于省级补助资金,应执行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
(三)资金採取“预拨+结算”的方式下达,当年按培训计画人数全额预拨,次年根据上一年实际培训人数结算。
第八条 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资金使用计画,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批计画,根据使用计画按时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培训基地统筹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补助和培训基地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两个方面,用于培训对象(本院住院医师、外单位住院医师、社会化学员)的生活学习补助应不少于2/3;省级专项补助经费全部用于社会化学员的生活补助;对于贫困地区和全科、儿科、精神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培训对象的补助及教学活动实践等经费发放可适当倾斜。
第十条 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障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待遇发放。
(一)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係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託培训协定,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或发放。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自筹经费补足。
(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定,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準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不足部分由培训基地自筹经费补足。
(三) 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向培训对象发放生活学习补助原则上要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不得以货币形式发放,保证资金髮放的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顺延期间费用自理。无故擅自中途退出培训的培训对象,要全额返还培训经费;对拒不返还培训经费者将纳入诚信档案,记入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基地的师资培训、培训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公共课教学、考核认证等活动及带教老师带教活动的绩效工资等。对于全科、儿科、精神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的教学实践活动经费补助可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地教学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等,属于政府採购目录範围内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严格执行政府採购制度。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招录审核、师资培训、考试考核、业务培训(会务)、资料费(含编辑、排版、校对、印刷)、学员档案管理、培训基地评估及监管、培训质量控制、信息化运营和维护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统计分析等环节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以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和国库管理、政府採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按照规定的範围和用途使用。
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当年补助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和我省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和省级的补助资金结余结转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补助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要对培训对象的执业资质、岗位胜任力及绩效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要与基地自筹金额挂鈎。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规划预算,确保经费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式报批。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各培训基地及相关单位应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由财政部门追回使用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及相关单位要加大对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对培训基地的评估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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